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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 · 2024 · 开曼大法院金融服务分庭
AA 诉 JTC (Cayman)——STAR 目的信托执行人首次申请法院"祝福"重大决定获准
FSD 12 of 2024 (IKJ),判决 2024-02-12、理由书 2024-04-26(Kawaley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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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家庭信托治理 受托人义务 |
| 案情 | A Trust 为依开曼《信托法》第八部分 STAR 制度设立的目的信托。执行人(enforcer)认为其须就拟行使的一项信义权力作出"重大决定":指示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持有的底层公司股份所附权利,以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前并无公开判例确认执行人有权提出此类申请,执行人依《信托法》s.48 与 s.102(b) 及大法院规则 Order 85 rule 2 向大法院申请批准("祝福")其决定,申请由 Carey Olsen 代表执行人提出,Appleby 代表受托人 JTC(Cayman)Limited。 |
| 裁判要点 | Kawaley J 裁定:s.48 单看条文仅赋予"受托人或个人代表"申请权,但结合 s.102(b)——执行人在履职中享有与普通信托受托人同等的保护、补偿及申请法院意见指示权——以及 GCR O.85 r.2(7) 明文将 enforcer 纳入,执行人与受托人享有同一法律基础的申请权。法院适用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的"重大决定"框架(含 Cayman 本土 AA v BB & Colin Shaw 先例):决定确属重大、在权限内、审慎的人亦会作出,故批准执行人的决定并指示受托人行使股份权利;这是开曼首份执行人获指示与祝福的书面理由判决。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STAR 目的信托没有受益人可以催告,结构能否落地取决于执行人是否尽职。本案确认执行人可主动申请法院祝福其重大决定并获得受托人同等的费用补偿保护,治理僵局多了一条出路。家族采用目的信托持股(如控股公司传承)时,应认真选任执行人并在任命条款中明确其权限与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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