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西 · 2014 · 泽西皇家法院(Samedi 分庭)
Y 信托——受托人拒绝向前受益人披露信息获法院「祝福」,附随目的请求被挡下
[2014] JRC 027(2014-01-28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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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受益人保护与披露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Y 信托为酌情信托,持有商业与住宅物业。委托人因商业顾问 Mr B 曾协助其收购物业,应其要求通过信托向 B 之妻 Mrs B 作出大量分配,她于 2010 年 3 月被列为受益人,2011 年 9 月又应委托人要求被移出受益人名单。2013 年 7 月,英国律所代表 B 夫妇致函受托人索取信托信息,威胁把受托人卷入其对委托人的诉讼。受托人拒绝向从未是受益人的 Mr B 披露;对 Mrs B 则认为其索取信息的真实目的是协助丈夫起诉委托人(附随目的),而非要求受托人问责,遂拒绝披露并向法院申请批准该决定。Mrs B 主张法院不应仅「祝福」受托人决定,而应依 Schmidt v Rosewood 与信托法第 29 条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
| 裁判要点 | 法院(Clyde-Smith 专员)适用 In re S [2001] JRC 154 的三项标准——受托人善意形成意见、该意见系合理受托人可作出、无利益冲突——「祝福」了受托人拒绝披露的决定。法院同时正面回应法院角色之争:涉及受益人信息披露时,既有 Rabaiotti 与 Schmidt v Rosewood 一线支持法院行使自身裁量权,也有 Breakspear v Ackland 一线支持祝福模式;但即使法院自行裁量,结论亦相同——Mrs B 的目的是针对信托资产的诉讼,向其披露不利于全体受益人。法院明示把「祝福还是自行裁量」问题留给未来有充分辩论的案件,未作终局定论。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前受益人并非当然的信息权利人,带着诉讼目的而来的披露请求尤其容易被挡下。对家族而言:受托人面对披露请求应先评估请求人的受益人身份存续、请求目的与全体受益人利益,并在困难情形主动申请法院指示以获保护;对受益人一方而言,以附随攻击目的索取信托文件,反而会成为受托人拒绝披露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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