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 2010 · 大阪地方裁判所(Osaka District Court)
信托银行向高龄客户销售投资信托案——受托者责任下的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
大阪地方裁判所平成22年(2010年)8月26日判决(《金融·商事判例》1350号第14页;上诉审以过失相抵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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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受托人义务 机构风险与处置 |
| 案情 | 本案原告是一位无证券投资经验、以保本为投资意向的高龄客户,长期将储蓄存于银行。银行营业人员上门劝诱约一小时,促使客户解约约三分之二的定期储蓄,购入与日经平均股价连动的Knock-in型组合投资信托(欧元债+衍生品结构):股价不跌破设定门槛可保本并获分配金,一旦一次跌破则可能损失全额本金,且解约日被限定在每月特定一天。商品以'附带条件的本金保证'给人安全印象,但对高龄、无金融交易经验的客户而言极难理解。股价下跌触发Knock-in条款后客户遭受本金损失,遂起诉银行,主张银行劝诱行为违反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构成不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
| 裁判要点 | 大阪地裁认定:(1)违反适合性原则——作出投资判断需理解商品特性并具备预测股价动向的知识经验,银行明知劝诱对象不具备该能力且投资意向偏重保本,仍推荐风险明显过高的商品,参照最高裁判所2005年7月14日判决基准,该劝诱严重违反适合性原则,构成不法行为;(2)违反说明义务——银行虽使用说明资料作了形式说明,但未针对客户年龄、经验与理解能力作实质说明,反而制造可保本的安全印象;(3)考虑银行曾交付书面资料等情节,认定投资者有20%过失相抵,判令银行承担80%赔偿责任。此为日本第一例认定银行就投资信托销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上诉审中双方以过失相抵10%和解,客户实际获偿约九成损失加律师费用。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日本以'受托者责任'统摄信托银行与资管机构的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本案把'按客户属性销售'从监管口号落成民事赔偿基准。对家族而言,审查受托机构应看它如何对待最脆弱的受益人——高龄、失智成员面前的劝诱记录往往就是未来诉讼的全部战场。此类纠纷多经金融ADR和解,判决极少,本判例具有基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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