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M 先生与 M 夫人(判决匿名;美国诉讼中的 Michael 与 Denyse Anderson,电话营销集资经营者;二人同时为酌情受益人与保护人) |
|---|---|
| 设立地 | 库克群岛(信托设立与注册地,1984 年国际信托法);设立人居住地与美方程序在内华达州;受托人营业地库克群岛 |
| 准据法 | 库克群岛法(International Trusts Act 1984 与适用于库克的 1956 年受托人法第 66 条指示程序) |
| 受托人 | AsiaCiti Trust(判决中为 ABC Limited,与设立人同为原始受托人;设立人因胁迫事件自动丧失共同受托人资格后由其单独任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M 先生与 M 夫人(设立人自任;1998-12-22 试图辞任并委任 CI 公司接替,该委任被宣告无效) |
| 受益人 | Child A 与 Child B(设立人两名子女,初始酌情受益人);设立人后加入为酌情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设立人电话营销生意所得佣金(美国诉讼记录显示约 US$6,300,000 系由约 1,300 万美元集资中提取的佣金转入) |
| 关键条款 | 不可撤销国际信托;第四附表被排除人士定义「按最广义解释」——涵盖库克以外的一切法院、行政与司法机构及任何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索赔人、判决债权人;cl. 43(j)「保护人之任何权力不得由被排除人士行使或为其利益行使」;cl. 43(a) 保护人辞任条款;胁迫事件(event of duress)定义涵盖旨在「获取、征用或没收信托财产任何部分」的诉讼;触发后果为设立人自动丧失共同受托人资格、受托人冻结资产 |
要理解这份判决,得先回到它在故事里的位置。M 夫妇在 1990 年代经营电话营销集资,把从投资人处筹得约 1,300 万美元中提取的约 630 万美元佣金,在 1995 年 7 月 10 日经信托契约装进库克群岛的 XYZ 不可撤销信托。这份契据是那个年代资产保护信托的典型设计:设立人自任共同受托人、自任保护人、把自己加进受益人名单;同时配了当时最锋利的防御条款——被排除人士按最广义解释、保护人权务不得为被排除人士利益行使、胁迫事件触发即冻结并剥夺设立人控制。
1998 年春天,防御机制第一次接受实战检验。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应 Commission 的起诉发出临时限制令:把信托资产全部遣返美国并交出完整账目。5 月 12 日 M 夫妇传真受托人;受托人认定此举构成契据定义的胁迫事件——一场以「获取、征用或没收信托财产」为目的的诉讼——6 月 14 日通知设立人自动丧失共同受托人资格,冻结资产,拒绝移交。6 月 18 日,地区法院以藐视法庭把 M 夫妇送进监狱。此后 M 先生多次致电受托人:让资产回流、女儿点头,人就能出来。12 月 3 日女儿(Child B)甚至告诉受托人,父亲「正被强迫」任命新受托人。
美方随后展示了完整的工程能力:Commission 在库克群岛设立了一家国际公司(判决中的 CI,Commission 为唯一股东),并让被关押的 M 夫妇在 12 月 18 日与 22 日签署三份文件——撤换 AsiaCiti、委任 CI 为新受托人;修订契据把 Commission 移出被排除人士清单、删除设立人委任继任受托人的权力;M 夫妇辞去保护人、委任 CI 为新保护人。两人在宣誓书里写明:文件经律师审阅、「出于本人自由意志、无胁迫」,而他们 12 月 22 日签署后两份文件的当天即获释。形式上看,一切手续齐备。
受托人的回应是本案的灵魂:不承认、不交出,而是依适用于库克的 1956 年受托人法第 66 条向本国高等法院申请指示。它请求法院就三份文件的效力、胁迫条款的运作与保护人权力的边界作出宣告。1999 年 8 月 11 日,Quilliam 首席法官作出判决。关于胁迫,法院立场冷静:藐视法庭的监禁依法有据、宣誓书无迹象显示不真,以获释为条件的关押不使文件无效或可撤销——胁迫抗辩败下阵来。
但文件死在另一条路上:被排除人士条款。法院逐一定性——内华达地区法院「几乎无可争议」是法院与司法机构、因而是被排除人士;Commission 是行政机构、也是「索赔人」,两条定义都撞线;「受益」不限于物质利益,三份文件的共同设计目的是「把信托资产送进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本身就是使被排除人士受益。结论是:撤换与委任受托人的契据、修订契据、委任 CI 为保护人的部分,全部因违反 cl. 43(j) 无效;只有辞去保护人职务的部分有效——职位就此出缺。法院判受托人胜诉并获费用,把新保护人的委任留给后续程序。美方没有上诉,转而在 1999 年 9 月直接起诉受托人,纠缠三年后于 2002 年 12 月和解,条款保密,受托人与信托获得责任解除。
| 库克群岛高等法院(Rarotonga, Civil Division) | In re XYZ Irrevocable Trust [1999] CKHC 5(受托人依 1956 年受托人法第 66 条申请指示与宣告;判决中当事人匿名:信托 XYZ、受托人 ABC Limited/the Applicant、设立人 Mr M 与 Mrs M、美方机构 the Commission) · Quilliam CJ(首席法官) 1999-08-11 宣告 Deed of Removal and Appointment of Trustee(1998-12-18)无效——违反 cl. 43(j)、为被排除人士(Commission 与内华达地区法院,或其一)之利益;宣告 Deed of Amendment(1998-12-22)无效——系设立人行使其已因胁迫事件丧失的权力、且为被排除人士利益;宣告 Declaration of Resignation 中委任 CI 为新保护人的部分无效、辞任部分有效(保护人职位出缺);保护人出缺期间依 cl. 43(h) 职责归属受托人,新保护人委任留待进一步申请;受托人胜诉并获费用(保留申请命令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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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关联程序,美国一侧) | FTC v Affordable Media, LLC, 179 F.3d 1228 (9th Cir. 1999)(the Anderson 案) · 未逐一列出(地区法院与第九巡回合议庭) 1998-06-17 藐视监禁 / 1999 年第九巡回维持 设立人因拒绝遣返资产被判民事藐视并监禁约六个月(1998-06-17 至 1998-12-22);第九巡回维持藐视裁定——设立人兼任共同受托人与保护人、保留实际控制,未能以「详尽且彻底」的方式证明履行不能;法院对人管辖不及于库克受托人与境外资产 |
