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创始人来说,公司股权既是毕生事业的结晶,也是最”烫手”的家产——传得好,家业绵延;传得不好,辛苦数十年打下的控制权可能在一代人之间瓦解。近两年,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开始尝试用一个法律工具来解决这个问题:境内家族信托。
一、股权为什么是”最难传”的家产
房子、存款、金融资产传给下一代,基本只是过户手续问题。但上市公司股权不同:它同时捆绑着三样东西——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分家产时把股票平分给几个子女,看似公平,实际上等于把原本拧成一股绳的控制权拆散了。任何一个子女婚变、负债、质押爆仓,或者对外转让股份,都可能动摇整个上市公司的稳定。
而家族信托的价值恰恰在于把这三样东西”拆开处理”:股权集中在信托(或信托控制的主体)名下保持完整,收益权则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在家庭成员之间灵活切分。对于多子女家庭,这一设计尤其关键——既不必在子女之间做痛苦的取舍,也不必担心股权因析产而碎片化。
二、从”几乎无人尝试”到”65家”:监管态度的演变
家族信托想要持有A股上市公司股权,绕不开一道坎:IPO审核要求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监管层对上市前架构中嵌套信托一直持审慎态度。从已披露案例看,科创板、创业板此前出现的境内家族信托穿透持股均未超过1%,且都藏身于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目的载体(SPV)之中。今年4月,北交所出现了一个标志性案例——某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架构中嵌入了境内家族信托,穿透比例达到3.79%,比例虽有提升,但仍未触及控制权层面。上市前信托持股能否全面放开,还有待观察。
真正跑通的赛道在上市之后。自2019年首单”上市后置入”的境内股权家族信托落地以来,这个市场的增长肉眼可见。据公开披露信息统计,截至2026年9月底:
| 指标 | 数据 |
|---|---|
| A股上市公司总数 | 5,572家,总市值约111.50万亿元 |
| 已披露家族信托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 | 65家 |
| 家族信托直接持股最高比例 | 4.49% |
| 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的穿透比例上限 | 21.59% |
其中,29家公司的公告显示家族信托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10家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含持有上市公司机构股东的上层权益);另有26家公司出现了家族信托通过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间接持股的情况——这类属于财务配置性质,不在控制权传承的讨论范围内。
三、两种主流架构:直接持股与”信托 + 有限合伙”
实践中的方案主要有两套,各有取舍。
架构一:家族信托直接当股东
最直接的路径:家族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委托人持有的股票,以自己的名义登上股东名册。这类方案的持股比例目前都不超过5%。
它的短板也很明显: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直接暴露在股东义务和声誉风险之下。此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现行监管口径下,家族信托与委托人(如其仍持股)通常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可一旦委托人身故,其个人持股依法被继承,一致行动的基础就消失了。届时信托手里的股东权利由谁来行使、怎么行使?实务中往往需要在信托文件里预先埋好机制,比如设立”投资指令人”角色,确保委托人离世后公司治理不脱轨。
架构二:家族信托 + 有限合伙(目前的主流)
更常见的做法是在信托和上市公司之间加一层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人或其控制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GP),信托公司代表家族信托担任有限合伙人(LP)。GP哪怕只持有极少量合伙份额,也能依约掌管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决策——这意味着控制权牢牢锁在GP手里。
装入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有限合伙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票;二是对委托人控制的持股平台增资,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上层权益。
这套架构的精妙之处在于:信托财产是LP财产份额,而不是上市公司股票本身。委托人和接班人通过合伙架构继续掌管公司,而不是靠信托文件”遥控”——既保住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让受托人免于承担直接股东义务,一举两得。再配合家族宪章约定接班人(GP)的选任标准,控制权的代际交接就有了制度化的轨道。
四、四道现实门槛
架构选定了,真正决定项目能否落地的是下面四件事。
门槛一:用什么方式把股权”装”进去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置入家族信托不在非交易过户的法定情形之内,只能走交易路径,现实中主要靠三种方式:
| 方式 | 适用前提 | 关键限制 |
|---|---|---|
| 增资 | 委托人体系内须存在其实际控制的机构股东,向该平台增资间接持股 | 若增资不产生所得税影响,是最理想的方式,但各地税务口径不一 |
| 大宗交易 | 对持股比例无门槛要求 | 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再转让 |
| 协议转让 | 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执行;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
换言之,想装的股权比例本身就会”反选”交易方式:比例低于5%基本走大宗交易,达到5%以上才有协议转让的资格。
门槛二:税,怎么算
税务成本是这类项目最先撞上的墙。自然人转让限售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从二级市场取得的流通股则暂免个税;有限公司转让需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适用”先分后税”,在合伙人层面完税。而增资路径的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不同税务机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不涉税,有的认为折价增资稀释了原股东权益、应视同转让征税。
值得一提的是,202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则。未来境内信托是否会参照类似的税务框架处理,值得持续关注。
一个值得琢磨的决策逻辑:许多企业家明知税务成本不低,仍然选择设立股权家族信托。他们算的不是”省了多少钱”的账,而是另一笔账——如果不做安排,股权在复杂的家庭关系面前可能遭遇争产、控制权旁落、婚变分割、债务执行。税务成本是确定的代价,传承风险是不确定的损失。前者可控,后者一旦发生往往远超前者。这正是家族信托存在的理由。
门槛三:减持限制——不是想转就能转
把股票转给信托本身也是一次”减持”,须通过多重合规检查:
- 禁止情形:上市公司或股东自身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如被立案调查、被公开谴责未满规定期限)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不得减持;
- 限制情形: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或最近一期净利润为负时,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
- 身份限制: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定期报告等窗口期内同样受限。
门槛四:信息披露的边界
实控人或大股东将股权置入信托属于重大权益变动:比例触及相应阈值时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通过大宗交易实施的,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要披露减持计划。至于信托本身的隐私边界,实务口径是——披露委托人,不披露受益人:受益人范围、受益权比例、分配规则等细节均不属于强制披露范围,这也为家族内部安排保留了足够的私密空间。
五、写在最后
A股的股权家族信托正在从”新鲜事物”变成”常规选项”。它解决的不是某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把婚姻、继承、证券监管、税务等多个领域拧成一个系统化的方案。对创业者而言,最好的启动时机不是危机来临之际,而是公司稳定、家庭和睦、股权结构清晰的今天——因为所有精巧的架构,都需要时间去搭建和沉淀。
参考来源
- 海康威视、思特威、万华化学等A股上市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沪深北交易所股东减持相关自律监管指引。
- 清华大学全球证券市场研究院:《中国上市公司市值分析月度报告(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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