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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Alhamrani 诉 Alhamrani——「狗腿索赔」被拒与受托人费用从信托资产支付的规则
泽西 · 2007 · 泽西皇家法院
Alhamrani 诉 Alhamrani——「狗腿索赔」被拒与受托人费用从信托资产支付的规则
Alhamrani v Alhamrani [2007] JRC 026;另有 [2007] JRC 012 等系列判决
| 主题 | 受托人义务 |
| 案情 | 信托受益人起诉公司型受托人违反信托,在原《信托(泽西)法》第 56 条(董事对受托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废除后,转而请求追加「狗腿索赔」(dog-leg claim):把公司董事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请求权当作信托资产,由受益人间接起诉董事。 |
| 裁判要点 | 皇家法院拒绝准许追加:董事的法定义务对象是公司而非信托,「董事义务是信托财产」的构造过于人工化;无直接义务原则不能通过间接路径绕开。系列判决同时确立:合理行事的受托人可从信托资产获偿诉讼费用,受益人可诉诸法院监督管辖而非自动税定程序。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选受托人时看「母公司信用」之外还要看「实体自身」——受益人一般追不到董事个人。同时,信托资产支付诉讼费的边界在泽西有清晰判例,家族在信托文件中可预先约定费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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