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父母-子女间的禁止反悔衡平关系,非明示信托) |
|---|---|
| 设立地 | 西澳大利亚州(Pickering Brook 与 Dwellingup 果园) |
| 准据法 | 澳大利亚普通衡平法:财产性禁止反悔、救济的酌情性与比例性、推定信托与衡平押记的选择 |
| 受托人 | 不适用(若推定信托成立则父母为受托人;终审以押记+金钱补偿替代)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Robert John Giumelli(取得相当于 Promised Lot 现值的经押记担保的金钱补偿) |
| 置入资产 | Dwellingup 果园牧场约 338 英亩(父母登记所有,非合伙资产)及其中的 Promised Lot |
| 关键条款 | 无书面信托文件;三项口头承诺(一般承诺、1980 年建房结婚承诺、Promised Lot 承诺);家庭果园合伙另行存在并卷入未决诉讼 |
Giumelli 家的果园生意是典型的意大利移民家庭模式:全家人在合伙里劳作,土地登记在父母名下。儿子 Robert 从年轻起就无薪为家里的果园干活——他的报酬是一系列口头承诺:父母会把 Dwellingup 物业的一部分分给他。1980 年前后的第二项承诺允许他建房结婚;随后的第三项承诺更进一步:物业将细分出一块含房屋与果园的「Promised Lot」,登记到他名下。
Robert 照做了。他在承诺的地块上建了房,拒绝了外部的就业机会,继续无薪投入家庭生意。1985 年,转折来了:他与父母反对的女子结婚,父母要求他作出选择,随后让他离开物业。口头承诺的全部对价——他的青春劳作、建房支出、放弃的机会——都成了沉没的成本。
之后的局面更加纠缠:兄弟 Steven 与家人住进了 Promised Lot,还作了不少改善;Robert 在 1986 年提起合伙诉讼,主张合伙对 Dwellingup 的改良支出享有押记,而 Steven 也是那场合伙诉讼的当事人。两场诉讼、一块地、一个家庭——任何救济都会牵动不在法庭对席的家庭成员。
一审中,Nicholson 法官认定第三项承诺成立但 Robert 未因信赖它受有损害,只认定第二项承诺(建房)成立,判补偿金 66,071 澳元。Robert 上诉,西澳 Full Court 大幅前进:认定第三项承诺的信赖成立,直接下令以推定信托方式强制细分土地并转让 Promised Lot——用判词的话说,父母应「做必要之事」完成细分与转让。
1999 年 3 月 24 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作出裁决(Gleeson CJ、McHugh、Gummow、Callinan JJ 联合判决,Kirby J 单独但结论一致):禁止反悔成立,但 Full Court 的救济过度。法院重申救济的酌情性——在强加推定信托之前,法院应先问是否存在较低强度的衡平救济足以满足该衡平权益。考虑到 Steven 一家的持续居住、其所作改善、未决的合伙诉讼与家庭关系的破裂,法院选择金钱救济:按 Promised Lot 的现值定出一个数额,连同利息,以押记设定于整个 Dwellingup 物业之上——无需细分土地。
Giumelli 由此成为澳大利亚禁止反悔救济的坐标性判例:胜诉不等于拿到地。法院把「满足衡平权益」与「强加产权」拆开,救济要在全部案情(尤其是第三方利益)里校准。对家族财富安排,它的寓意直接而冷峻:土地上的口头承诺,履行时可能被家庭的其他成员与未决诉讼重新定价——落笔成文并完成登记,才是把承诺变成产权的唯一路径。
| Supreme Court of Western Australia(一审) | Nicholson J 审理(1993-1994) · R D Nicholson J 1994 认定第二项承诺成立、第三项承诺未构成损害信赖;判补偿金 $66,071 |
|---|---|
| Full Cour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Western Australia | (1996) 17 WAR 159 · Full Court(未在本次核验中逐名列出) 1996 推翻一审:第三项承诺的信赖成立;下令父母以推定信托细分土地并转让 Promised Lot |
|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 [1999] HCA 10;(1999) 196 CLR 101 · Gleeson CJ、McHugh、Gummow、Callinan JJ(联合判决);Kirby J(单独判决,结论一致) 1999-03-24 上诉得直:禁止反悔成立但推定信托救济过度;改判相当于 Promised Lot 现值的金钱补偿,连同利息以押记设定于整块 Dwellingup 物业,无需细分 |
救济的酌情性是禁止反悔的内在要求。法院引用枢密院 Plimmer 一案的立场:法院须审视全部案情以决定以何种方式满足请求人的衡平权益——禁止反悔给的是一项权益(equity),不是自动的土地过户。
推定信托的重量。判决明确指出此类推定信托相当于土地的强制转让;在存在更轻的救济(押记担保的金钱补偿)时,法院应先选择更轻的。这与后来的澳大利亚推定信托讨论一脉相承。
家庭场景的第三方效应。Steven 一家的居住与改善、未决合伙诉讼,让产权转让会制造新的不公平;金钱救济+押记既满足了 Robert 的权益,又不动土地的现状。
损害的计量。法院接受 Robert 因建房与拒绝工作机会受有损害,但救济不必等同于其期待利益——损害的填补与期待的实现之间存在法院可以裁量的空间。
Before a constructive trust is imposed, the court should first decide whether, having regard to the issues in the litigation, there is an appropriate equitable remedy which falls short of the imposition of a trust.
在强加推定信托之前,法院应先决定:综合考虑诉讼中的争点,是否存在一种适当的、无需设立信托的衡平救济。
—— 联合判决(联合意见)
This is a case for the fixing of a money sum to represent the value of the equitable claim of the respondent to the Promised Lot. ... The amount so ascertained, with interest, should be charged upon the whole of the Dwellingup property. There will be no requirement of a subdivision of the Promised Lot as part of the remedy.
本案应以确定一笔金钱的方式,来体现被上诉人对 Promised Lot 的衡平主张的价值。……所确定的金额连同利息,应以押记形式设定于整个 Dwellingup 物业之上。作为救济的一部分,无需对 Promised Lot 进行细分。
—— 联合判决(救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