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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 · 2021 · 百慕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Bermuda, Civil Division)

FA/FB Trust 案:保护人因洗钱咨询被纽约州公开惩戒、隐瞒不报并威胁报复性撤换受托人,法院首次行使固有管辖权撤换保护人及继任保护人

In the Matter of the FA Trust and the FB Trust (Re A Trust Established By A Declaration Of Trust Dated 14 January 2000 As The FA Trust)
[2021] SC (Bda) 2 Civ(2021-01-06;Hargun 首席法官;案号 2019: No. 085;前序程序 [2019] SC (Bda) 77 C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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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终审年份
百慕大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FA Trust 与 FB Trust 的受托人——Bermuda Trust Company Limited(BTCL)之后由一家百慕大受托公司(2016-04-08 经契据委任)担任。两个信托的现任保护人(First Defendant)是纽约执业律师,自信托前身 F Trust 时代起参与家族信托安排二十余年。2017 年前后,受托人为监管合规目的要求保护人填报个人声明表(确认从未成为司法或其他调查对象、无民事程序中被证明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并承诺情况变化时及时告知);保护人隐瞒了一件大事:纽约州律师惩戒委员会(Attorney Grievance Committee)已因他在一次记者暗访(对方伪装成非洲政府官员的购房资金掮客)中向「客户」教授「清洗」资金的技巧而对其公开惩戒(public censure)。受托人偶然得知惩戒后请其辞任,保护人的回应是两次威胁要撤换受托人且「以全部蓄意之速度」行事。受托人先取得 2019-03-12 暂停保护人撤换权的命令,随后起诉请求撤换保护人及其继任人——继任保护人(Second Defendant)是其配偶兼律所合伙人。2021-01-06,Hargun 首席法官判决撤换二人,并直接委任与原保护人无关联的新保护人。

信托结构

委托人未披露(两信托由更早的 F Trust 于 2000-01-14 分立设立,与受益人家族为同一家族;判决匿名处理)
设立地百慕大(信托设立地与法院地);保护人为纽约执业律师
准据法百慕大法(不可撤销酌情信托)
受托人Bermuda Trust Company Limited(原受托人,后兼任设立文件一方)→ 现任受托人(2016-04-08 经契据委任,判决匿名)
保护人 / 委任人First Defendant(纽约执业律师,参与信托事务二十余年,被纽约州律师惩戒委员会公开惩戒)→ 经法院撤换;Successor Protector(First Defendant 配偶兼律所合伙人)→ 一并撤换;法院另委任罗马律师 Mr B(FA Trust)与百慕大律师 Mr D(FB Trust)为新保护人
受益人家族成员(Specified Class,判决匿名;两信托受益人均书面支持撤换申请)
置入资产未披露(判决与案评均未披露信托资产构成;信托条款显示存在投资组合、借款与商业合同等典型资产管理场景)
关键条款酌情信托;第 3 条指定类别成员的一般委任权、第 4 条受托人广泛酌情权;第 3、4 条权力行使均须保护人同意;保护人另有否决权:否决增删受益人类别、否决借款担保合同、指示受托人变更或排除行政管理性权力、委任与撤换受托人;投资前须与保护人协商

故事

这两个信托的出身颇不寻常:2000 年 1 月 14 日,一个更早的家族信托(F Trust)一分为二,成为 FA 与 FB 两个结构上几乎完全相同的百慕大法不可撤销酌情信托。分立文件里的保护人是一位纽约执业律师——他从 F Trust 时代起就是家族信托圈的常客,此后二十余年一直稳坐保护人之位,兼任继任保护人的还是他的配偶、同一家律所的合伙人。

裂缝出现在一张合规表格上。受托人为满足监管要求,请保护人填报个人声明:确认从未成为司法或其他调查对象、民事程序中无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被证明,且承诺情况变化时须及时告知。保护人签了字——但他当时已经背上纽约州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公开惩戒:在一场记者布置的暗访中,对方自称是非洲某政府官员购买美国物业的资金通道,资金来源说不清楚,而保护人在会上向「客户」讲授了「清洗」这笔钱的技术。惩戒是公开的,保护人却没有向受托人披露。

