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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0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3等与贺某继承纠纷案——无子女孤寡老人立遗嘱设公益基金,法院认定构成遗嘱信托,却因"告错了法律关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Li v. He (Inheritance Dispute, Beijing No. 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6565号民事判决;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905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31日审结;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律所文章记载案号为(2021)京民申5415号,另有资料记为(2021)京民申4215号,未能核实一致,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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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披露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5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被继承人李某9是一位没有子女的北京老人。她与丈夫李某8系彼此唯一婚姻,未生育或领养子女;丈夫 2005 年 1 月 15 日先她而去,双方父母亦均已过世。作为丈夫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她继承了西城区某园 7 号楼 1 单元 401 宗房产中丈夫的份额,连同自己的份额合计持有该房产 100% 所有权。她身后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李某1、李某3 等人。老人热心公益:遗嘱中表达了用遗产设立"葆德基金"(名称待定)投入教育、扶贫等公益事业的意愿,同时不忘照顾亲友——资助弟弟妹妹的子女读书、每年资助锦州五姨 3000 元直至去世,并指定非法定继承人贺某为"名义上的遗产继承人"、另指定四人组成执行团队。这份公益加私益的安排,在她去世后引爆了兄弟姐妹与贺某之间的争夺。

信托结构

委托人李某9(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北京西城区居民)
设立地中国大陆(北京)
准据法中国法(《继承法》《信托法》;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
受托人遗嘱指定贺某为"名义上的遗产继承人",程某、羊某、张某、周某四人为遗产执行人,共同管理基金、按多数决原则决策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保护人;执行团队集体决策机制客观上起到相互制衡作用
受益人公益目的(教育、扶贫)为主,兼有特定亲友:李某9 的妹妹、弟弟及其子女(读书可资助)、丈夫家的两个妹妹和一个三弟的子女("有出息"可资助)、锦州五姨(每年 3000 元直至去世)
置入资产北京市西城区某园 7 号楼 1 单元 401 室房产(李某9 持有 100%)及存款等遗产
关键条款代书遗嘱+录像遗嘱:设立"葆德基金"用于公益事业;指定贺某为名义继承人(仅为执行安排的名义持有人,非实益取得人);指定四人执行团队按多数决共同管理;列明具体资助对象与金额

故事

李某9 与丈夫李某8 结婚多年,没有子女;2005 年丈夫去世后,她继承了他的份额,独占西城区一套房产。她的直系亲属只有兄弟姐妹——也就是后来跟贺某打官司的李某1、李某3 等人。

老人晚年的心思与寻常继承人不同。她立下代书遗嘱并辅以录像,核心内容有三层:第一,用遗产成立"葆德基金"(名称待定),用于教育、扶贫等公益事业;第二,指定亲属贺某为"名义上的遗产继承人"——注意,是名义上的;第三,指定程某、羊某、张某、周某四人为遗产执行人,共同管理基金、按多数决决策。遗嘱里还一一列明私人照顾对象:自己的妹妹弟弟及其子女读书有困难可资助,丈夫家两个妹妹一个三弟的子女"有出息"可资助,锦州五姨每年资助 3000 元直至去世,父母之墓每年请人"照顾"一下。

老人去世后,兄弟姐妹三人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主张遗嘱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贺某则主张遗嘱有效、自己按遗嘱取得遗产后配合执行人成立基金会。一审西城区法院认定录像遗嘱形式合法、内容反映真实意思,判李某1、李某3 各继承 5 万元,其余遗产由贺某1 继承,但贺某继承后应与遗嘱执行人配合,按遗嘱原则执行基金会的成立和运行。

二审是真正的转折点。北京二中院认为:从遗嘱全文看,李某9 的真实意愿是将遗产用于公益基金,贺某只是名义继承人、须按约定用途使用遗产,这实质上更符合遗嘱信托的特征,而非把财产送归贺某个人的遗赠——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设立遗嘱信托,个人以该形式投入公益慈善亦不违法,故不宜直接类推适用遗赠规则。

但二审随即使出一记"程序回旋踢":既然当事人起诉的依据是法定继承(原告方)或遗赠(被告方),而遗嘱的真实性质是遗嘱信托,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都是错的;继承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与信托关系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范围并不一致,无法在继承之诉中直接为案外执行人团队设定权利义务。于是二审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并为信托受托人划出信义义务红线——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管理不当致损,受益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贺某一方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同二审观点,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打完,遗产却仍悬在半空:定分止争的判决实际效果是"此路不通,另寻他路"——想真正执行这份遗嘱信托,当事人须另行按信托法律关系起诉。

