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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2008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

Kennon 诉 Spry:丈夫自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离婚时被整体拉入财产池

Kennon v Spry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2008) 238 CLR 366,判决日 2008-12-03,French CJ、Gummow & Hayne JJ、Kiefel J 多数,Heydon J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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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终审年份
澳洲辖区
婚姻财产池 9,818,14…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Charles Spry 博士(Dr Charles Spry)是墨尔本出庭律师(1940 年生),妻子 Jill Kennon(Mrs Jill Kennon)1956 年生,1978 年结婚,育有四女。丈夫 1998 年从律师业退休后夫妻关系恶化,2001 年分居,2003 年离婚。家庭财富核心是 1968 年设立的 ICF Spry Trust:丈夫长期自任唯一受托人,信托资产大量来自婚姻期间双方积累。妻子离婚时发现,丈夫在分居前后通过一连串信托文件逐步剥离自己和她的受益地位,遂把丈夫、四个子女及信托受托人一并告上家庭法院。

信托结构

委托人丈夫一方(信托 1968 年以口头协议设立,1981 年 7 月 1 日作成书面文件 Instrument;1983 年 6 月 22 日 Deed 后丈夫退出受益人名单)
设立地澳大利亚(信托资产在维多利亚州墨尔本)
准据法澳大利亚普通法/衡平法(未披露准据法条款)
受托人Dr Charles Spry 自任唯一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设立初期为丈夫本人及子女;1983 年后为妻子与四名子女(妻子享有'被适当考虑'的衡平权利);1998 年 12 月 7 日文件改为四名子女(各自为其新设信托的受益人),排除妻子
置入资产信托名下投资组合与房产,含 Mathoura Road, Toorak 住宅(1979 年 12 月约 152,000 澳元购入,后成为家庭住房,2002 年出售净得约 1,888,000 澳元)
关键条款典型的自由裁量家族信托;1981 年文件使丈夫成为唯一受益人;1998 年 12 月 7 日 Instrument 剥夺妻子受益地位并把资产分派给四个子女信托;2002 年 1 月 18 日 Dispositions 将信托全部收入与资本按四分之一分派给四个子女信托(各约 875,000 澳元)

故事

1978 年,33 岁的墨尔本出庭律师 Charles Spry 与 22 岁的 Jill 结婚。1986 年前后,Spry 家族在 1968 年设立的家族信托 ICF Spry Trust 开始进入这对夫妻的生活:丈夫作为受托人掌控着这个此后不断膨胀的资产池。

1981 年 7 月 1 日,信托关系以书面文件固定下来,丈夫本人成为唯一受益人;1983 年 6 月 22 日的 Deed 又把他从受益人名单上拿掉,改为妻子和四个女儿作为受益人。此后近二十年,家庭财富持续流入这个信托,包括 1979 年购入、后来成为全家住所的 Toorak 区 Mathoura Road 房产。

1998 年丈夫从律师业退休,同年夫妻关系恶化。1998 年 12 月 7 日,丈夫以一份新 Instrument 单方面改组信托:妻子被排除在受益人之外,信托资产被指定给四个女儿各自的新信托。2001 年 10 月 30 日夫妻分居。紧接着,2002 年 1 月 18 日,丈夫作为受托人把信托全部收入与资本按四分之一分派给四个子女信托,每个信托取得约 875,000 澳元资产,其中包括 Mathoura Road 住宅出售所得约 1,888,000 澳元。

2002 年 12 月,妻子向联邦治安法院提起离婚,随后在家庭法院追索财产。2005 年 8 月,Strickland J 在墨尔本开庭审理五天,认定 1998 年 Instrument 和 2002 年 Dispositions 的目的是在妻子主张财产时使信托资产脱离其 Reach,遂依 Family Law Act s.106B 撤销这两份文件,并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判决:财产池按 9,818,144.37 澳元计,双方贡献 52%/48%,丈夫须在 2006 年 2 月 28 日前向妻子支付 2,182,302 澳元。

