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能继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7民初3429号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古某名下87个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由母亲陈某继承,平台须在十五日内协助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029-001)——入选案例库意味着它对全国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效力,不只是一份地方判决。
一份用户协议,为什么没拦住继承
这起纠纷的起因很日常。古某2025年5月因病去世,他是资深玩家,201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在同一家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了87个账号,充值道具、游戏币、等级装备俱全,部分账号有线下交易价值。母亲陈某要求继承过户,平台的答复干脆:按《用户协议》,账号及虚拟物品所有权归平台,用户只有有限使用权;而且账号带人身属性,不应纳入遗产范围。
法院没有推翻协议,而是做了一次精细切分。它先认可《用户协议》合法有效:所有权确实归平台。但争议焦点从来不是所有权,而是用户手中那份使用权能不能继承。判决的推理分三步:其一,法律并未规定游戏账号使用权不得继承;其二,那就看它是否属于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不可转移的人身性权利;其三,账号价值集中在游戏角色、装备、道具等可流转的财产利益上,实名认证只是平台风控管理的技术手段,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变更——技术性关联不等于人身专属性。依据《民法典》第127条(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和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使用权依法可继承。
判决还加了一条边界:对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平台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实质排除用户合法财产权益的继承可能——这直接呼应了《民法典》第497条关于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同样是账号,为什么微信不能照搬
把这份判决推广到所有账号,是误读。司法实践的区分标准是账号的核心价值落在哪里:生产经营类账号(游戏号、电商店铺、带货自媒体号)财产属性重,继承使用权、变更实名的主张容易被支持;强人身、强隐私的账号(私聊、私人邮箱、云盘)承载逝者与第三方的隐私,绝大多数法院不支持直接过户,家属只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提取财产性权益或查阅复制信息。本案另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是主体资格:古某与前妻之女的法定代理人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母亲才成为唯一主张人——多继承人的家庭,这一步不做,官司很难打。
本案身后还有一条制度线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列为第一级案由,数字遗产纠纷自此有了明确的受理依据。而此前已有境外案例作出同方向裁判——2015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脸书继承案”中认定,逝者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可以被继承人承继。
能带走的东西:数字遗产三层排查清单
对持有相当体量数字资产(含虚拟货币)的家庭,本案的价值不在账号本身,而在它划出的规则:法律解决归属,平台解决交付,私钥解决控制——三者缺一环,资产就可能看得见、拿不到。生前可以按三层排查:
第一层·确权:编制数字资产专项清单(平台、账号、币种、存放方式、价值凭证),只做资产索引,密钥信息另行安排;留存充值、交易与权属记录——法院认定虚拟财产价值的核心依据就是资金与劳动投入的证据。第二层·交付:生产经营类账号主张继承使用权,平台拒配合可诉请协助变更;私人社交账号只安排余额提取与信息导出,不强求过户。第三层·控制:虚拟货币类资产的私钥、助记词绝不能写进遗嘱(遗嘱是可能公开的司法文件),应采用分片保管或第三方条件交付机制,与遗嘱执行流程联动。本案判的是“账号能不能继承”,而下一批进入法院的,恐怕是“没有私钥的币,判给你也拿不出来”的案子。
信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7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陈某诉北京某技术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2026年4月30日宣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029-001;人民法院报及光明网2026年10月公开报道(当事人化名,事实忠于判决书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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