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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Ong Wui Teck 诉 Ong Wui Swoon——家庭遗产纠纷中家庭承诺的法律拘束力与遗嘱执行人佣金上限
新加坡 · 2019 · 新加坡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ng Wui Teck 诉 Ong Wui Swoon——家庭遗产纠纷中家庭承诺的法律拘束力与遗嘱执行人佣金上限
[2019] SGCA 61;Civil Appeal No 178 of 2017 与 No 31 of 2019(2019-11-08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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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裁判年份
新加坡法院 / 辖区
1来源条数
| 主题 | 家庭信托治理 受托人义务 |
| 案情 | 死者Chew Chen Chin太太的子女围绕母亲遗产展开多年诉讼。长子(遗嘱唯一执行人与受托人)起诉两位弟妹追讨欠遗产的款项,弟妹反诉:其一,主张母亲生前分别承诺给每人2万新元,作为对每月津贴及长女照护付出的偿还;其二,长女主张以其信用卡和Medisave账户代母亲垫付医疗费13,597.10新元,要求遗产偿还。长子则反诉要求遗产支付其妻的会计服务费1万新元与其本人亲自应诉的报酬2万新元。争议金额不足8万新元,却因兄弟姐妹互不信任而层层上诉至上诉法院。初审法官对部分争点作出裁决后,双方交叉上诉。 |
| 裁判要点 | 上诉法院部分准许长子一方上诉:其一,推翻2万新元'欠款'裁决——家庭或社交场合的约定推定无意建立法律关系(Balfour v Balfour 原则),证据显示死者拒绝把该款项写入遗嘱、坚持亲自支付,其行为更像安抚子女抱怨而非偿还法律债务,故属赠与而非可强制执行的债务;其二,长女的医疗费垫付主张败诉——母女关系下推定代付属无偿,多年后才首次提出的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存在偿还协议;其三,长子的会计费与诉讼费申索实质均为遗嘱执行人佣金,因遗产尚未管理完毕,应适用《遗嘱认证及管理法》第66条5%的法定上限,此前已判给的7.5万新元佣金已达上限,法院无权再追加。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家庭内部的金钱承诺,多数时候不产生法律义务——这正是家族治理要用书面文件补位的原因。同时,执行人/受托人的一切报酬(包括亲属'帮忙'的服务费)都受法定上限与受益人审查约束,混入私人开支申索只会招致败诉。家族信托与遗嘱中应事先写明受托人报酬机制,避免身后清算时亲情与账目互相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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