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信息交换对离岸信托有什么影响?
家族信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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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已经把离岸信托纳入了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射程。机制:信托在CRS下通常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或『消极非金融机构』——前者由信托本身申报账户持有人(委托人、受益人)信息,后者由所在银行穿透申报实际控制人。交换内容:账户余额、利息股息、信托年度给付等,自动报送至相关人的税收居民国税务机关。对中国内地税收居民的影响:①离岸信托的存在、规模、分配对国内税务机关不再是黑箱;②通过离岸信托持有海外金融资产的,应同步考虑内地全球所得申报义务(境外分红、利息在内地纳税,境外已缴可抵免);③『裸奔』的旧架构(设立多年从未申报)风险逐年累积。正确的应对不是放弃信托,而是把架构放进合规框架:该申报申报、该纳税纳税,信托的资产隔离与传承功能与税务合规并不冲突。
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