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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 2026 · DIFC 法院一审法院(DIFC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Bhanu Choudhrie 诉 Dhariya Choudhrie、Anita Choudhrie(Stellar 国际艺术基金会创立人身份与治理案)

Bhanu Choudhrie v (1) Dhariya Choudhrie (2) Anita Choudhrie (CFI 098/2025)
CFI 098/2025(DIFC 法院一审法院;Part 8 请求 2025-10-30 提交;2026-01-16、2026-03-16 两次聆讯;2026-01-30 命令;2026-03-02 命令拒绝延期申请;2026-03-30 修订版命令及理由(Order with Reasons),Sir Jeremy Cooke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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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终审年份
阿联酋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4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Choudhrie 家族是横跨印度与英国的知名商业家族,其艺术收藏以 Stellar International Art Foundation(Stellar 国际艺术基金会)为载体——基金会原依巴拿马法设立,后经存续章程迁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受 2018 年 DIFC 基金会法(Law No. 3 of 2018)管辖。家族成员 Bhanu Choudhrie 与其母 Anita、兄弟 Dhariya 就基金会控制权爆发争议:Bhanu 主张当年签署设立文件的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只是名义人,自己出资并实际主导基金会,应被认定为「真正的创立人」(Real Founder)并据此享有行政权力与受益地位;母亲与兄弟一方坚持依 DIFC 基金会法与章程行事——签署宪法文件的主体才是法律上的创立人,治理权属于理事会(Council)。Bhanu 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启动程序、10 月 30 日提交 Part 8 请求。Sir Jeremy Cooke 法官经 2026 年 1 月 16 日与 3 月 16 日两次聆讯,于 3 月 30 日下达修订版命令及理由,作出一系列实体宣告与临时救济,并明确本命令不终局解决整个 Part 8 请求。与本案交织的还有 Bhanu 在英格兰家事法院的婚姻诉讼。

信托结构

委托人Stellar International Art Foundation 的创立人为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法院依 DIFC 基金会法第 17(1) 条认定其为唯一创立人);Bhanu Choudhrie 主张自己为「真正的创立人」(被驳回)
设立地DIF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基金会原设于巴拿马,经存续章程迁入 DIFC)
准据法DIFC 基金会法(Law No. 3 of 2018)及基金会章程(Charter of Continuance 与 By-laws);涉及巴拿马法与英格兰家事程序的外围问题
受托人不适用(基金会非法人信托);治理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保护人 / 委任人基金会设守护人(Guardian)/保护人角色;法院就其定位作出宣告(创立人不因身份当然享有该等权力)
受益人依基金会章程确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与合格受领人(Qualified Recipient);法院宣告创立人身份不自动带来受益人资格
置入资产家族艺术收藏及相关资产(具体规模未公开)
关键条款章程规定理事会为主要治理机构: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未经会议的传阅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

故事

Stellar 国际艺术基金会承载着一个家族半个世纪的艺术收藏,也是 Choudhrie 家族治理设计的核心。基金会最初依巴拿马法设立,后来经存续章程迁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转而受 DIFC 基金会法(2018 年第 3 号法律)管辖——这部法律刻意区分了四类角色:创立人(Founder)、基金会本身、理事会(Council)、以及拟受益之人。法理上的分野很清楚,但家族内部的权责直觉往往不是这样长的:出资的人觉得自己是主人,管事的人觉得章程就是宪法。

2025 年 8 月 29 日,Bhanu Choudhrie 启动程序,并于 10 月 30 日提交 Part 8 请求。他的核心主张是:当年执行基金会设立文件的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只是名义人,真正出资、真正主导基金会的是他本人,因此他应被认定为「真正的创立人」,进而享有对基金会的权力。被告——其母亲 Anita 与兄弟 Dhariya——的立场同样干脆:依 DIFC 基金会法第 17 条与第 19 条,签署宪法文件的主体就是创立人,无论其背后有无所谓代持关系;基金会的治理权属于理事会,而不是任何出资人。

程序一波三折。2026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聆讯,Bhanu 未出庭;法院于 1 月 30 日下达命令。Bhanu 随即申请延期以图变更该命令,3 月 2 日被拒(经 BAILII 收录的命令及理由:法院认定其一再拖延且未显示任何实际努力遵守——包括未能取得英国家事法院的披露许可;若 3 月 5 日前仍不遵守,法院将径行排期解决悬而未决事项)。3 月 16 日第二次 Part 8 聆讯后,法院于 3 月 30 日下达修订版命令及理由——这才是本案的实体核心。

