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十七条对信托财产独立性说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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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trust
    WEALTH FAMILY OFFIC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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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法》第十七条确立了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的原则:除以下四种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的;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委托人的意义:合法设立(非逃避债务)的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普通债权人不触及信托财产,这是家族信托『防火墙』功能的法律根基。反过来,若设立信托的目的是逃废债,债权人可依《信托法》第十二条申请撤销。

    3天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