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 1958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Hanson 诉 Denckla——信托诉讼的跨州管辖边界
350 U.S. 164 (1958)(1958-03-24 判决)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 主题 |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20 世纪 30 年代末,多纳太太与特拉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将证券交由设立于特拉华州的受托人持有,并保留广泛权力与撤销权。1947 年她迁居佛罗里达,1949 年在佛州行使指定权,1952 年在佛州去世。其两个女儿就信托归属发生争议:一方在佛罗里达遗产法院起诉,受托人未出庭,佛州法院作出不利于信托安排的判决;另一方随后在特拉华州起诉,特拉华法院认定信托有效、佛州判决对受托人无拘束力。两州判决冲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核心是佛州法院对一家在佛州无营业所、仅因委托人单方通信而与之发生联系的特拉华受托人,能否行使属人管辖权。 |
| 裁判要点 | 最高法院于 1958 年 3 月 24 日以多数意见推翻佛州判决、维持特拉华判决,确立了对外州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最低联系标准:必须是被告自身有目的地利用在法院地的活动机会(purposeful availment),委托人单方迁居并从外地向受托人发出指示不能为受托人制造管辖联系。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在佛州无任何办公或营业活动,与佛州的联系完全源于多纳太太一方的行为,故佛州法院的判决因缺乏正当程序上的管辖基础而无效。该案将 International Shoe 的最低联系原则具体化,成为此后美国民事诉讼管辖与信托跨州诉讼的奠基判例。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家族信托常横跨多个州甚至法域:设立人搬家、受益人移居、资产换手,都可能让同一份信托在两个法院同时被诉并得出相反结论。Hanson 提醒:不能想当然认为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能把受托人拉进诉讼,也不能指望一州判决管住外州受托人。设立信托时应统一约定管辖与争议解决路径,避免平行诉讼的冲突判决与缠讼成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