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西 · 2006 · 泽西皇家法院(Samedi 分庭)
H 信托——受托人是否应向英国离婚法院提交管辖,泽西法院给出否定指引
[2006] JRC 057(2006-04-12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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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婚姻继承与强制继承权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H 信托是 1992 年设立的酌情信托,受益人包括正在英国打离婚官司的夫妇及丈夫前次婚姻的子女、孙辈等,信托资产约 260 万英镑(投资组合、加拿大土地、葡萄牙别墅等)。英国离婚程序中妻子取得英国高等法院命令把受托人追加为离婚诉讼当事方,并禁止受托人变更信托。受托人此前已把信托准据法由英国法改为泽西法、约定泽西法院专属管辖,随后向泽西皇家法院申请三项指示:批准其变更准据法与管辖条款的决定、批准其不向英国法院提交管辖的决定、以及批准其迄今对夫妻请求所采取的立场。 |
| 裁判要点 | 泽西皇家法院(Birt 副行政长官)逐项处理。对变更准据法一项,决定已作出并执行,法院不予置评。关键在第(二)项:法院指出英国家事法院的目标是在夫妻之间公平分配资产,无从考虑信托其他受益人的利益;而泽西法院处于信托监督者角色,以全体受益人利益为依归。因此一般而言,泽西信托的受托人向海外离婚法院提交管辖并不符合信托利益——那等于授予外国法院可执行处置信托的权力;不提交则外国命令在泽西不可当然执行,泽西法院保留完全裁量。法院批准受托人不提交管辖的决定,同时强调夫妻应获得信托财务的充分信息以便达成公平安排;对笼统的第三项请求拒绝给予无保留批准。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奠定了泽西(并影响根西、马恩岛)关于「受托人应否加入外国离婚程序」的默认规则:可给信息、不轻易提交管辖,以保住防火墙条款与本地法院的裁量空间。对家族与受托人的启示:受托人在被外国法院追加为当事方时,应第一时间向本国法院申请指示;夫妻子女间的离婚攻防中,受托人的站位(配合还是回避)将实质决定信托资产在离岸的攻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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