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 · 2021 · DIFC 法院上诉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
DIFC 管理局请求解释案——DIFC 信托法与基金会法的首次权威咨询判决
The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Authority [2020] DIFC CA 002(案号 CA 002/2020;2020-08-05 聆讯、2021-01-13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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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裁判年份
阿联酋法院 / 辖区
3来源条数
| 主题 | 资产保护与隔离 慈善与基金会 |
| 案情 | DIFC 于2018年颁布《信托法》(第4号法律,借鉴美国《统一信托法》)与《基金会法》(第3号法律),但法院无适用判例,区域家族对在 DIFC 做财富与传承安排心存疑虑。经2016年"财富管理工作组"推动,DIFC 管理局(DIFCA)于2020年依《司法权威法》第5条经首席法官向上诉法院提交13个解释问题(信托财产可否位于不承认信托的法域、基金会可否以信托持有财产、"普通法与衡平法原则"的含义、Shari'a 咨询受托人、waqf 承认、国籍限制条款等),请求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DIFCA、Al Tamimi、STEP(阿拉伯区)与海湾家族企业理事会均提交意见。 |
| 裁判要点 | 上诉法院(Zaki Azmi 首席法官、前澳高院首席法官 Robert French 等组成)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 DIFC 法院首例咨询性解释判决:仅回答6问、拒绝7问,理由是咨询管辖须审慎,不宜在无事实背景的"真空"中作过度抽象解释。明确:信托财产可包括位于不承认信托法域的财产;基金会可以信托方式持有财产;"普通法与衡平法原则"指 DIFC 法院不时确定的原则,可参考但不直接适用英国法;受托人可依赖 Shari'a 专家咨询受托人意见但不得移交裁量权;非穆斯林设立条款不符合 Shari'a 的信托不违反 DIFC 公共政策。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这是把普通法信托"移植"到大陆法/伊斯兰法环境的关键一环:DIFC 法院确认信托与基金会可叠加、信托财产可跨法域持有、条款不符 Shari'a 不当然无效,且 DIFC 法理独立于英国法。对中东及跨境家族:DIFC 信托+基金会做隔离与传承可行,但文书与治理须按 DIFC 本地法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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