丈夫、四个女儿和信托受托人全部上诉。家事法院全席庭(Bryant CJ、Warnick J 同意,Finn J 异议)驳回上诉;案子打到高等法院时,七个大法官里五人参与判决,焦点变成两个:信托资产到底算不算'婚姻财产',以及法院能不能直接动信托的钱。

2008 年 12 月 3 日,高等法院以多数驳回上诉。French CJ 与 Gummow & Hayne JJ 认为,在 1998 年文件和 2002 年分派被撤销后,妻子对信托'正当管理'的衡平权利加上丈夫作为受托人'可将全部信托资产分派给妻子'的权力,构成了 s.79 意义上'婚姻双方的财产',其价值即信托资产的全值;法院无须绕道丈夫,可直接命令把信托财产用于履行对妻子的支付。Heydon J 异议。

时间轴

1968ICF Spry Trust 以口头协议设立(1981 年补作书面文件)
1979-12信托以约 152,000 澳元购入 Mathoura Road, Toorak 房产,后为家庭住房
1981-07-01书面文件确立信托条款,丈夫为唯一受益人兼唯一受托人
1983-06-22Deed 使丈夫退出受益人名单,妻子与四名子女列为受益人
1998-12-07丈夫以 Instrument 排除妻子的受益地位,资产指定给四个子女信托
2001-10-30夫妻分居,丈夫搬离家庭住房
2002-01-18丈夫以 Dispositions 把信托全部收入与资本分派给四个子女信托(各约 875,000 澳元)
2005-11-30Strickland J 判决:撤销 1998 年 Instrument 与 2002 年 Dispositions,财产池 9,818,144.37 澳元,丈夫支付妻子 2,182,302 澳元
2008-12-03高等法院多数驳回上诉:信托资产经 s.79/s.85A 进入婚姻财产池,法院可直接命令动用

审级与裁判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Melbourne)未披露 · Strickland J
2005-11-30
撤销 1998 年 Instrument 与 2002 年 1 月 18 日 Dispositions;按财产池 9,818,144.37 澳元(52%/48%)判丈夫支付妻子 2,182,302 澳元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全席庭(Full Court)未披露 · Bryant CJ, Warnick J(同意); Finn J(异议)
2008(此前审结)
驳回丈夫、子女与受托人的上诉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S304/2007(Kennon v Spry) · French CJ; Gummow & Hayne JJ; Heydon J(异议); Kiefel J
2008-12-03
上诉驳回:信托资产可作为婚姻财产处理,法院可直接命令以信托财产履行支付

裁判要点

终审确立四层结论。第一,s.79 项下'婚姻双方的财产'不限于法定所有权:在 1998 年 Instrument 与 2002 年 Dispositions 被依 s.106B 撤销后,妻子对信托正当管理的衡平权利、连同丈夫作为唯一受托人可将全部信托资产指定给妻子的权力,属于婚姻双方的财产,其价值按信托资产全值计。第二,1983 年丈夫退出受益人名单不影响上述结论,因为该权利在 1998 年之前一直存在。第三,依 s.85A(婚前/婚后财产处置 settlement 条款),该信托构成'与婚姻有关的 settlement':只要信托财产体现婚姻贡献并为双方利益持有即可,不要求设立时即指向该婚姻。第四,法院无须通过丈夫操作,可直接命令将信托财产用于清偿对妻子的金钱支付;其他受益人的利益在受托人(丈夫)控制之下,不构成障碍。

法官说理

Gummow 与 Hayne 两位大法官从 Family Law Act 的立法目的出发:s.79 的关注点始终是'财产'而非'权利外观'。婚姻期间丈夫本可把全部信托基金指定给妻子,因此'该基金的潜在全部享有'就是婚姻双方的财产;一旦 1998 年文件与 2002 年分派被撤销,财产识别就应回到这个基点上,其价值即信托资产的价值。把这笔价值错误地记在丈夫个人名下,不影响最终命令的作出。

