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 · 2020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委托人不当得利之债下信托资金与收益的冻结与执行
(2020)鄂01执异661号、(2020)鄂01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2020-11-27 作出;另见(2019)鄂01民初9482号财产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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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资产保护与隔离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2016年初,张某以3000余万元银行资金设立'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受托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初始受益人为其子(与胡某的非婚生子)等5人;该资金系胡某与原配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2020年5月,张某将受益人变更为其子一人。2019年10月,杨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在武汉中院起诉胡某、张某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张某名下4200万元存款或等值财产,其中包括该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2020年8月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受托人停止向张某及其受益人或第三人支付信托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及收益。张某及其子(案外人)先后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和收益的冻结。 |
| 裁判要点 | 武汉中院2020年11月27日作出两份裁定:(1)(2020)鄂01执异661号驳回委托人张某的异议——为防止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回赎资金而冻结并要求受托人停止支付合同项下款项,不涉及信托财产实体权益处分,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运用,只是禁止将本金返还委托人,不属于《信托法》第十七条意义上的强制执行,保全合法有效;对收益部分,因受益人另有其人,张某主体不适格。(2)(2020)鄂01执异784号裁定中止对信托收益的执行——该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于《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四种情形,未成年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信托可继续支付生活费;但维持对信托本金的冻结。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本案被称为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澄清了三点:信托财产独立性并非绝对屏障,资金来源合法性是隔离效果的前提;法院可在保全层面'冻结受托人的支付行为'而不触碰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已取得的收益权益受《信托法》第17条保护。设立境内家族信托时,出资来源与配偶同意文件比信托条款更决定隔离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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