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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 · 2021 · 开曼大法院金融服务分庭
2017-12-27 契据设立之信托——开曼防火墙条款、s.14 保护人条款与受托人介入外国程序
FSD 83 of 2020 (IKJ),理由书 2021-08-25(Kawale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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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资产保护与隔离 受托人义务 |
| 案情 | 一份 2017 年 12 月 27 日契据设立的开曼 STAR 信托,由专业信托公司任受托人。意大利米兰的相关诉讼当事人(家族成员的债权人)在英格兰法院提起程序,主张信托无效并追究家族成员责任;家族被告无力自担费用,其费用已由信托资产资助。受托人遂向开曼大法院申请:准许其介入英格兰程序以捍卫信托有效性,并从信托财产列支费用,核心依据为开曼《信托法》第七部分"防火墙"条款(s.90-93,规定开曼法适用、外国不承认信托或涉身份继承权的主张不影响有效性、不一致的外国判决不可执行)及 s.14(保留权力/保护人条款不害信托有效性)。 |
| 裁判要点 | Kawaley J 认定开曼信托法具有显著 sui generis 成文法特征——防火墙条款、STAR 制度(仅可由执行人强制执行)、s.14 保留权力规则——故开曼法院通常是裁断开曼信托有效性的最适格法院,无需外国法专家证据。本案信托有效性抗辩"近乎无可辩驳"(barely arguable),且受托人对如何解释 s.14 具有独特的专业利益(涉及同类保护人条款的无数开曼信托),家族被告则非捍卫立法政策的适格主体;据此准许受托人介入英格兰程序,费用由信托财产列支。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开曼防火墙不是纸面条文:当债权人在外国法院攻击信托有效性时,受托人可以名正言顺地跨法域应战并由信托资产付费。家族设立开曼信托时,应确保受托人有能力且有意愿在境外程序中捍卫结构,同时理解 STAR 信托只有执行人可执行的独特性——受益人无法直接强制信托,治理须依托执行人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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