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商业关系争议,非信托设立) |
|---|---|
| 设立地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
| 准据法 | 澳大利亚普通法与衡平法;美国《统一商法典》§2-306(2)(依合同适用) |
| 受托人 | 不适用(争议为是否存在受信关系)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不适用 |
| 置入资产 | HPL 的竞争产品业务与相关收益 |
| 关键条款 | 独家分销协议:HPL 须'尽最大努力'推广 USSC 产品、不得损害其市场 |
1978 年 11 月,Blackman 向 USSC 总裁 Hirsch 提议由他取代原分销商 Downs,成为 Auto Suture 产品在澳大利亚的独家分销商。USSC 基于对这位'高效销售员'的信任,于 1979 年 4 月 1 日起把独家分销权交给了 HPL。
合作蜜月期很短。HPL 一边销售 USSC 产品,一边秘密组织自己的生产线,开发结构相似的自有产品;1979 年 12 月 25 日,HPL 以站不住脚的理由宣布终止合作,随即开始销售自己的竞争产品——有些甚至让客户误以为仍是 USSC 授权产品。合作就此彻底破裂。
USSC 起诉,主张两条线:合同上,HPL 违反了'尽最大努力'的默示条款、并从事损害 USSC 市场的行为;衡平法上,Blackman/HPL 身处受信关系,应把竞争业务的收益以推定信托吐出。新州一审(McLelland J)认定大量事实;上诉法院部分改判后,双方各自上诉至高等法院。
1984 年 10 月 25 日,高等法院五位法官全体处理了两条线。合同线:HPL 确实违反了依《统一商法典》§2-306(2) 适用的'尽最大努力'义务及不得损害市场的默示条款,应赔偿。衡平法线:五人一致认定——不存在受信关系。独家分销协议是保持距离的商业交易,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HPL 没有承诺'仅为 USSC 的利益行事',也就没有受信义务可违反;救济上不能把合同之诉升级为衡平法上的利润交代。
Mason J 的说理成了澳大利亚受信法的坐标:受信关系的关键特征是'受信人承诺或同意为他人或以其利益行事,在行使将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力或裁量时';'受信关系若要存在,必须与合同条款相适应并服从于合同'——受信义务不能被'叠加'在合同之上改写其运作方式。Gibbs CJ 补充:受托人是受信人的原型,但类别不封闭;判断某个关系是否受信,要看承诺的方向与脆弱性,而不是看结果多不公平。
| Supreme Court of NSW(一审) | 未列明 · McLelland J 1981-1982 认定事实:秘密开发竞争产品、终止合作不当 |
|---|---|
| NSW Court of Appeal | 未列明 · 合议庭 1983 部分改判后,双方交叉上诉 |
|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 [1984] HCA 64; (1984) 156 CLR 41 · Gibbs CJ、Mason、Wilson、Deane、Dawson JJ 1984-10-25 合同违约成立;无受信关系;无推定信托 |
Mason J 的受信关系坐标。Mason J 写道:典型受信关系(受托人/代理人/董事等)的'关键特征'是'受信人承诺或同意为他人或以其利益行事,在行使将影响该他人利益的权力或裁量时';该关系赋予受信人'以损害该他人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力或裁量的特殊机会',后者因此处于易受滥用伤害的位置——所以受信人须以为他人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力。
合同优先原则。Mason J 继续指出:'受信关系若要存在,必须与合同条款相适应并服从于合同……受信关系不能被叠加于合同之上,以致改写合同按其真实解释所应有的运作。'换言之,不能因为结果不公平,就把合同关系重新定性为受信关系。
Gibbs CJ 的'原型与边界'。Gibbs CJ 强调受托人是受信人的原型,受信类别不封闭,但认定受信关系需要正面依据(承诺为他人利益行事、脆弱性),单纯的经济依赖或信息不对称不足。本案由此成为'合同关系推定为非受信'的起点,后来在 Pilmer v Duke Group [2001] HCA 31 等案中被反复适用。
The critical feature of these relationships is that the fiduciary undertakes or agrees to act for or on behalf of or in the interests of another person in the exercise of a power or discretion which will affect the interests of that other person in a legal or practical sense.
这些关系的关键特征在于:受信人承诺或同意,在行使将在法律或实际意义上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力或裁量时,为该他人行事、代表该他人或为其利益行事。
—— (1984) 156 CLR 41, 96-97(Mason J)
The fiduciary relationship cannot be superimposed upon the contract in such a way as to alter the operatio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intended to have according to its true construction.
受信关系不能被叠加于合同之上,以致改变合同按其真实解释所应有的运作方式。
—— (1984) 156 CLR 41, 97(Mason J)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AustLII:判决全文(官方判例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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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Case Judgments:案件事实与争点摘要(含 AustLII 链接)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AustLII(NSWSC 2005/395):后案整段引用 Mason J 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