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Stellar International Art Foundation 的创立人为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法院依 DIFC 基金会法第 17(1) 条认定其为唯一创立人);Bhanu Choudhrie 主张自己为「真正的创立人」(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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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DIF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基金会原设于巴拿马,经存续章程迁入 DIFC) |
| 准据法 | DIFC 基金会法(Law No. 3 of 2018)及基金会章程(Charter of Continuance 与 By-laws);涉及巴拿马法与英格兰家事程序的外围问题 |
| 受托人 | 不适用(基金会非法人信托);治理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基金会设守护人(Guardian)/保护人角色;法院就其定位作出宣告(创立人不因身份当然享有该等权力) |
| 受益人 | 依基金会章程确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与合格受领人(Qualified Recipient);法院宣告创立人身份不自动带来受益人资格 |
| 置入资产 | 家族艺术收藏及相关资产(具体规模未公开) |
| 关键条款 | 章程规定理事会为主要治理机构: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未经会议的传阅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 |
Stellar 国际艺术基金会承载着一个家族半个世纪的艺术收藏,也是 Choudhrie 家族治理设计的核心。基金会最初依巴拿马法设立,后来经存续章程迁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转而受 DIFC 基金会法(2018 年第 3 号法律)管辖——这部法律刻意区分了四类角色:创立人(Founder)、基金会本身、理事会(Council)、以及拟受益之人。法理上的分野很清楚,但家族内部的权责直觉往往不是这样长的:出资的人觉得自己是主人,管事的人觉得章程就是宪法。
2025 年 8 月 29 日,Bhanu Choudhrie 启动程序,并于 10 月 30 日提交 Part 8 请求。他的核心主张是:当年执行基金会设立文件的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只是名义人,真正出资、真正主导基金会的是他本人,因此他应被认定为「真正的创立人」,进而享有对基金会的权力。被告——其母亲 Anita 与兄弟 Dhariya——的立场同样干脆:依 DIFC 基金会法第 17 条与第 19 条,签署宪法文件的主体就是创立人,无论其背后有无所谓代持关系;基金会的治理权属于理事会,而不是任何出资人。
程序一波三折。2026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聆讯,Bhanu 未出庭;法院于 1 月 30 日下达命令。Bhanu 随即申请延期以图变更该命令,3 月 2 日被拒(经 BAILII 收录的命令及理由:法院认定其一再拖延且未显示任何实际努力遵守——包括未能取得英国家事法院的披露许可;若 3 月 5 日前仍不遵守,法院将径行排期解决悬而未决事项)。3 月 16 日第二次 Part 8 聆讯后,法院于 3 月 30 日下达修订版命令及理由——这才是本案的实体核心。
实体层面,法院的宣告环环相扣。其一,创立人是谁:依基金会法第 17(1) 条,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是唯一创立人,登记记录应据此更正;「名义人说」不成立——这一结论与 DIFC 上诉法院在 DIFC Authority [2020] DIFC CA 002 中奠定的法理一脉相承(第 10 条:基金会具有独立于创立人及任何其他人的法律人格,基金会财产不为他人持有于信托)。其二,创立人享有什么:法院宣告创立人不因身份自动成为受益人或合格受领人,不因是登记创立人而当然成为理事,也未获授予对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权力——权力归于理事会,由其酌情行使;第 27 条明定创立人不因出资或创立身份取得权益,第 26 条则允许创立人在期限与条件内保留修改、撤销章程或终止基金会的权力——保留与否,全看文件写了什么。
其三,治理机制:法院宣告依基金会存续章程,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上审议的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而未经开会、以传阅方式处理的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即便三名理事中的两人已足以签署执行,也不能绕过全票要求。程序部分,法院责成 DIFC 公司注册处为各方开设门户「超级用户」权限、更正创立人登记,并冻结任何一方未经全体理事同意的变更操作;同时指示各方限期完成理事会会议通知与章程文件的互评、在 14 日内召开理事会会议。命令明确声明不终局解决 Part 8 请求,多项宣告系针对提交法院的特定宪法文件作出。一场家族权力之争,就此被翻译成了一份教科书式的角色说明书。
| DIFC 法院一审法院 | CFI 098/2025(2026-03-02 命令) · Sir Jeremy Cooke 2026-03-02 拒绝 Bhanu 的延期申请:限期 2026-03-05 前遵守 1 月 30 日命令第 5 段,否则径行排期解决悬而未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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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FC 法院一审法院 | CFI 098/2025(2026-03-30 修订版命令及理由) · Sir Jeremy Cooke 2026-03-30 宣告 Foundation Management Co Inc. 依第 17(1) 条为唯一创立人;创立人非当然受益人/合格受领人/理事;理事会会议决议简单多数、传阅决议须一致通过;责成注册处更正登记、开放门户权限并冻结单方变更;命令不终局解决 Part 8 请求 |
创立人身份的判定回到法定成立框架:DIFC 基金会法第 17 条与第 19 条以宪法文件的签署为创立人认定基础;第 10 条赋予基金会独立法律人格、明确基金会财产不为他人持有于信托(该条经 DIFC 上诉法院 [2020] DIFC CA 002 阐释)。出资事实或所谓代持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登记身份——「经济联系」不等于「法律身份」。
创立人权利的边界由章程决定:第 10 条规定创立人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第 27 条明定创立人不因出资或创立身份取得权益;第 26 条允许(但不自动给予)创立人保留修改、撤销章程或终止基金会的权力。法院据此宣告本案创立人无当然受益人资格、非当然理事、无行政管理权——控制必须「被设计」,不能被推定。
治理机制的解释从存续章程文义出发:会议决议与传阅决议的表决门槛不同,是章程有意设计的双层保障;传阅决议须一致通过的要求不因「两人签字已够」而被架空。法院对家族治理僵局的处理因此落在程序刚性上:限期互评、限期开会。
程序整合:英格兰婚姻诉讼与基金会治理相互纠缠(同一律所曾先后代表基金会与 Bhanu 个人),法院要求披露相关文件以保全局透明;对拒不出席与拖延的一方,以程序性制裁(拒绝延期、限期遵守)维持推进节奏。
Article 10 provides that a DIFC Foundation has legal personality separate from its Founder and any other person, that Foundation property is not held on trust for another person, and that a Founder has such rights in respect of the Foundation as are provided for in its By laws.
第 10 条规定:DIFC 基金会具有独立于其创立人及任何其他人的法律人格;基金会财产不为他人持有于信托;创立人对基金会仅享有其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 判决理由援引 DIFC 基金会法第 10 条(经 Hadef & Partners 案评转述)
The Court declared that resolutions considered at a duly convened Council meeting could be approved by simple majority under the Foundation's Charter of Continuance. By contrast, where no meeting was held, a circular written resolution required unanimous approval, notwithstanding that two of the three Council members might have been sufficient to execute the resolution.
法院宣告:依基金会存续章程,正式召集的理事会会议上审议的决议可以简单多数通过;相比之下,若未召开会议,传阅的书面决议须一致通过——即便三名理事中的两人已足以签署执行该决议。
—— 判决理由(2026-03-30 命令),经 Hadef & Partners 案评转述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DIFC 法院官网:CFI 098/2025 修订版命令及理由(2026-03-30,含程序沿革与临时救济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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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BAILII:CFI 098/2025(2026-03-02 命令及理由:延期申请被拒)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Hadef & Partners 案评:Control Without Ownership(实体宣告要点与法条分析)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Legal Wires:CFI 098/2025 案评(程序沿革与争议归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