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2007 · 加拿大最高法院
Madsen Estate 诉 Saylor——联名账户"生存者条款"不能当然证成赠与
Madsen Estate v Saylor, 2007 SCC 18, [2007] 1 SCR 838(案号 31262;2007-05-03 与 Pecore 同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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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裁判年份
加拿大法院 / 辖区
3来源条数
| 主题 | 婚姻继承与强制继承权 |
| 案情 | 父亲与成年女儿 Mary Elizabeth Saylor 在银行开立联名账户,银行文件把二人登记为附生存者取得权的共同所有人(joint tenants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父亲去世后,女儿主张依生存者权账户余额归其个人所有;遗产方(遗嘱执行人 Brooks,代表其他受益人 Saylor/Madsen 等继承人)主张:转账并无对价,应推定归复信托、余额属遗产并按遗嘱分配。一审采归复信托推定、女儿未能反驳,判款归遗产;安省上诉法院改判女儿胜诉;遗产方上诉至最高法院。 |
| 裁判要点 | 最高法院多数(与 Pecore 同日、适用同一原则)恢复一审结论:向独立成年子女的无偿转移推定为归复信托,受让人须以独立、可靠的证据证明转移当时的赠与意图;银行文件上的"生存者共同所有人"格式条款只是持有形式的登记,不能当然证明受益所有权被赠与,法院须综合账户开立背景、双方关系、资金来源与用途判断真实意图;本案女儿未能提出补强证据推翻推定,余额归入遗产。Abella J 异议,认为对成年子女亦应适用推定赠与。本案与 Pecore 并称,构成加拿大联名账户争议的"双联判例"。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同一推定规则下,Pecore 与 Madsen 结果相反,差别只在证据:有没有转移当时意图的独立记录。家族用联名账户做传承或便利安排时,单靠银行格式文件几乎必然败给"归复信托"推定;应当配套签署赠与声明、留存资金用途说明,并想清楚"便利代管"与"生前赠与"的定性差异——这直接决定老人身后钱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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