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同一位设立人于 1996 年设立七份信托,以为家族成员及未来世代提供资金来源;2017 年信托经拨产派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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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百慕大(信托设立与受托人所在地;八份信托均由该 PTC 受托) |
| 准据法 | 百慕大法(Trustee Act 1975;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ns Act 2009) |
| 受托人 | 私人信托公司(PTC),专为该组家族信托设立并仅为其担任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各信托设守护人;变更契将调整守护人角色(具体调整内容判决未详列) |
| 受益人 | 设立人家族成员及未来世代;成年受益人有代表受益人,未成年/未出生/未能确定受益人由 guardian ad litem 代表 |
| 置入资产 | 未公开(家族信托组资产构成未披露) |
| 关键条款 | 1996 年设立的老信托仍受永续规则约束;无变更权条款;拟议变更包括调整守护人角色、行政条款更新、新增慈善捐赠权能、期限延长至 2124 年 |
1996 年,一位设立人在百慕大一口气设立了七份家族信托,为家族成员和未来世代提供长期资金来源;2017 年,家族又从其中一份信托中拨产派生出第八份。三十年过去,这批「老信托」的问题逐渐显形:其一,2009 年 8 月之前设立的百慕大信托依法必须载有永续期(perpetuity period),到期时信托财产将被强制分配给当时的受益对象——把大笔财富在某个固定日期「砸」给可能尚未准备好的一代年轻人;其二,老信托普遍缺少变更权条款,守护人角色和行政安排停留在三十年前的设计,连慈善捐赠这类如今常见的权能都没有。
受托人——一家只为这组家族信托服务的私人信托公司——于是向百慕大最高法院提出一揽子申请,请求三件事:第一,依 1975 年受托人法第 47 条授予其订立变更契的权力,对八份信托作同质同效的修订,包括调整守护人角色、更新行政条款、加入慈善捐赠权能;第二,依 2009 年永续与累积法第 4 条废止各信托的永续规则,并将信托期限延长至 2124 年 12 月 31 日,同时保留日后回法院再申请延长的权利;第三,宣告这些变更不构成重置(resettlement)——避免被定性为终止旧信托、另设新信托而触发不可预期的法律后果。
程序安排上,Walkers 代理的成年受益人代表支持申请;法院另为未成年、未出生及未能确定的受益人指定了独立 guardian ad litem(连同 Walkers 律师共同出庭),确保无法为自己发声的世代也有人在庭上把关。2024 年 11 月 14 日,Martin 法官在 chambers 聆讯,当庭准予全部救济,仅对命令作了一处微调;11 月 20 日下达理由判决。
Martin 法官的推理分三步。第一,关于变更权:现有信托没有订立变更契的权力,而变更契属于宽义「交易」(transaction),第 47 条授权法院在认为对各信托整体「合宜」(expeditious)时授予权力——结合受托人、成年受益人代表与 guardian ad litem 给出的理由,法院对此表示满意。第二,关于永续规则:百慕大的公共政策是 2009 年 8 月后的现代信托无须载永续期(持有百慕大不动产权益者除外),老信托借第 4 条废止永续规则正是立法者预留的通道;强制在固定日期向可能不成熟的年轻成年受益人一次性分配,通常并不符合其更广泛的最大利益,还可能带来税务与传承规划上的惩罚性后果,故学界与实务的共识是延长或取消固定期限。法院重申适用老规则:法院绝不当橡皮图章,必须从整体上、宽义地审视各方利益,而现有受益人经济利益被稀释这一点通常无关紧要。第三,关于重置:判断是否重置并无固定标准,应问一个通晓「settlement」在既定法理下含义的人,以务实常识审视事实会得出什么结论;本批变更未改变信托的实质性质与关系,不构成重置。法院还补了一句:某受益人未获征询一事,不影响其从各信托整体利益角度得出的结论。
判决文本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正式签发。对百慕大这类仍存大批 2009 年前老信托的离岸法域而言,本案是一个可复制的「信托现代化」模板:PTC 受托人主动体检、三类代表到齐、三件套救济一次拿全。
| 百慕大最高法院(民事管辖,In Chambers) | Civil Jurisdiction 2024: No. 238;[2024] SC (Bda) 71 Civ · Martin 法官 2024-11-20 (i)依 Trustee Act 1975 第 47 条授予受托人订立变更契之权力;(ii)依 P&A Act 2009 第 4 条废止永续规则并将信托期限延长至 2124-12-31(可再申请延长);(iii)宣告变更不构成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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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权:现有信托并无变更权,法院须依第 47 条创设。变更契属宽义「交易」;法院援引 C Trust [2016] SC (Bda) 53 Civ 与 G Trusts [2017] SC (Bda) 98 Civ 等先例,结合受托人说明、成年受益人代表与 guardian ad litem 的支持意见,认定变更对各信托整体合宜。
永续规则:百慕大公共政策是现代信托无须永续期(百慕大不动产除外)。对「王朝式财富」而言,固定到期日意味着强制分配给可能未成熟的年轻成年受益人,通常不符合其更广泛最大利益,并有税务与传承规划上的潜在惩罚性后果;延长信托期限是通说认可的解法。法院重申检验标准:不当橡皮图章、整体宽义审视各方利益、经济利益稀释通常无关——本案全部满足。
非重置:重置无固定判准,应依「通晓 settlement 法理含义之人以务实常识审视事实」的方法判断,并可参照其他法院考虑过的因素(含 Butterfield Trust (Bermuda) Ltd v Watson [2022] SC (Bda) 92 Civ 等近期判决)。本批变更未改变信托实质性质与设立关系,故宣告不构成重置。
程序:代表性安排完整(成年受益人代表+未成年/未出生/未能确定受益人的 guardian ad litem),法院因此可在 Chambers 程序中高效处理;个别受益人未获征询不改变整体利益判断。
The legal test for the removal of the perpetuity period are described in earlier cases which say that the Court must not act as a rubber stamp and must have regar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broadly defined and looked at as a whole, remembering that the dilution of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existing beneficiaries is (normally) irrelevant.
废止永续规则的法律检验标准见于此前判例:法院绝不能充当橡皮图章,必须宽义地界定各方利益并从整体上加以审视,同时牢记——现有受益人经济利益被稀释这一点(通常)是无关紧要的。
—— 判决第 25 段(gov.bm 官方判决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