受托人是「偶然」得知此事的。得知后的处理也中规中矩:邀请保护人辞任。保护人的反应把一场可以体面收场的合规事件升级成了信任崩塌——他两次暗示、并且明言将「以全部蓄意之速度」撤换受托人。2019 年 3 月 12 日,法院应受托人申请下令暂停保护人撤换受托人的权力;判决书中还留下一句冷峻的观察:保护人至今没有动手撤换受托人的唯一原因,就是这道命令。

程序先打过一轮前哨战:保护人要求受托人垫付并实时支付他在本案中的费用,2019 年 11 月 7 日 Hargun 首席法官在 [2019] SC (Bda) 77 Civ 中拒绝了这一申请。正式审理中,受托人请求撤换保护人及其配偶继任人;两个信托的受益人(虽未被正式列为当事方)都向法院提交了信函,FB 信托受益人的信写得尤为决绝:对二人给予「强烈且毫不动摇的支持」,「只有他们及其所有关联者被彻底移除出我们资产的现在与将来的保护人角色,我们才会感到安全」,并指公开惩戒「不是一次孤立的判断失误,而是多年来对我们居高临下对待与恶劣沟通的一个注脚」。

2021 年 1 月 6 日,判决落地。Hargun 首席法官确认法院有固有管辖权撤换保护人,适用与撤换受托人同构的 Letterstedt v Broers 测试;保护人继续留任将有损信托执行、无益于受益人福祉——即便其二十年的服务记录无可指摘也不能挽回。至于继任保护人,法院拒绝机械确认:她是被保护人本人委任的配偶与合伙人,受益人要的是「彻底切割」,法院于是行使固有权力直接委任两位与原保护人毫无关联的新保护人——罗马的家族法律顾问 Mr B 接掌 FA Trust,百慕大律师 Mr D 接掌 FB Trust。

时间轴

2000-01-14F Trust 分立为 FA Trust 与 FB Trust(百慕大法不可撤销酌情信托);纽约执业律师(First Defendant)任保护人,其配偶为继任保护人
2016-04-08现任受托人经契据委任(First Defendant 退出受托人序列,仅任保护人)
惩戒发生时(公开判决未载明具体日期)纽约州律师惩戒委员会因保护人在暗访中向伪装客户讲授「清洗」资金技巧而对其公开惩戒(public censure);保护人未向受托人披露
受托人知悉后(判决未载明具体日期)受托人偶然得知惩戒,邀请保护人辞任;保护人两次威胁撤换受托人,称将以「全部蓄意之速度」行事
2019-03-12法院命令暂停保护人撤换受托人的权力(判决指这是其未实际动手的唯一原因)
2019-11-07[2019] SC (Bda) 77 Civ:法院拒绝保护人要求受托人垫付并实时支付其诉讼费用的申请
2021-01-06[2021] SC (Bda) 2 Civ:撤换保护人及继任保护人;法院直接委任罗马律师 Mr B(FA Trust)与百慕大律师 Mr D(FB Trust)为新保护人;费用问题另定日期处理

审级与裁判

百慕大最高法院(Civil Division)[2019] SC (Bda) 77 Civ(保护人费用垫付申请) · Hargun CJ
2019-11-07 裁定
拒绝保护人要求受托人就其在本程序中的费用获得垫付并实时支付的申请
百慕大最高法院(Civil Division)[2021] SC (Bda) 2 Civ(案号 2019: No. 085;FA/FB Trust 两案合并审理) · Hargun CJ
2021-01-06
行使固有管辖权撤换 First Defendant 的保护人职务并拒绝确认其配偶为继任保护人;直接委任 Mr B(FA Trust)与 Mr D(FB Trust)为新保护人;受益人书面支持、受托人与新保护人均可协作;费用问题(保护人垫付申请与本案撤换申请两笔)另定日期聆讯