实体层面,法院的宣告环环相扣。其一,创立人是谁:依基金会法第 17(1) 条,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是唯一创立人,登记记录应据此更正;「名义人说」不成立——这一结论与 DIFC 上诉法院在 DIFC Authority [2020] DIFC CA 002 中奠定的法理一脉相承(第 10 条:基金会具有独立于创立人及任何其他人的法律人格,基金会财产不为他人持有于信托)。其二,创立人享有什么:法院宣告创立人不因身份自动成为受益人或合格受领人,不因是登记创立人而当然成为理事,也未获授予对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权力——权力归于理事会,由其酌情行使;第 27 条明定创立人不因出资或创立身份取得权益,第 26 条则允许创立人在期限与条件内保留修改、撤销章程或终止基金会的权力——保留与否,全看文件写了什么。

其三,治理机制:法院宣告依基金会存续章程,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上审议的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而未经开会、以传阅方式处理的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即便三名理事中的两人已足以签署执行,也不能绕过全票要求。程序部分,法院责成 DIFC 公司注册处为各方开设门户「超级用户」权限、更正创立人登记,并冻结任何一方未经全体理事同意的变更操作;同时指示各方限期完成理事会会议通知与章程文件的互评、在 14 日内召开理事会会议。命令明确声明不终局解决 Part 8 请求,多项宣告系针对提交法院的特定宪法文件作出。一场家族权力之争,就此被翻译成了一份教科书式的角色说明书。

时间轴

基金会设立(年份未公开)Stellar 国际艺术基金会依巴拿马法设立,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签署宪法文件;家族艺术收藏置入基金会
迁入 DIFC(年份未公开)基金会经存续章程(Charter of Continuance)迁入 DIFC,受 2018 年 DIFC 基金会法管辖
2025-08-29Bhanu Choudhrie 启动程序;家族内部就基金会控制权的争议公开化(同期其英格兰婚姻诉讼进行中)
2025-10-30Bhanu 提交 Part 8 请求,主张其为「真正的创立人」并寻求治理权宣告;母亲与兄弟以章程与法律条文抗辩
2026-01-16 / 2026-01-30第一次 Part 8 聆讯(Bhanu 未出庭);法院 1 月 30 日下达命令
2026-03-02法院拒绝 Bhanu 的延期申请(命令及理由经 BAILII 收录):其未显示任何遵守法院命令的实际努力
2026-03-16 / 2026-03-30第二次 Part 8 聆讯后,法院于 3 月 30 日下达修订版命令及理由:确认唯一创立人身份、明确创立人无当然受益人/理事地位、确立理事会决议规则,并作出登记更正与门户权限等临时救济

审级与裁判

DIFC 法院一审法院CFI 098/2025(2026-03-02 命令) · Sir Jeremy Cooke
2026-03-02
拒绝 Bhanu 的延期申请:限期 2026-03-05 前遵守 1 月 30 日命令第 5 段,否则径行排期解决悬而未决事项
DIFC 法院一审法院CFI 098/2025(2026-03-30 修订版命令及理由) · Sir Jeremy Cooke
2026-03-30
宣告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依第 17(1) 条为唯一创立人;创立人非当然受益人/合格受领人/理事;理事会会议决议简单多数、传阅决议须一致通过;责成注册处更正登记、开放门户权限并冻结单方变更;命令不终局解决 Part 8 请求

裁判要点

依 DIFC 基金会法第 17(1) 条,签署宪法文件的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为 Stellar 国际艺术基金会的唯一创立人, notwithstanding 据称的代持关系,法院拒绝「真正的创立人」主张;创立人身份不使其当然成为受益人或合格受领人,亦不使其当然成为理事或获得行政管理权力——权力依章程归于理事会。治理规则上,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未开会传阅的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法院另就登记更正、门户权限、文件披露(含英格兰婚姻诉讼文件)与理事会会议安排作出命令,但明示不终局解决整个 Part 8 请求。

