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公告,两极结果
2026年9月30日,建元信托(600816.SH)发布《诉讼进展公告》,一次性披露9宗历史遗留案件的最新进展。机构与自然人的处境形成鲜明对照:交银国际信托对建元信托的5.09亿元借款纠纷,经武汉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2021)鄂民终243号〕全额胜诉,4亿元本金及利息均获支持;但申请强制执行后,上海金融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上海高院复议维持,9月30日建元信托收到《执行结案通知书》——赢了判决,这一轮却暂时拿不到钱。
自然人案件:判赔27%到82%
另一边,8宗自然人投资者起诉的信托受托人责任纠纷中,4宗一审已判决:邱某某起诉224.41万元,判赔155万元,约69.1%;王某起诉300万元,判赔246万元,约82%;邹某某起诉356.98万元,判赔238万元,约66.7%;周某某起诉139万元,仅判赔38万元,约27%。标的最大的王某某起诉1250万元,一审判赔760万元、约60.8%,已进入二审。加上此前陆续披露的施某案(1000万元本金判赔793万元、79.3%)与杨某某案(320万元判赔260万元、81.25%),近七年过去,无一人拿回全额。
法院为什么不全额判
裁判逻辑并不神秘。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认定投资者自身亦有过错——认购时未审慎评估、忽视风险提示、追逐高收益。双方过错按比例分担,赔偿遂落在六到八成区间。换言之,「信托公司违规=全额赔偿」的期待,在过错相抵的裁判框架下并不成立。值得对照的是2021年底推出的受益权转让和解方案:按本金档位,即期兑付79%—50%、远期89%—74%,约93%的投资者签约。如今判决的赔付比例与当年方案大体咬合,而拒签者还额外付出了时间成本——本金被无偿占用六七年、诉讼费多数自担、比例本身仍有裁量风险。
三个值得记下的结论
其一,受托人责任可诉,但「公道」按过错定价:把赔偿预期锚定在六到八成,比锚定全额更接近裁判现实。其二,时间成本常被低估:从2019年产品集中违约到2026年判决陆续生效,签约者2023年已分批收款,诉讼者多等了三四年,期间的资金机会成本足以吞噬十几个百分点的赔付差。其三,事前尽调远胜事后维权:此类项目底层资产不透明、交易对手集中,风险在认购那一刻已经埋下。选信托产品,先看受托人资质与底层资产,而不是预期收益——这正是独立买方立场存在的理由。
(信源:建元信托《诉讼进展公告》(2026年9月30日);东方财富网财富号及知乎「信托圈内人」相关梳理(2026年10月7日—9日),案件数据经多渠道交叉核对。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投资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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