法院的推理分两步走:先否决两条可能推翻文件效力的路径,再用第三条完成否决。第一步是胁迫:法院援引 Halsbury——拘禁是否构成胁迫取决于拘禁本身的合法性——认定藐视法庭的监禁依法有据,且二人宣誓书没有证据可推翻,于是以获释换签署「不致使文件无效或可撤销」。这一步是克制而非纵容:法院不为结果的严酷所动,坚持普通法对胁迫的技术边界。
第二步是权力来源:胁迫事件一旦发生,设立人的相关权力已自动消灭,Deed of Amendment 只是行使一项已不存在的权力,无效。法院据此赋予契据的自动失权机制以实体效力。
第三步、也是最有力的一步,是被排除人士条款。法院不纠缠「文件是否自愿」,而是问「这些文件的受益者是谁」:内华达地区法院是司法机构、Commission 是行政机构且是「索赔人」——按契据「最广义」的解释指令,两者都是被排除人士;「benefit」不能限缩为物质利益,因为三份文件的共同目的是「把信托资产送进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管辖权本身即利益。cl. 43(j) 的禁令由此全覆盖:撤换受托人、修订契约、委任保护人全部无效;只有辞任是纯粹的自我放弃,法院把它切割出来认定有效,让保护人职位依 cl. 43(h) 落回受托人。深层张力在于两个法域对同一事实的相反评价:内华达看到的是债务人用离岸结构藏资产,库克看到的是境外强制力试图夺取受托人地位,而结构缺陷(设立人保留控制)正是两边共同确认的事实。
I do not doubt that the imprisonment for contempt of court was lawful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Nevada and, as there is no oral evidence to cast doubt on the genuineness of the affidavits made by the Ms, I think I must accept that the withholding of release from prison until the documents had been executed is not such as to render those documents void or voidable.
本院毫不怀疑,因藐视法庭而施加的监禁依内华达州法律是合法的;且既然没有口头证据可以动摇 M 夫妇宣誓书的真实性,本院必须接受:以签署文件为获释条件的关押,不足以使这些文件无效或可撤销。
—— 判决书(PaCLII 全文;原始判决未标注段号)
It can scarcely be contested that the District Court is a Court and also a judicial body and as such is an Excluded Person.
几乎无可争议的是,地区法院既是法院又是司法机构,因而属于被排除人士。
—— 判决书(PaCLII 全文;原始判决未标注段号)
I am unable to construe the word 'benefit' as confined to material benefit... what was done was designed to bring the Trust asset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trict Court.
本院无法把「利益」一词解释为仅限于物质利益……所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其目的就在于把信托资产纳入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 判决书(PaCLII 全文;原始判决未标注段号)
The Deed of Removal and Appointment of Trustee is invalid as having been made in breach of cl. 43(j) of the Trust Deed for the benefit of an Excluded Person or Excluded Persons, namely the Commission and the District Court of Nevada, or either of them.
撤换与委任受托人契据无效,理由是其违反信托契约第 43(j) 条、系为被排除人士——即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内华达地区法院,或其一——之利益作出。
—— 判决书 Summary 部分(PaCLII 全文)
This they were entitled to do, and in the absence of any 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their resignations were made under duress, I consider those resignations to have been valid and effectual.
他们有权这样做;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辞任系出于胁迫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这些辞任有效并具有效力。
—— 判决书(PaCLII 全文;辞任部分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