法官说理

创立人身份的判定回到法定成立框架:DIFC 基金会法第 17 条与第 19 条以宪法文件的签署为创立人认定基础;第 10 条赋予基金会独立法律人格、明确基金会财产不为他人持有于信托(该条经 DIFC 上诉法院 [2020] DIFC CA 002 阐释)。出资事实或所谓代持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登记身份——「经济联系」不等于「法律身份」。

创立人权利的边界由章程决定:第 10 条规定创立人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第 27 条明定创立人不因出资或创立身份取得权益;第 26 条允许(但不自动给予)创立人保留修改、撤销章程或终止基金会的权力。法院据此宣告本案创立人无当然受益人资格、非当然理事、无行政管理权——控制必须「被设计」,不能被推定。

治理机制的解释从存续章程文义出发:会议决议与传阅决议的表决门槛不同,是章程有意设计的双层保障;传阅决议须一致通过的要求不因「两人签字已够」而被架空。法院对家族治理僵局的处理因此落在程序刚性上:限期互评、限期开会。

程序整合:英格兰婚姻诉讼与基金会治理相互纠缠(同一律所曾先后代表基金会与 Bhanu 个人),法院要求披露相关文件以保全局透明;对拒不出席与拖延的一方,以程序性制裁(拒绝延期、限期遵守)维持推进节奏。

判决原文

Article 10 provides that a DIFC Foundation has legal personality separate from its Founder and any other person, that Foundation property is not held on trust for another person, and that a Founder has such rights in respect of the Foundation as are provided for in its By laws.

第 10 条规定:DIFC 基金会具有独立于其创立人及任何其他人的法律人格;基金会财产不为他人持有于信托;创立人对基金会仅享有其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 判决理由援引 DIFC 基金会法第 10 条(经 Hadef & Partners 案评转述)

The Court declared that resolutions considered at a duly convened Council meeting could be approved by simple majority under the Foundation's Charter of Continuance. By contrast, where no meeting was held, a circular written resolution required unanimous approval, notwithstanding that two of the three Council members might have been sufficient to execute the resolution.

法院宣告:依基金会存续章程,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上审议的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相比之下,若未召开会议,传阅的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即便三名理事中的两人已足以签署执行该决议。

—— 判决理由(2026-03-30 命令),经 Hadef & Partners 案评转述

主题

DIFC 基金会法 创立人(Founder)身份 理事会(Council)决策规则 名义人主张 受益人资格 保护人/守护人角色 家族治理 Part 8 宣告程序

后续影响

本案是 DIFC 基金会法判例库中少见的家族级实体宣告判决,与 [2020] DIFC CA 002(DIFC Authority 咨询判决,本库 D-AE-005)构成上下两篇:上诉法院立「基金会非法人信托、财产独立」的通则,一审法院示范「创立人≠主人」的角色说明书。对迪拜及更广海湾地区的家族办公室而言,判决确立了三条可操作口径:创立人身份以登记为准、出资人不当然掌权;控制权(第 26 条保留权力)须白纸黑字;理事会决议规则(会议简单多数/传阅一致)是僵局的法定出口。命令不终局 Part 8 请求,后续程序(含婚姻诉讼的联动)仍在进行,判决时应注意其阶段性。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把本案放进案例库的意义在于对照:基金会与信托最大的分野在财产归属——DIFC 基金会财产不为任何人持有于信托,家族成员的所有预期都必须落在章程文本上。Choudhrie 家族的争议演示了从「信托思维」切换到「基金会思维」的失败样本:出资人以为钱在哪里权力就在哪里,而 DIFC 法院的答案是谁签字、谁登记、谁在章程里拿到权力。三点落地建议:其一,新设或迁册基金会时,创立人登记与实际控制人必须显名对齐,不要用名义公司制造模糊;其二,第 26 条保留权力是唯一的「创始人权杖」,要不要拿、拿多少,设立那一刻就要定;其三,理事会决策规则(会议简单多数/传阅全票)是化解家族僵局的内置机制,家族宪章应对齐。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DIFC 法院官网:CFI 098/2025 修订版命令及理由(2026-03-30,含程序沿革与临时救济全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BAILII:CFI 098/2025(2026-03-02 命令及理由:延期申请被拒)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Hadef & Partners 案评:Control Without Ownership(实体宣告要点与法条分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Legal Wires:CFI 098/2025 案评(程序沿革与争议归纳)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AE-00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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