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李某明(遗嘱人,1950-08-19 生,2015-08-11 于上海瑞金医院病逝) |
|---|---|
| 设立地 | 中国大陆(上海) |
| 准据法 | 中国法(《继承法》《信托法》,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 |
| 受托人 | 遗嘱指定妻子钦某某及李某明的三个兄弟姐妹(李甲、李乙、李丙)四人为共同管理人/受托人;钦某某先拒绝受托、二审中又反悔,法院最终确认由三兄妹担任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保护人/监察人 |
| 受益人 | 妻子钦某某、女儿李某今、女儿李某(原告),受益人以居住、报销医疗学费、按月领取生活费等方式取得信托利益 |
| 置入资产 | 元普投资·月月盈 500 万元、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账户约 500 万元、上海金家巷/青浦练塘/海南海口房产各一套(后两套经查系公有住房,不属遗产) |
| 关键条款 | 遗嘱约定:出售房产所得并入"李某明家族基金会";拟在上海购 650 万元三房两厅一套,"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妻子与小女儿有权居住;妻子与小女儿每月各领生活费 1 万元、医疗费全报、小女儿国内学费全报;四名管理人每年各领管理费 1 万元 |
李某明的一生横跨两个家庭。1980 年他与李某莉结婚,生了女儿李某;2006 年起他与钦某某生活,先后生下两个女儿。前段婚姻拖到 2012 年才由法院判决离婚,2013 年 9 月他与钦某某正式登记结婚。天不遂人愿:2015 年 5 月,年仅两岁多的次女李某佳病亡;8 月,李某明自己也查出绝症,住进上海瑞金医院。
自知时日无多,2015 年 8 月 1 日——去世前十天——他亲笔写下遗嘱。这份遗嘱没有走"一人一份"的常规路线,而是开宗明义:财产总计约 1,400 万元,包括元普投资 500 万元、上海银行及招商证券约 500 万元、三套房产。处理方式是:在上海再买一套约 650 万元的三房两厅,"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房产可出售,出售所得并入"李某明家族基金会";妻子钦某某和小女儿李某今每月领生活费 1 万元,医疗费全报销,小女儿学费全报;钦某某和他的三个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负责管理,每年各领管理费 1 万元。
其实这已不是他第一次立遗嘱。2014 年 11 月 23 日他就写过一份自书遗嘱,其中明确出现过"信托"二字——这为日后法院认定他的真实意思留下了关键证据。2015 年 8 月 11 日,李某明去世。
人一走,钱就成了战场。前妻所生的女儿李某把钦某某和小女儿李某今告上静安区法院,主张按遗嘱继承 805.26 万元遗产;钦某某则一方面主张遗嘱实际无法执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另一方面主张婚前财产协议不存在、丈夫名下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自己的一半。三兄妹作为第三人表示愿意担任管理人和受托人,并向法院提交了信托管理计划。
静安区法院查明:李某明与钦某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为 8,542,396.42 元及 8,876.03 美元,析出配偶份额后,遗产折价总值为 4,150,421.28 元及 4,438 美元——离遗嘱设想的 650 万元购房款已有缺口。但法院没有据此把遗嘱整体推翻,而是认定:李某明的意思是把遗产作为整体交由第三方管理、实现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这完全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2014 年遗嘱中的"信托"二字与 2015 年遗嘱相互印证。2018 年 10 月 29 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明通过 2015 年遗嘱设立信托有效,三兄妹为受托人。
二审中钦某某改口,先拒绝担任受托人、又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上海二中院认为其出尔反尔有违诚信,不予准许;2019 年 5 月 30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同时指出:因股市波动,购买 650 万元房产等内容已无法执行,但该部分不可执行不影响信托设立及生活费给付等其余条款——部分内容无效,不牵连整体。
值得玩味的是结局。据《法治周末》2025 年 3 月报道,这份经过两审法院确认的遗嘱信托,最终因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而终止,信托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分配完毕——李某明的传承愿望还是落了空。司法确认了遗嘱信托,却没能保住它。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7)沪0106民初33419号 · 未披露(合议庭成员未见于公开来源) 2018-10-29 确认 2015-08-01 自书遗嘱设立信托有效,李甲、李乙、李丙为受托人,按判决确认的遗嘱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并就析产、生活费给付等作出处理 |
|---|---|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沪02民终1307号 · 审判长金正华,审判员张华、陆晓波 2019-05-3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钦某某不再列为受托人,信托成立 |
法院对遗嘱的解释采取目的解释而非字面解释:从遗嘱目的看,李某明要的是让继承人及直系后代获得稳定收益、把处分权与收益权分离;从上下文看,650 万元购房条款写明"并入李某明家族基金会、由管理人统一管理",与其他资产的安排一致——既没有剥夺妻子的继承权,也没有安排女儿们直接继承。"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并非不能实现,恰恰是信托制度的功能所在。
在信托成立的技术层面,法院补上了受托人缺位的环节:遗嘱指定的管理人即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四人中一人明确拒绝,其余三人向法院提交信托管理计划、承诺信托。按《信托法》第十三条的补位机制与第八条"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的规则,信托自三兄妹承诺时成立。
法院还主动作了释明。一审判决专门就部分民事信托事宜向当事人释明——这套法律关系太过新颖、缺少先例。法院提醒三名自然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若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处理事务不当致信托财产受损,受益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等于把营业信托的信义义务标准,原样搬给了三个普通上海市民。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全文(第263期,含参考性案例164号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全文——法院官方原发渠道) |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含本案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全文,参考性案例164号)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中国法院网《从"遗嘱信托第一案"看遗嘱信托的属性与功能》(法院官方媒体评述)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用益信托网:判决书要点分析(含遗嘱原文逐段引述)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法治周末《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终止》(aftermath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