裁判要点

本案确立了百慕大法下保护人撤换的完整框架。其一,管辖权:法院对撤换保护人拥有固有管辖权——保护人角色本质上是信义性的,撤换管辖权即由此信义性质流出。其二,测试标准:与撤换受托人同构,适用枢密院 Letterstedt v Broers (1884) 9 App Cas 371 确立的测试——当保护人继续留任将有损信托之执行时,撤换即为适当;无须先行认定不当行为,核心考量是受益人福祉与信托的胜任管理。其三,受托人立场的分量:受托人对保护人行为的评价在审查中处于中心地位——受托人若认为无法与保护人共事,撤换几乎必然随之而来;受托人有权认定其无法与一个可能导致自己违反监管义务的保护人共事。其四,历史贡献的边界:二十年无可指摘的服务不能抵销对未来管理的不利影响。其五,继任人审查的实质化:法院不以技术性方式处理继任安排,与被撤换者之间的业务与私人关系(配偶、合伙人、其本人委任)足以构成拒绝确认的理由;法院可直接委任与被撤换者无关联的新保护人,实现受益人所要的「彻底切割」。

法官说理

法院的推理起点是管辖与测试的类推:保护人与受托人同为信义角色,Letterstedt v Broers 的经典原则——撤换的适当性取决于留任是否有损信托执行——可以整体移植;受益人福祉与信托的胜任管理是压倒性考量,不当行为的认定不是前提。这让案件无需纠缠惩戒行为的细节定性:真正的问题是「信托还能不能带着他运转」。

答案在三条相互加强的证据线上。一是关系破裂:两次报复性撤换威胁之后,受托人「正当地」采取不再共事的立场,判决明言这种状态的延续「有损信托之执行,且不推进受益人之福祉」。二是监管逻辑:惩戒的隐瞒恰好发生在合规声明表上,受托人有权认定无法与一个可能导致自身违反监管义务的保护人共事——信托之外的执业污点由此接进了信托内部的治理链。三是受益人意愿:两信托受益人均书面支持撤换,FB 信托受益人的信函甚至要求「彻底移除」二人及其关联者。

对继任保护人的处理最有设计感。法院不纠缠辞任文书的解释泥潭,直接面对实质:继任人是保护人的配偶、律所合伙人、由保护人本人委任——在同一信任已崩塌的家族里,让她接任等于让同一问题换个人再演一遍。法官援引固有权力越过既有继任链条,委任两位与原保护人毫无关联的新保护人,把「彻底切割」从一个家族情绪诉求变成了可执行的法律结果。对行业,本案填补了保护人治理的真空:保护人信义化、测试同构化之后,家族与受托人对「换不掉的保护人」第一次有了完整的法律出路。

判决原文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the actions of the Protector, as outlined above, have seriously damaged his relationship with the Trustee, such that the Trustee has justifiably taken the position that it can no longer have any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otector. The continuation of the state of affairs is detrimental to the execution of the Trusts and does not advance the welfare of the beneficiaries.

在此情形下,本院确信,如上文所述的保护人行为已严重损害其与受托人的关系,以致受托人正当地采取了不再与保护人保持任何职业关系的立场。这一局面的延续有损信托之执行,且不推进受益人之福祉。

—— [2021] SC (Bda) 2 Civ 判决书(Bermuda.FM 判决库全文)

[The First Defendant's] New York State censure is not an isolated lack of judgment; it is rather indicative of years of demeaning treatment and poor communication directed towards us by [the First Defendant and the Second Defendant].

