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委托人及其妻(判决匿名;R 信托的前身信托以「为后代提供财富来源」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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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百慕大(信托受百慕大法管辖;受益人分布于多个税务辖区) |
| 准据法 | 百慕大法(《2009 年永续与累积法》第 4 条;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祝福原则;Cotton v Earl of Cardigan 所确立的有限审查立场) |
| 受托人 | R 信托受托人(判决匿名;由 Carey Olsen 代理)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多名保护人(判决未具名;同意非必需,但已确认支持分配) |
| 受益人 | 委托人与其妻的后代,按家族三支划分;现有未成年受益人及未来、未出生受益人由 guardian ad litem 代表(第 11 至 17、20 至 21 名被告) |
| 置入资产 | 逾 10 亿美元的累积财富,含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具体构成与估值未披露 |
| 关键条款 | R 信托为全权信托,受托人享有对资产的指定权;重组方案为向三个新设不可撤销全权信托及一个家族办公室目的信托分配资产,并请求排除 R 信托的永续期 |
R 信托承载的是一个家族数代积累的财富,总额逾 10 亿美元。它并非起点——在它之前还有一个更早的信托,目的是「为后代提供财富来源」;这一目的在 R 信托的条款中被修改并扩张。多年过去,受托人认为时机已到:与其让一笔庞大的资金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由同一批受托人面对日益复杂的家族分支,不如按三支后代拆分,让每一支拥有自己的王朝信托。
方案还包括一个不寻常的安排:另设一个目的信托,专门作为家族办公室的载体,继续管理家族资产。这在传统信托法中需要额外说明——目的信托没有可确定的受益人,如何证明它「有利于受益人」?受托人的答案是:家族办公室为全体受益人服务,其存续本身就是整体利益的一部分。法院接受了这一框架,认为该安排「有利于受益人整体」。
程序上,受托人做足了功课:向各相关税务辖区取得详细意见,确认多数受益人居住或定居的辖区不存在不利税务后果,仅在一个辖区存在「低到可以合理推进」的风险;咨询了全体成年受益人,无人反对;保护人虽无同意权,但均确认支持;并为其九名未成年及未来、未出生受益人安排了 guardian ad litem,后者在意见中明确表示分配「最有利于」这些受益人。
2025 年 7 月 29 日,Martin 法官在内庭作出即时判决。他先复述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的四项检验:拟议的权力行使须在信托文书授权范围内;受托人须真诚地认为该决定有利于受益人;须有合理依据;且不受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影响。他并引 Cotton v Earl of Cardigan 与 2019 年的 R 信托判决强调:受托人既未交出裁量权,法院的角色就是有限的——只审查理性与诚信的边界,不因自己会作出不同决定而拒绝批准。
第二项许可关乎时间。依《2009 年永续与累积法》第 4 条,法院可排除信托的永续期。受托人提出两个理由:部分非流动性资产的变现与分配时点不确定;新信托所受让的资产源自一个受永续规则约束的结构,若不排除,永续期会随资产一并「传染」到新信托。法院并重申三项考量:不得充当橡皮图章;须顾及广义上的各方利益;排除永续期可能稀释现有受益人的经济利益,通常属于不相关的考量。最终,法院认定排除永续期最有利于各新信托的受益人,且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因为并无即将触发终止的事件,且受益权益本为全权性质。两项申请均获批准。
| Supreme Court of Bermuda, Civil Jurisdiction(内庭) | 2025: No. 88;[2025] SC (Bda) 77 Civ · The Hon. Mr Andrew Martin, Puisne Judge 2025-07-29 批准受托人向三个新设王朝信托及一个家族办公室目的信托分配资产的决定;依《2009 年永续与累积法》第 4 条排除 R 信托的永续期;诉讼费用按提议条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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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祝福的审查压缩为四个可操作的问题:授权、真诚、合理依据、无冲突。这四项均以证据为基础——受托人的宣誓陈述、各支顾问的意见、guardian ad litem 的报告,共同构成「合理依据」的证明基础;法院不重新评估商业判断的优劣。
对目的信托,法院的处理颇具技巧:不争论目的信托是否有「受益人」,而是把它纳入同一祝福框架,理由是家族办公室的安排「有利于受益人整体」。这既避免了对目的信托性质的学理纠缠,也保持了审查标准的一致。
对永续期,法院区分了「稀释经济利益」与「实质不利影响」:前者通常是排除永续期的必然结果,故属不相关考量;后者才需审查。本案不存在即将触发终止的事件,且受益权益本为全权性质,故无实质不利影响。
法院同时回应了「传染」问题:拟分配的资产原本处于受永续规则约束的结构中,若不在 R 信托层面排除永续期,限制会随资产进入新信托,使王朝信托的长期目的落空。这一技术性理由,与「王朝性质不应被阻碍」的政策理由相互支撑。
This requires the Court to be satisfi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hat: (i) The proposed exercise of power is within the powers conferred by the Trust instrument; (ii) The Trustee has genuinely come to the view that the decision i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beneficiaries; (iii) The Trustee has reasonable grounds for reaching that view; (iv) The Trustee is not suffering from any actual or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s.
这要求法院依据所提交的证据确信:(一)拟议的权力行使在信托文书所授予的权力范围内;(二)受托人真诚地认为该决定有利于受益人;(三)受托人有合理依据形成该看法;(四)受托人不受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影响。
—— [2025] SC (Bda) 77 Civ, para 13
Once it appears that the proposed exercise is within the Trustee's powers, the court is concerned with limits of rationality and honesty; the court does not withhold approval merely because it would not itself exercise the power in the way proposed.
一旦拟议的权力行使看起来在受托人的权限之内,法院所关注的便是理性与诚信的边界;法院不会仅仅因为自己不会以拟议的方式行使该权力,就拒绝批准。
—— [2025] SC (Bda) 77 Civ, para 14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Bermuda.FM:In the Matter of the R Trust, [2025] SC (Bda) 77 Civ 判决全文(含第 1 至 25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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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百慕大政府官网:2025 No. 88 In the Matter of the R Trust 即时判决 PDF(202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