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 · 1995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Nelson 诉 Nelson——以隐名信托规避政府补贴与非法目的下的归复信托
Nelson v Nelson [1995] HCA 25; (1995) 184 CLR 538(1995年11月9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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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婚姻继承与强制继承权 资产保护与隔离 |
| 案情 | Nelson 夫人是已故军人遗孀,依《国防服役住房法》属补贴贷款"合格人士",但资格以名下无其他住宅为条件。她出资购买 Petersham 房产并把产权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以保住资格;其后又以自己名义购房,由儿子代填补贴申请、隐瞒另拥有住宅的事实,取得2.5万澳元补贴贷款。Bent Street 房产出售后,母女就23万余澳元售房款实益归属兴讼:母亲主张出资形成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子女则以母子间的"推定赠与"(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及母亲目的违法相抗。 |
| 裁判要点 | 高等法院一致允许母亲上诉:推定赠与可被证据反驳,即使财产转让出于非法目的,除非情形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以致公共政策禁止;本案母亲已证明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归复信托成立。但多数法官(Deane、McHugh、Gummow JJ)附条件救济:母亲取得实益须以向政府退还补贴利益为代价。高院明确拒绝英国 Tinsley v Milligan 的"依赖"原则及机械适用"不洁之手",主张依成文法的潜在政策(本案法律本身设有追回补贴的机制)个案判断非法性对衡平主张的影响,奠定澳大利亚非法性法的现代框架。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隐名代持(nominee/resulting trust)安排在侵蚀政府补贴资格时会带来双重后果:民事上信托可以成立,但代价是退还补贴;家族内"谁出钱谁拥有"的证据必须留足。更重要的启示是:为取得资格利益而做的代持,本身不构成家庭赠与——子女名下未必是子女的钱,继承与离婚时极易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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