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Al Sabah 诉 Grupo Torras——巴哈马破产受托人经请求书获开曼法院授予信托撤销权
开曼 · 2005 · 枢密院(自开曼群岛上诉法院上诉)
Al Sabah 诉 Grupo Torras——巴哈马破产受托人经请求书获开曼法院授予信托撤销权
[2005] UKPC 1,判决 2005-01-11(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 主题 | 资产保护与隔离 机构风险与处置 |
| 案情 | 科威特谢赫 Fahad 在 1988–1990 年间通过四项欺诈计划大规模骗取西班牙公司 Grupo Torras 资产,伦敦长期审理后被判巨额赔偿(债权证明约 8 亿美元)。2001 年他在巴哈马被宣告破产,破产受托人 Culmer 主张债务人名下两项开曼法信托(Comfort Trust,逾 2700 万美元;Eaglet Trust)实为债务人控制享用。受托人经巴哈马法院请求书,依英国 1914 年《破产法》s.122 请求开曼大法院授予其开曼《破产法》s.107 项下、可撤销债务人破产前后特定期间自愿财产处分的权力;开曼一审与上诉法院均准许,两名信托受益人上诉至枢密院。 |
| 裁判要点 | 枢密院 2005 年 1 月 11 日驳回上诉:其一,开曼破产法 s.156 相互协助条款系牙买加旧法移植,在开曼(仅有一家破产法院)已无实际意义,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其二,英国《1985 年破产法》并未在开曼域外废止 1914 年法 s.122;其三,s.122 的管辖宽度实质上与英国《1986 年破产法》s.426 相当——受请求法院可将"假想的接收地破产"适用于请求事项,故开曼大法院可授予巴哈马受托人 s.107 权力,即便该权力在巴哈马本地法下未必可得。枢密院同时提示,国际礼让考量(债务人与巴哈马的真实联系、信托原受巴哈马法管辖等)可在行使裁量时权衡。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跨境债权人对离岸信托的经典绕道打法:不必在信托法域正面攻击信托,而是借债务人在母国破产,由本国破产受托人经请求书请求信托资产所在地法院授予当地撤销权。开曼法院愿意配合他国破产程序,说明"改适用信托法+换受托人"等临门腾挪非但难逃追索,反而成为受托人主张管辖的线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