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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里写「保护人说了算」,为什么法院判这句话无效?

新加坡高等法院[2026] SGHC 190判决:家族信托中赋予保护人「最终解决一切冲突与歧义」的条款无效——解释信托不是酌情权,终局性条款等于排除法院管辖。超5000万美元资产的分配之争,为离岸信托的保护人条款划出边界。

先说结论:新加坡高等法院在一起涉案资产超过5000万美元的家族信托纠纷中裁定,信托文件里「任何冲突与歧义,由保护人以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最终解决」的条款,无效、不可执行——因为它实质上把法院「请」出了信托。判决书案号[2026] SGHC 190,由Kristy Tan法官于2026年9月18日作出,10月16日经《商业时报》与Singapore Law Watch报道后,在信托业界引发广泛讨论。

这宗「Moss信托」的安排,与中国家庭熟悉的离岸结构如出一辙:委托人Mossanen为妻子和两名子女设信托,受托人是瑞士宝盛银行旗下的宝盛信托(新加坡)公司,信托财产为现金及持有英美房产的投资公司股份——包括伦敦一栋19世纪二级保护建筑豪宅。四名原告是委托人本人、两名子女和一名保护人;被告是受托人。

时间线是理解这桩官司的关键。2017年,信托改为不可撤销,修订权交给妻子;2019年妻子拒绝行使,各方签署修改文件,把修订权改由受托人行使(须经保护人同意),并写明妻子身故后,信托余额平均分入两名子女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信托;2024年信托契据重述,加入了后来引爆争议的那句话:冲突与歧义由保护人「唯一及绝对酌情权」解决。2024年11月10日,妻子去世。

麻烦随之而来。妻子在世时,受托人从未质疑历次修订的效力;她去世后,受托人却突然变卦:主张2019年之后的修订「极可能无效」、信托应以2017年版本为准,并称「分资产」还是「分持股公司股份」存在不确定性——两种分法在英美两地的税务后果并不相同。分配就此停滞,一家人把受托人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逐项表态:2019年修改有效,两名保护人任命有效,信托现行条款以2024年契据为准,受托人必须把全部信托财产——包括持股公司股份——平均分配给两个特拉华信托的受托人。但就是那句「保护人说了算」,法院站在了受托人一边。逻辑只有一步:解释契据不是行使酌情权。判决书第187段写道,真正意义上的酌情,是在两个或以上可行选项之间自由选择;解释条款只有对错,没有选择。让保护人的解释「终局」,实质是排除法院对信托的监督管辖。法院援引英国In re Raven(1915)与In re Wynn(1952)确立的规则:排除法院管辖的条款违反公共政策,无效。

代理原告的Drew & Napier律师指出,此类条款在离岸信托中相当常见,新加坡此前从未有判决处理过其效力——这正是同行认为本案「将对信托行业产生广泛影响」的原因。对中国家庭的意义很直接:保护人的权力可以很大——监督受托人、否决重大事项、同意修订——但「最终解释权」这一项,写进文件也拿不到。

能带走的东西,一张对照表:

保护人条款写法 效力
任免受托人、修订信托、出售核心资产须经保护人书面同意 有效
保护人行使权力须为受益人利益,接受法院监督 有效
冲突与歧义由保护人「唯一及绝对酌情权」最终解决 无效——排除法院管辖

与其写一句「谁说了算」,不如逐项写明:谁、在什么时候、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前者在会议室里最有力量,后者在法庭上才站得住。

信源说明:本文事实依据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书[2026] SGHC 190(Fereydoon Mossanen & 3 Ors v Julius Baer Trust Company (Singapore) Ltd,2026年9月18日判决),及《商业时报》/Singapore Law Watch 2026年10月16日报道。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判例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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