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对海外架构有何影响?
税务筹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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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打击的是『利润囤积在低税地、不分回、不纳税』的安排:境内居民企业/个人控制的、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未征税)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未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利润应视同分配、归属境内控制方征税。个人维度:《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修订后引入了对应规则(第八条反避税条款),个人控制海外空壳公司留存利润不分的,税务机关可视同分配征个税。对海外架构的三层影响:①纯持股壳公司风险最高——BVI公司持有资产、无人员无业务、利润长期滞留,是CFC的教科书式标的;②『合理经营需要』是抗辩空间——海外公司有真实业务、有员工、有决策实体(如真实贸易或投资管理活动),利润留存用于再投资有商业合理性;③破解之道不是逃避而是合规化——利润该分回就分回(缴税后资金干净)、或给海外主体装进真实业务实质。CRS数据交换让CFC识别从『靠举报』变成『靠数据』,存量架构的整改窗口在收窄。
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