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审过一个看似平常的案子:内地客户为满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要求,把资金交给持牌机构做全权投资管理,亏了钱,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的核心出人意料——不是「亏损是否合理」,而是「机构有没有真的在管」。调查发现,该机构收着全权管理费,实际操作中却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对持仓持续监控,风险暴露时也不采取审慎措施。Li Yuhong v. oOo Securities (HK) 这纸判决,给整个EAM行业画了一条红线。
判决的两条核心逻辑
第一条,责任升级:一旦接受「全权授权」(Discretion),机构的角色就从执行者变成负有注意义务与信义责任的受托人——不能再拿「市场有风险」抗辩,必须证明每个投资决策都经过审慎判断。第二条,名实相符:收了DPM(全权投资管理)的费用,就要做实质性的投资管理。「名义全权、实际放任」在普通法体系下构成违约,甚至违反信义义务。
EAM的三个合规痛点
其一,决策留痕。法院强调机构必须能「解释决定是如何做出的」——投研记录、会议纪要、风控日志缺一不可,口头指令和微信聊天式的决策在诉讼中毫无防御力。其二,利益冲突。EAM常推荐第三方基金或结构化产品,若因销售佣金倾向推荐某类产品、或在全权账户里过度交易赚手续费,法院会审查客户利益是否真正被置于机构利益之上。其三,持续监控的勤勉标准。全权委托不等于「一投了之」:持仓债券的发行人财务恶化,管理人就有责任及时评估、止损或赎回,而不是被动持有至违约。
机构与客户各自该做什么
对EAM机构:没有完善的投研团队、风控系统与合规记录能力,就慎言「全权」——可采用建议型或纯执行型模式降低责任敞口;有限授权书(LPOA)里明确投资范围、风险阈值与禁止项,避免授权模糊变成无限责任;管理费与分销佣金分开列示,避免被认定为诱导性销售。
对做全权委托的客户:别只看历史收益率,要做「治理尽调」——问流程(投委会怎么运作、投后怎么监控)、看记录(能否提供过往重大调仓的决策依据)、查隔离(管理费是否与产品销量挂钩)。三个问题问下来,机构的成色基本就清楚了。
结语
全权委托是双刃剑:带来更高的收费溢价,也带来更严苛的法律枷锁。这个案子重塑了香港财富管理行业对「全权」二字的认知——在跨境配置的热潮里,把治理置于产品之前,才是可持续的信任关系。而香港普通法严格的信义标准,恰恰是长期资本最坚实的防线。
#合规观察 #跨境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