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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西 · 2019 · 根西皇家法院
M Limited(B 信托受托人)——以色列离婚程序中的声明救济:婚房经公司持有,配偶无权请求分配信托财产
[2019 GRC 052(根西皇家法院,2019 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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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婚姻继承与强制继承权 家庭信托治理 资产保护与隔离 |
| 案情 | 案件源于以色列的离婚程序。丈夫 H 与妻子 W 的前婚房由 BVI 公司 H Limited 持有,而根西受托人 M Limited 拥有 H Limited 的全部股份,财产因此处于根西法信托之内。受托人主动向根西皇家法院申请多项声明:妻子对信托分配不享有任何请求权;信托的一切问题应依根西法确定、不适用任何其他法域法律;妻子不得强迫或指示受托人以特定方式处分信托财产。 |
| 裁判要点 | 根西皇家法院支持受托人的核心立场:H Limited 的股份(进而该公司名下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遗产(personal estate),依信托条款夫妻双方均不得主张从信托财产中受分配,也不能强制或指示受托人处分。防火墙层面,依《2007 年根西信托法》第 14 条,涉及根西信托的问题依根西法确定、排除外国法。但法院同时留了活口: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请求」,受托人须按通常方式(必要时申请法院指示)处理,特别是在为执行离婚命令而提出请求的场合。本案与 A Limited FURBS [2017] 21/2017 一同构成根西防火墙与外国离婚交叉的基本盘。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把家庭资产下沉到「信托—BVI 公司」双层结构后,配偶对底层房产只剩受托人裁量下的「请求可能」,而无法律上的分配请求权,这正是本案确认的隔离效果;但法院点明受托人仍须诚信考虑执行离婚命令的请求。对家族的启示:结构的法律效果与受托人的商业良心要分开评估,设立时即应想清楚离婚情景下受托人将如何被施压与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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