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Zhang Hong Li 诉 DBS Bank(香港)——Anti-Bartlett 条款的效力
香港 · 2019 · 香港终审法院
Zhang Hong Li 诉 DBS Bank(香港)——Anti-Bartlett 条款的效力
Zhang Hong Li & Ors v DBS Bank (Hong Kong) Ltd & Ors [2019] HKCFA(2019-11-22 判决)
| 主题 | 受托人义务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2005 年,张氏夫妇经 DBS 协助设立泽西法家族信托(Amsun Trust),唯一资产为 BVI 公司 Wise Lords,妻子任投资顾问实际操盘。2008 年金融危机中外汇重仓(澳元敞口 85%、借款 9,644 万美元约为净资产三倍)巨亏,受益人等起诉受托人 DBS Trustee 与公司董事违反「高层次监督义务」。 |
| 裁判要点 | 终审法院一致推翻原审与上诉庭:信托契约中的 anti-Bartlett 条款已明确免除受托人干预底层公司管理的义务,除非受托人实际知悉不诚实行为;不存在可凌驾于条款之上的默示「高层次监督义务」。本案为全球首宗在终审层级正面审视 anti-Bartlett 条款的判决。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家族把投资决策权留在自家(投资顾问条款)时,受托人确实可能被契约免职免责——但代价是受托人在危机里不会替你踩刹车。结构上的「自主权」与「风控真空」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