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未披露(家人主张对 Wisbeck 股份存在推定/声明信托,但无书面信托文件) |
|---|---|
| 设立地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 |
| 准据法 | 澳大利亚普通法/衡平法 |
| 受托人 | 无有效受托人(家人主张的'家族安排'未构成信托)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主张中为 John 的家人(妻子 Denise、儿子 Andrew) |
| 置入资产 | Wisbeck Pty Ltd 两股各 1 澳元的股份(1991-05-15 转让予 Denise 与 Andrew);Wisbeck 随后收购 CCI 并经'借壳上市'成为上市链条公司 |
| 关键条款 | 无信托契据、无受益权登记;实为'股份放在家人名下、等增值后再安排'的口头家族安排 |
1990 年,John Cannane 的矿业生意走到悬崖边:11 月 2 日,银行对 Ausminco Holdings 及其子公司 Commercial and Domestic Finance 派驻接管人,并分别向 John 本人及其家族公司 JCPL 发出担保索款,金额各自超过 600 万澳元。1991 年 2 月 22 日,第一份偿付通知书送达。
John 的动作很快。1991 年 5 月 15 日,他把名下空壳公司 Wisbeck Pty Ltd 的两股各 1 澳元股份分别转给 18 岁的儿子 Andrew 和妻子 Denise——转让对价名义适当但价值极低,因为 Wisbeck 当时没有业务。在审讯中他承认:转股时股份毫无价值,转股的目的就是把这些股份放到债权人够不着的地方。
转股完成后,Wisbeck 才出手收购业务公司 Carbon Consulting International Pty Ltd(CCI),接着走'借壳上市(back-door listing)'路径——业务装进壳里,壳公司股价随注入的业务暴涨。原先行将就木的担保人,转眼握有了一家值钱公司的股份。当年年底,John 破产、JCPL 被清算,破产受托人盯上了这些股份:股份是破产人为了躲避债权人转出去的,增值应归破产财产。
诉讼在联邦法院展开,Tamberlin J 判债权人胜诉;全席庭部分改判后,家人(Denise、Andrew 及另一子)把案子打到高等法院。家人提出的抗辩之一带有信托色彩:股份是替家族持有的。但判决书显示,转股前后没有任何信托声明,也没有任何可以确定归入'信托'的财产——受托人是谁、信托财产是什么、受益人如何受益,全都无从指认。
1998 年 4 月 7 日,高等法院五名大法官以多数推翻全席庭:Brennan CJ 与 McHugh J、Gaudron J、Gummow J 就相关争点分别说理,认定股份转让不构成 Bankruptcy Act ss.120/121 与 Corporations Law s.565 项下可被击穿的低价处置,因为这些股份在转让时按其当时价值本就无人会去欺诈——债权人的损失无从谈起;至于'信托'之说,法院认定本案自始不存在有效信托,因为没有任何确定的信托财产被让渡给任何受托人。Kirby J 就'good faith'的解释发表异议性意见。
|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一审) | 未披露 · Tamberlin J 1995(前后) 支持破产受托人/清算人:股份转让构成可击穿的低价处置,股份增值归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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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席庭 | 未披露 · 全席庭(构成未披露) 1996(前后) 部分维持:家人仍败于主要争点 |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 S215/1996、S216/1996 · Brennan CJ; Gaudron J; McHugh J; Gummow J(多数); Kirby J(异议) 1998-04-07 上诉得直:转让时股份按当时价值并无损害债权人之处,不构成可撤销处置;不存在有效信托 |
多数派的核心是价值时点论:欺诈债权人制度保护的是'本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991 年 5 月 15 日转股时,Wisbeck 股份的价值接近于零;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本可分得的,只是这些当时不值钱的股份。增值是转股后才被'制造'出来的——业务注入与上市计划以转股完成为前提。要求受让人把'尚不存在的增值'吐出来,等于让家人为一家原本活不成的公司买单。
对'信托'主张,法院按信托成立的基本要件检验:必须有确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本案家人拿不出任何一方在转股时负有信托义务的证据,股份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所有权人。法院由此把这类'把资产放在家人名下避债'的口头安排定性为事实上的转让,而非信托。
就受让人主观状态,法院沿用 Garuda 与 Re Hyams 路径:'good faith'指不知有欺诈或优先偿付之意图。Denise 对丈夫的安排一清二楚(她甚至称这是个'好主意'),不是善意购买人;Andrew 当时 18 岁、对交易毫不知情。但这一分析只影响个别请求,不影响上述主结论。
Each was called upon to pay more than $6 million. Two notices of demand were served, the first on 22 February 1991.
(John 与 JCPL)各自被要求偿付超过 600 万澳元。两份偿付通知书先后送达,第一份于 1991 年 2 月 22 日送达。
—— Brennan CJ & McHugh J 判决开篇事实部分(AustLII 判决库页面转录,逐字)
In the light of these admissions there was no conclusion open to his Honour, other than that the object of the transfers was to put the shares beyond the reach of creditors.
鉴于这些自认,一审法官除了认定股份转让的目的就是让股份脱离债权人 Reach 之外,没有得出其他结论的余地。
—— 判决原文(casechat.au 转载全文;Gaudron J 判决部分,转载版未标段号)
the appellants' contention is "met at once by the finding of fact that in truth the intent of the bankrupt was to defeat and delay creditors".
上诉人的主张'立即被这一事实认定所回应:破产人的真实意图是击败与拖延债权人'(引 Dixon J in Trautwein v Richardson)。
—— 判决原文(同上转载版)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AustLII:Cannane v J Cannane Pty Ltd [1998] HCA 26 判决全文(澳高等法院判决库;关键事实与措辞经检索快照逐字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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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AustLII:高等法院 1997-08-11 訊問笔录(HCATrans 237,官方庭审记录)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casechat.au 判决全文镜像(引文逐字核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