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 · 2008 · 新西兰最高法院
Regal Castings 诉 Lightbody——转移自住房入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撤销
Regal Castings Ltd v Lightbody [2008] NZSC 87; [2009] 2 NZLR 433(CA: [2007] NZCA 396; [2008] 2 NZLR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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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裁判年份
新西兰法院 / 辖区
3来源条数
| 主题 | 资产保护与隔离 欺诈与虚假信托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Lightbody 夫妇经营珠宝公司 Capro III,向供应商 Regal Castings 赊购原料,Glen Lightbody 签署含个人连带担保的赊账条款。1998年公司财务困难之际,夫妇把自住房——Glen 当时唯一的重要资产——转入家庭信托(受托人为夫妇二人及设立信托的律师 Horrocks),名义对价为信托逐步豁免对 Lightbody 的既有债务。转让过程未告知 Regal。约五年后 Capro 进入清算,Regal 依担保向 Glen 个人索债无着,遂依《1952年财产法》第60条申请撤销向信托的房产转让。 |
| 裁判要点 | 最高法院撤销转让,命令将信托从 Glen 处取得的半份房产权益移转用于清偿:"意图欺诈/损害债权人"属事实问题,可由情形推断——债务人明知潜在担保责任、该房产是唯一可执行资产、转让使其丧失偿付能力,且对债权人隐瞒,即为唯一合理解释;债务人本人身为受托人,其知情"污染"信托受让,受托人作为整体被视作一名知情受让人,其他受托人不知情不构成善意抗辩;法院进一步处理了土地登记法(Torrens 不可撤销性)与撤销权的关系,认为可作出克服登记的命令。判决把"故意"宽泛解释为"明知将损害债权人",成为新西兰债权人撤销家庭信托转让的标杆。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把房子装进信托"不等于隔离成功。新西兰最高法院确立:明知担保责任在身仍把唯一资产转入信托且对债权人保密,即为损害债权人的"故意",转让可被撤销。对家族的启示是:资产规划要保留下偿债能力的完整证据链、避免隐瞒,且受托人中只要有人知情即可能连累整个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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