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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Schmidt 诉 Rosewood 信托——受益人信息披露请求权源自法院监督管辖权而非财产权利
马恩岛 · 2003 ·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自马恩岛政府工作人员分庭)
Schmidt 诉 Rosewood 信托——受益人信息披露请求权源自法院监督管辖权而非财产权利
[2003] UKPC 26(2003-03-27 判决;上诉自马恩岛 Staff of Government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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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裁判年份
马恩岛法院 / 辖区
2来源条数
| 主题 | 受益人保护与披露 |
| 案情 | 俄罗斯卢克石油高管 Vitali Schmidt 1997 年在莫斯科意外身亡、无遗嘱。他是马恩岛两项信托(Angora Trust 与 Everest Trust,由马恩岛 Rosewood Trust Limited 任唯一受托人)的共同设立人,两项信托以一名名义设立人出面,累计收到约 1.05 亿美元资金。其子 Vadim(19 岁时获任遗产管理人)请求受托人披露信托账目与信息,自称其父及自己享有酌情权益,并怀疑受托人存在多收费等违反信义义务行为。一审 Deemster Cain 下令广泛披露;马恩岛上诉审以「酌情权力的纯粹对象无权取得信托文件」为由推翻,其子再上诉至枢密院。 |
| 裁判要点 | 枢密院(Lord Walker 主笔)恢复一审披露命令:受益人请求披露信托文件的权利,不宜建立在可传承的固定财产权益之上,其正确基础是法院监督并在必要时干预信托管理的固有管辖权——这一管辖独立于受益人是否拥有既得权益。因此酌情信托对象乃至纯粹权力的对象均可申请披露,法院不应在「可传承利益与酌情利益」之间划出僵硬界线。但披露并非当然权利:法院须行使裁量权,在请求人的正当利益与其他受益人、受托人及第三方的保密利益之间权衡,可限于特定类别文件、删节后披露并附加保密措施;仅有理论受益可能者可能一无所获。本案发回并按上述框架重新裁量。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Schmidt 是全球信托信息披露法的基石判例,马恩岛出身却影响整个普通法世界:受益人的知情权是法院监督信托的产物,脱离了「必须有既得权益才能看账」的旧规则。对家族而言,酌情受益人、甚至信托权力的对象,都有渠道撬开信托的账本去核查受托人履职;受托人则不能以「你不是确定受益人」为由一律拒披,而应按裁量与保密保障逐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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