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2011 ·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
覃美金诉汇丰国际信托——梅艳芳遗嘱与凯伦信托的有效性之争
FACV 11/2010,[2011] HKCFA 34,(2011) 14 HKCFAR 512(2011-05-09 聆讯决定驳回上诉,2011-05-26 颁下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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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婚姻继承与强制继承权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歌手梅艳芳2003年12月30日病逝。确诊宫颈癌晚期后,她与汇丰私人信托专家会面,表示要为母亲覃美金提供生活费、但不放心把大额现金一次性交给她。10月底指示设立开曼群岛离岸全权信托'凯伦信托'(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2月3日在医院签署遗嘱与信托契约:遗产全部归入信托,预留170万港元供外甥甥女教育、将两间持有物业的私人公司股份赠予挚友刘培基,并指示受托人终身每月向母亲支付约7万港元,余款最终拨付佛教团体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imited。母亲覃美金主张女儿欠缺遗嘱能力、不知悉且未批准遗嘱内容,要求宣告无遗嘱继承,两审败诉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
| 裁判要点 | 终审法院(Bokhary、Chan、Ribeiro三位常任法官及Litton、Millett两位非常任法官)驳回上诉:遗赠须由提出遗嘱一方证明遗嘱能力,在正常情形下签署即推定具备能力且知悉并批准内容;原讼法官经18天审讯采信了参与文书制作的证人及大量医学专家证据,认定梅艳芳签署时具备遗嘱能力与精神能力、遗嘱及信托契约均有效签署,上诉庭进一步确认凯伦信托有效。终审法院并就讼费作出安排:覃美金败诉方讼费以受托人基准支付,未能收回部分由遗产支付、再由其向遗产补偿。此后覃美金多年以信托月付生活费维持,后因欠债破产,生活费部分被执行以偿债。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这是'家族成员攻击信托效力'的标志性案例——即便取得金钱给付的近亲,也不因继承身份当然有权推翻信托。用全权信托+按月给付替代一次性继承,恰恰实现了设信托人的保护意图;反过来说,信托文件签署的证据链(专业受托人、记录在案的指示、医疗能力证据)决定了信托能否抵御身后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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