时间轴

2005-01-15李某9 丈夫李某8 去世,李某9 继承其房产份额,合计持有 401 室 100% 所有权
2016-2017(约)李某9 立下代书遗嘱并录像:设立"葆德基金"用于公益,指定贺某为名义继承人、四人为执行人
2018(约)李某9 去世;其兄弟姐妹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贺某,西城区法院立案
2019(约)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录像遗嘱有效,李某1、李某3 各继承 5 万元,其余由贺某继承并配合执行人成立基金会
2020-12-31北京二中院(2019)京02民终9905号二审判决:遗嘱实质为遗嘱信托;双方以法定继承/遗赠起诉属法律关系定性错误,驳回诉讼请求
20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案号公开记载不一:(2021)京民申5415号/4215号,存疑)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6565号 · 未披露
约 2019
认定录像遗嘱有效;李某1、李某3 各继承 5 万元,其余遗产由贺某1 继承,贺某1 应与遗嘱执行人配合成立并运行基金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905号 · 未披露(合议庭成员未见于公开来源)
2020-12-31
认定遗嘱性质为遗嘱信托;因当事人以法定继承/遗赠起诉、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且无法在继承之诉中为案外人设定信托权利义务,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5415号(申浩所文章记载;另有资料记为(2021)京民申4215号,未能核实,存疑) · 未披露
2021
认同二审关于遗嘱信托定性的观点,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争点一:遗嘱的法律性质是遗赠还是遗嘱信托?二审认为应从全文判断真实意思,不能仅依个别语汇定性:李某9 明确要求遗产用于设立公益基金、贺某仅是"名义上的继承人"、四人执行团队按约定用途管理使用——财产未真正归于受领人个人,而是"所有权与受益目的分离",实质上更符合遗嘱信托。法律未禁止自然人设立遗嘱信托,个人以此形式投入公益慈善并不违法。争点二: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怎么办?原告以法定继承起诉、被告以遗赠抗辩,均与法院认定的信托法律关系不符;而信托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等主体,超出继承纠纷当事人范围,受"不告不理"约束,法院不能在继承之诉中直接为案外人设定信托权利义务,故驳回双方请求。争点三:向受托人释明义务。法院明确三名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管理不当致损的,受益人可依法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官说理

二审的核心说理是"实质重于形式":不因遗嘱用了"基金会""继承人"等字眼而定性为遗赠或普通遗嘱,而是追问财产的实益归属——贺某若取得的是完整所有权,属遗赠;若仅是名义持有、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向特定对象分配,则权属与受益分离,是信托。本案老人列明资助对象、设定公益目的、组织执行团队,指向的是后一种结构。

驳回而非改判,是程序法逻辑的必然。遗嘱信托的成立、受托人就任、财产交付,属于信托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主体可能包括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执行人团队和受益人。在继承纠纷的框架内径行改判赋予案外人信托权利义务,等于剥夺了相关主体的程序权利——这也正是再审申请人攻击"案结事未了"的点,但北京高院仍维持了这一路径。

法院同时用判决书为受托人立规矩:三人均应遵守信托文件,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出现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管理不当致损、将信托财产转为自己财产等情形,受益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这为后续另行起诉划好了跑道。

主题

遗嘱信托 公益信托 慈善 法律关系定性 录像遗嘱 遗赠 驳回起诉

后续影响

此案与上海"遗嘱信托第一案"(本库 D-CN-001)共同构成中国遗嘱信托识别规则的两大源头:上海案走"直接确认信托成立"路线,北京案走"定性纠偏+另行起诉"路线。此后(2021)京民申4215号(另案)等判决继续沿用"实质重于形式"的识别标准;2021 年《民法典》第 1133 条第 4 款明文承认遗嘱信托后,法院认定遗嘱信托性质有了直接法条依据。本案也暴露出一条实务铁律:遗嘱信托纠纷若以法定继承或遗赠立案,可能被整体驳回、财产悬置——起诉的法律关系选错,赢了形式输掉全部。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这位老人在遗嘱设计上其实相当克制——名义继承人+四人多数决执行团队+列明资助对象,已经具备信托的骨架,法院也买账;败在执行管道:没人以信托法律关系起诉,判决只能"指路"而不能"交货"。对家族的启示有三:一、立遗嘱时同步写清受托人承诺条款,生前就找好承诺受任的受托人,避免死后群龙无首;二、涉及公益目的的,考虑直接对接慈善组织或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任受托人),借民政部门备案获得确定性;三、家族成员若发现遗嘱实为信托,起诉时案由应直接主张遗嘱信托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套法定继承——程序走错一步,可能要多打一整轮官司。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观韬律师事务所官网《家族财富传承法律路径解析之信托》(引述二审关于遗嘱信托定性的判词原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申浩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继承编新修亮点及司法实践大数据分析》(含一审、二审、再审案号与裁判要点)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信托专题)》(含祝某再审申请全文引述)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大法宝律所文章《遗嘱信托时代即将到来,你了解清楚了吗?》(二审判词引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遗嘱信托裁判规则综述(明确引述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5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确认再审案号)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0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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