关于 s.85A,French CJ 指出'settlement'应作广义解释,立法意图正是把自由裁量家族信托纳入该条射程;每一次性质上向信托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一次'settlement',因此虽然信托设立于婚前,随着婚姻期间财产与贡献的持续注入,它取得了与本案婚姻的关联(nuptial element)。受益人名单包含丈夫的姐妹及其子嗣,也不改变信托的这一本质。

针对'伤害第三方受益人'的抗辩,法院指出:其他受益人在信托正当管理下的利益,始终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其控制程度恰恰由 2002 年把全部信托财产分派给子女信托的尝试所证明。本案情事异常,允许妻子在终审中首次援引 s.85A 并无不妥。

判决原文

once the 1998 Instrument and the 2002 Instrument were set aside by the s 106B orders, the property of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or either of them was to be identified as including the right of the wife to du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ust ... In deciding what orders should be made under ss 79 and 80 of the Act, the value of that property was properly taken into account.

一旦 1998 年文件与 2002 年文件被依 s.106B 的命令撤销,婚姻双方的财产即应被识别为包括妻子获得信托正当管理的权利……在决定依该法 ss.79、80 应作出何种命令时,该财产的价值被适当地纳入考量。

—— Gummow & Hayne JJ 判决意见(本库所用 HCA 判决全文转载版无段落编号,经与 OUP Trusts & Trustees 刊文所引段号比对定位)

Here the interests of the other beneficiaries, in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ust, were always subject to the husband's control. The extent of that control,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third parties' interests, was shown by the attempted distribution of the entire Trust property to the children's trusts.

本案中,其他受益人在信托正当管理下的利益,始终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这种控制的程度——以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方式——由把全部信托财产分派给子女信托的尝试所证明。

—— Kiefel J 判决意见(同上转载版无段落编号)

It should be accepted that, in the unusual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and but for the 1998 Instrument and the 18 January 2002 Dispositions, s 79 would have had effective application to the Trust assets.

应当接受的是,在本案的异常情事下,若非 1998 年文件和 2002 年 1 月 18 日的分派,s.79 本会对信托资产发生实效。

—— French CJ 判决意见(同上转载版无段落编号)

主题

离婚 家庭信托 nuptial settlement s.85A Family Law Act s.106B 撤销 自由裁量信托 受益权即财产

后续影响

Kennon 成为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处理'自任受托人+自由裁量信托'离婚案件的头号先例,此后几乎所有涉及家族信托的财产分割判决都要先回答'Kennon 是否适用'。它同时确立了 s.79 与 s.85A 两条并行路径:受益权与任命权可被认定为'婚姻财产',而信托本身可被定性为'与婚姻有关的 settlement'。法律实务的直接后果是:婚姻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s)与信托条款联动设计在澳洲成为标配,受托人兼任配偶、保留宽泛任命权都被视为高风险信号。该案未被推翻,亦无修法回应。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对亚洲家族最可迁移的教训是——谁当受托人、谁握任命权,比谁写在受益人名单上更重要。Kennon 案里信托文件每年都在变,但控制权始终在同一人手里,法院就照着控制权分配。若夫妻一方兼任受托人并保留'把全部资产指定给配偶'的权力,那么在离婚司法管辖里,这大概率被当作半个人财产池处理。想隔离婚姻风险的家族,应让独立专业受托人任职、把任命权交给第三方或在婚前协议中明确信托资产的处理方式,并把每次信托变更的时点、动机留档。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AustLII: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判决全文(澳高等法院判决库)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Family Law Express 转载的 HCA 判决全文(docx,本库逐段核对 French CJ / Gummow & Hayne JJ / Heydon J / Kiefel J 各部分及关键金额)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Trusts & Trustees (OUP) 刊文核对段号定位(French CJ at [66]、G&H JJ at [129]-[130])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AU-001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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