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548.13万元,又扣划其「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万元,合计4691.38万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这份裁定书近期在财富管理圈再度刷屏,通行的标题是「家族信托又被击穿」。但把裁定书原文逐句读完,第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恰恰相反:被执行的,真的是一件信托吗?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2010年,华润集团旗下北京医药股份收购济南中信医药,崔亦某等作为被收购方虚增标的公司利润。生效刑事判决((2023)苏06刑终168号)认定崔亦某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80万元,并继续向华润医药退赔7012.14万元。202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到2024年10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法院共执行到位5660.11万元——除存款与「信托基金」,还包括拍卖两处不动产所得968.73万元——仍有1352.03万元缺口。
裁定书里「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这个表述,是全案最不该被略过的一句。按监管口径(原银保监会信托函〔2018〕37号、2023年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持牌信托公司;而「第三方保理公司发起的家族信托」,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库里能找到同名私募产品。界面新闻援引多位金融律师的判断是:它很可能只是一只名字里带「家族信托」的私募基金或保理安排,份额仍登记在崔亦某名下——本就不在《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独立性保护的范围之内。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直言,这更像「让中国家族信托躺枪的乌龙」。
那退一步,如果它确是一件信托呢?结局大概率不变。《信托法》第11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自始无效。合同诈骗形成的应收账款再包装为保理资产,属违法所得的转化形态。信托法起草组成员周小明在《法治周末》圆桌讨论中说得更直接:对犯罪所得,司法机关可直接查封、划拨,无需先宣告信托无效。同类先例是(2025)鲁1502执异84号聊城路某案——即便信托中混有合法收入,法院以「货币混同」加「价值追缴」整体执行,异议亦被驳回。
真正值得行业较真的是程序。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杨海超对该案的梳理指出:刑事判决并未认定这笔「信托基金」属于赃款,执行裁定也未说理,直接将其与存款并列扣划,有「以执行代审判」之嫌。而依《信托法》第17条,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限于四种法定情形,违反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权提出异议——本案无人异议,这道救济之门便悄然关上了。中国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的提醒则是另一面:若部分信托财产即可满足退赔,不应执行全部。
武汉冻结案、聊城执行案、南通扣划案,三案之后,「击穿」至少有三条不同路径,混为一谈就会误判自己的风险:
| 路径 | 法律依据 | 后果 |
|---|---|---|
| 财产来源非法 | 《信托法》第11条第(三)项 | 信托自始无效,刑事追赃可直接追缴,不问架构 |
| 设立损害债权人 | 《信托法》第12条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 | 信托溯及消灭,善意受益人已得利益除外 |
| 委托人过度控制 | 独立性实质否定(张兰案路径) | 信托财产视同委托人责任财产 |
设立家族信托之前,不妨先过四问:受托人是不是持牌信托公司?装入的资产能否举证合法来源?配偶等共有权人是否书面同意?自己是否还留着随时取回、随意更换受益人的控制权?四问中只要有一问答错,再精密的架构也只是装饰。
南通这4143万元,被击穿的与其说是信托制度,不如说是「把钱挪出视线就安全」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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