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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 Dahl 诉 Dahl——'不可撤销'信托因保留修改权被认定可撤销,配偶以共同缴款人身份取得撤销权
美国 · 2015 · 犹他州最高法院
Dahl 诉 Dahl——'不可撤销'信托因保留修改权被认定可撤销,配偶以共同缴款人身份取得撤销权
2015 UT 79, 459 P.3d 276 (Utah 2015)(2015-08-27 判决,案号 20100683/2011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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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婚姻继承与强制继承权 家庭信托治理 |
| 案情 | Charles Dahl 医生与 Kim Dahl 经历 18 年婚姻。2002 年 Charles 设立 'Dahl Family Irrevocable Trust',选择内华达法,其兄弟任投资受托人,夫妻共同把主要住宅等婚姻财产注入信托,Kim 亦贡献了其他婚姻财产(含其在 Charles 房地产公司中的权益)。信托名为'不可撤销',但 Charles 保留了'对信托条款作任何修改之权力'。2006 年 Charles 提起离婚。一审适用内华达法、认定信托不可撤销,并将信托整体排除在婚姻财产之外;Kim 上诉。 |
| 裁判要点 | 犹他州最高法院 2015 年 8 月 27 日判决:由于犹他对婚姻财产公平分割有强公共政策,拒绝执行信托的内华达选择法条款,改按犹他法解释信托;依 In re Flake 规则,'不受限制的修改权在定义上包含撤销权',故该信托实为可撤销;Kim 虽未被列为设立人,但因向信托贡献了财产,依犹他法典 75-7-605(2) 属于设立人,有权就其缴入的婚姻财产(包括婚姻住宅)撤销信托。判决撤销原财产分配、发回重审,并要求把信托追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法院直言:若认定 Kim 对信托无任何可执行利益,就等于允许配偶借信托把婚姻财产屏蔽于公平分割之外——而这正是 Dr. Dahl 试图做的。 |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文件自称不可撤销,但保留的'任何修改权'让它在法院眼里就是可撤销信托;配偶对信托有过出资,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设立人而获得撤销权;跨州选择法条款挡不住法院地的婚姻公共政策。教训:保留权力要谨慎起草,不要为留控制权写'无限修改权';婚姻财产注入信托应有配偶书面同意与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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