第一被告所受的纽约州惩戒不是一次孤立的判断失误;它恰恰表明多年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对我们居高临下的对待与恶劣的沟通。

—— FB 信托受益人致法院信函(判决书引述)

As the Court has found that the confidence in the First Defendant's ability to continue as Protector has been affected by his behavior, the Court accepts the submission that in light of the unusually strong links between the First Defendant and the Second Defendant and given the clear desire of the beneficiaries to have a clean break from both the First Defendant and the Second Defendant, the Court should exercise its powers to appoint another protector, who has not been appointed by, and who is not connected to, the First Defendant.

鉴于本院已认定对第一被告继续胜任保护人一职的信心已因其行为受损,本院接纳如下主张:考虑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异常紧密的联系,以及受益人要求与二人彻底切割的明确愿望,本院应行使权力委任另一位并非由第一被告委任、且与其没有任何关联的保护人。

—— [2021] SC (Bda) 2 Civ 判决书(Bermuda.FM 判决库全文)

There can be little doubt that the only reason the Trustee has not been removed by the Protector is as a result of the Order of this court dated 12 March 2019 suspending his power to do so.

几乎无须怀疑,受托人至今未被保护人撤换的唯一原因,正是本院 2019 年 3 月 12 日暂停保护人该项权力的命令。

—— [2021] SC (Bda) 2 Civ 判决书(Bermuda.FM 判决库全文)

主题

保护人撤换 固有管辖权 Letterstedt v Broers 测试 洗钱咨询与公开惩戒 监管申报隐瞒 报复性撤换威胁 继任保护人切割 受益人意愿

后续影响

这是百慕大首例法院撤换信托保护人的判例(Appleby/LexisPSL 明确记载其「百慕大首例」地位),为百慕大信托治理补上了一块长期缺口。判决的三个外溢效应清晰可见:其一,保护人角色的信义化与可诉性——保护人不再是「契据写了什么就是什么」的契约性角色,而进入与受托人同构的司法审查轨道,Letterstedt v Broers 从受托人判例升格为信义角色撤换的通用测试;其二,受托人合规义务与保护人审查的联动——监管申报的隐瞒会以「信任与共事基础崩塌」的形式回流到保护人头上,反过来受托人若对已知的保护人瑕疵视而不见,也会暴露在自身合规风险下;其三,受益人书面意愿的程序化使用——两信托受益人均未正式列为当事方,其信函仍被采纳为重要考量,为集体性撤换场景提供了低成本的参与范式。对保护人这一角色的市场影响是直接的:专业受托人在接受与审查保护人安排时,如今有了一份可援引的「共事失败」判例;而家族在设置保护人继任链条时,必须正视「被撤换者委任继任人」这一安排在司法审查下的脆弱性。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本案揭示了保护人治理最脆弱的一环——保护人通常只有「自己辞任」一条退出通道,一旦拒绝退出,契据里往往没有 B 方案。三条经验:一,保护人的个人合规污点不会因「与信托无关」而与信托无关,它经由受托人的监管义务传导为信任崩塌,最终以撤换收场;二,报复性威胁是自毁行为——保护人本可就惩戒充分说明争取谅解,两次威胁撤换受托人却把可辩护的立场变成关系破裂的铁证;三,继任安排要预设独立性,配偶兼合伙人式的继任链条在司法审查下几乎必然被「彻底切割」冲垮,稳妥做法是由非利害关系方限期补位。对家族的提示:选任保护人时的执业合规背景与其二十年的情分同样重要——前者的失效速度可能远快于后者。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Bermuda.FM 判决库全文:Re A Trust Established By A Declaration Of Trust Dated 14 January 2000 As The FA Trust [2021] SC (Bda) 2 Civ(判决原文,含信托条款、双方信函与任命结果)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Appleby/LexisPSL 案评:Application to Remove the Protector of a Trust(百慕大首例定位、Censure 暗访背景、辞任文件技术问题、Letterstedt 测试适用)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Cox Hallett Wilkinson 案评:In the matter of the R Trust (2019) SC 36(百慕大同期 blessing 与意愿书审查背景,用作制度语境交叉印证)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BM-00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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