一、法律与监管框架
境内家族信托依据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强调信托的合同基础,必须签订书面信托合同。2023年银保监规1号文将家族信托定位为”资产服务信托”,强调风险隔离与服务属性。
境外家族信托主要适用普通法体系(判例法),如BVI《VISTA法案》、新加坡信托法、中国香港信托法等。部分司法辖区允许委托人保留控制权(如董事任命权),法律环境相对灵活。
核心差异:内地侧重”受托服务”,监管穿透性强;离岸侧重”控制权灵活性”,自由度更高。
二、设立要求对比
| 维度 | 境内家族信托 | 境外家族信托 |
|---|---|---|
| 最低规模 | 1000万元人民币 | 无强制门槛(常见500万美元起) |
| 委托人要求 | 须为自然人 | 无特殊限制 |
| 受益人要求 | 必须为家庭成员,不可指定非血亲人员 | 无亲属关系限制,可自由灵活设置 |
| 登记要求 | 需中信登登记,部分资产需过户公示 | 无需注册或公示(如BVI、开曼) |
| 隐私保护 | 信托登记信息可被司法机关查询,透明度较高 | 高度保密,无需公开委托人/受益人信息 |
三、资产类型与投资管理
境内家族信托以现金为主(占比超90%),非现金资产(股权、房产)装入困难:视同交易征税,登记成本高。投资受限,部分信托要求底层为低风险标准化资产。
境外家族信托可装入多元资产,包括离岸公司股权、境外房产、加密货币、私人企业、艺术品等。委托人可自主决策投资,任命投资经理的权力在委托人。
核心差异:内地以现金资产为主,非现金资产装入成本高;离岸资产兼容性及投资灵活性显著领先。
四、核心功能特点
境内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获司法认可,但受托人变更困难,需重新登记底层资产权属。传承条款较简单,侧重生活费、教育金分配。
境外家族信托在不可撤销信托下,资产隔离性较强(如防离婚、债务追索)。受托人可灵活更换,支持复杂条款(如激励约束、慈善嵌套)。
核心差异:离岸信托在操作灵活性与功能定制化上优势明显,内地信托实务仍存政策性滞后,但也不断进步。
五、税务处理
境内家族信托的非现金资产置入视同交易,涉及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信托收益可能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无遗产税。
境外家族信托作为国际税务筹划核心工具,税务递延作用明显。通过选择低税率或无税法域设立,资产装入不视为”销售”,大幅降低税务成本。跨境分配可抵免双重征税。
核心差异:内地非现金资产税务成本高,离岸税务优势显著(尤其对境外资产)。
六、委托人权利保留
境内家族信托赋予委托人较多权利,包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权以及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委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并不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丧失。
境外家族信托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委托人对家族信托风险隔离功能要求较高,则需尽可能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控制权,将委托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完整地让渡给受托人,即”少留权,则多保护”。
七、受托人职责
境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仅限于68家拥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既承担信托事务管理责任,也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境外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公司或个人,通常仅负责信托架构搭建和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操作。
八、选择建议
选择境内家族信托:适合资产集中在境内、优先合规性且传承需求简单的高净值人士,但需接受非现金资产装入困难及投资限制。
选择境外家族信托:适用于持有境外资产、需税务优化、强隐私保护或复杂传承条款的群体(如跨境企业家、上市股东)。
混合架构趋势:部分客户采用”内地现金信托+离岸股权信托”双结构,平衡合规性与灵活性。
实务提示:内地监管政策已向”服务信托”本质回归,但实务操作仍滞后于理念。未来随着非现金资产登记试点推进,差距有望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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