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频频”爆雷”:张兰、许家印、路某…为何大佬们的财富”防火墙”屡被击穿?
避税避债的”金钟罩”,为何成了”纸老虎”?
近两年,家族信托领域接连爆出重磅新闻:张兰5537万美元离岸家族信托资产被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由债权人接管,许家印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资产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由清盘人接管,路某1109万元国内家族信托资产被山东某法院强制执行,崔某4143万元国内家族信托资产被南通法院直接当作存款强制执行……
这些案例让许多高净值人士陷入困惑:家族信托还值不值得做? 这个被宣传为”数百年避税避债传承”的神器,为何频频”爆雷”?
一、为什么设立家族信托的人会越来越多?
答案:这条路是资产和身份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从美国沃尔顿家族(据称设立数十个各类型信托)、特朗普家族、默多克、扎克伯格,到中国的马云、刘强东、雷军、王兴、黄峥等大佬,都设立了各种类型的家族信托。
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镀金时代”蓬勃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更多人成为”世界公民”,监管更严格,信息更透明,传承需求更迫切,未来设立信托的人只会越来越多。
二、为什么”避税避债”的梦想会破灭?
核心原因:信托不是”魔法盾牌”,而是精密的法律架构。
1. 信托类型千差万别
资产保护信托、税务规划信托、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每种类型功能完全不同。
- 资产保护信托:保护的核心在于独立性,需要选择专门立法的司法辖区(如库克群岛、尼维斯、伯利兹),这些地方对欺诈性转移财产设有严格的诉讼时效,且不愿承认外国判决。
- 税务规划信托:美国有外国授予人信托、非授予人信托、赠与人保留年金信托、故意缺陷委托人信托等复杂类型,都是在监管层和纳税人的相互制衡下发展起来的。
2. 控制权与保护权的矛盾
所有失败案例的根源:委托人”既要又要”。
张兰案中,信托设在以”资产保护”闻名的库克群岛,但债权人根本不去挑战信托的有效性,而是直接在底层资产所在的新加坡打官司。由于张兰既想隔离避债,又想实际控制信托资产,最终法院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她是资产的”事实上的所有者”。
同样,香港潘乐陶的泽西岛信托,在离婚分产案中被香港法院判决属于婚姻法下的资源,需支付前妻7.66亿港币赡养费。即使他的现任配偶是资深大律师、曾任律政司司长,也无法改变这一结果。
三、在岸与离岸:两种截然不同的选择
离岸家族信托:高保护,高门槛
优势:
- 法律体系成熟:BVI、开曼、泽西、库克群岛等离岸地拥有数百年信托法历史,判例丰富
- 资产保护力度强:对债权人追索设有严格限制,如短诉讼时效、高举证标准
- 隐私保护度高:信息不公开,保护委托人隐私
- 税务规划灵活:部分离岸地提供税收优惠或零税率
劣势:
- 设立和维护成本高:年费通常在数万至数十万美元
- 信息透明度要求: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实施,离岸信托信息需与受益人所在国交换
- 司法挑战风险:如张兰案,债权人可在底层资产所在地发起诉讼
- 控制权限制严格:必须放弃大部分实际控制权
在岸家族信托:本土化,更接地气
优势:
- 法律环境熟悉:适用中国法律,司法实践可预测性相对较高
- 设立成本较低:相比离岸信托,费用更亲民
- 执行便利:资产在境内,管理和分配更便捷
- 信息透明度可控:符合国内监管要求
劣势:
- 法律体系仍在发展:中国信托法实施时间较短,判例有限
- 资产保护力度待验证:如路某案、崔某案所示,司法执行边界仍在探索
- 税务规定不明确:国内对家族信托税务征管缺乏清晰规定
- 控制权与保护权的平衡更难:既要满足信托独立性要求,又要符合国内司法实践
四、税务规划:聪明反被聪明误
想通过信托避税,有时反而适得其反。
目前国内对家族信托税务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外大多数国家有清晰规定。什么情况下信托资产收入纳入委托人个人税表,什么情况下信托作为独立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属于遗产税范围……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滥用或错用信托反而导致应交税负更高。
典型案例:
- 英国富豪David W,在某四大所建议下,通过马恩岛信托、毛里求斯信托、英国信托的转换,试图规避100万英镑利得税,最后被英国追税160万英镑。
- 英国Greensill创始人Lex,设立澳大利亚全权信托+控股公司,本认为出售控股公司资本利得免税,但被澳大利亚税局认定为信托分配,需补缴2600万澳元税款(非居民最高档税率45%)。如果他没有设立这个信托,这项税款就完全不存在。
五、国内家族信托:价值与风险并存
国内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但实际隔离与否取决于司法机构。
目前国内仅有的几个涉及信托的判决,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 武汉中院冻结了信托财产,但又称这并非强制执行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直接将信托财产当作存款强制执行
这反映出:国内家族信托的司法实践仍在探索阶段,需要大量案例让监管更明了。
六、给高净值人士的忠告
1. 放弃”既要又要”的幻想
想隔离避债就要放弃全权控制权,想要税务优惠就要放弃随意撤销的权利。信托不是”魔法盾牌”,而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法律工具。
2. 时机是生命线
必须在个人财务健康、没有已知或可预见债务、诉讼风险时设立。任何在债务危机或诉讼前夕设立的转移资产行为,都极易被认定为”欺诈性转移”。
3. 选择匹配的司法辖区
- 离岸(BVI、开曼、泽西):适合资产全球化、对隐私和保护要求极高的客户
- 在岸(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适合资产主要在境内、寻求稳健传承的客户
4. 控制权的艺术
可以保留更换受托人/保护人的权利、投资指引方针的制定权、受益人范围和分配标准的修改权,但任何保留的权利都应通过制度化的、客观的标准来行使,而非委托人的主观随意性。
5. 税务规划要谨慎
没有”万能避税信托”,税务规划极度复杂。目标应是在合规前提下进行长期、整体的税务优化,而非激进地逃避纳税义务。
结语
家族信托依然极具价值,但它的价值不在于”避税避债”的魔法功能,而在于搭建一个在法律、税务、财务和家族治理等多重约束下,通过精密设计实现的、可预测的、合法的财富规划架构。
被”击穿”的案例恰恰是信托制度成熟的体现——它淘汰的是滥用、错用和抱有侥幸心理的设立者,而非制度本身。
对于真正需要它的人来说,家族信托依然是不可替代的顶级财富规划工具。而那些试图用它玩火的人,终将被规则的火焰反噬。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或投资建议。设立家族信托前请务必咨询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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