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李某9(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北京西城区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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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大陆(北京) |
| 准据法 | 中国法(《继承法》《信托法》;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 |
| 受托人 | 遗嘱指定贺某为"名义上的遗产继承人",程某、羊某、张某、周某四人为遗产执行人,共同管理基金、按多数决原则决策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保护人;执行团队集体决策机制客观上起到相互制衡作用 |
| 受益人 | 公益目的(教育、扶贫)为主,兼有特定亲友:李某9 的妹妹、弟弟及其子女(读书可资助)、丈夫家的两个妹妹和一个三弟的子女("有出息"可资助)、锦州五姨(每年 3000 元直至去世) |
| 置入资产 | 北京市西城区某园 7 号楼 1 单元 401 室房产(李某9 持有 100%)及存款等遗产 |
| 关键条款 | 代书遗嘱+录像遗嘱:设立"葆德基金"用于公益事业;指定贺某为名义继承人(仅为执行安排的名义持有人,非实益取得人);指定四人执行团队按多数决共同管理;列明具体资助对象与金额 |
李某9 与丈夫李某8 结婚多年,没有子女;2005 年丈夫去世后,她继承了他的份额,独占西城区一套房产。她的直系亲属只有兄弟姐妹——也就是后来跟贺某打官司的李某1、李某3 等人。
老人晚年的心思与寻常继承人不同。她立下代书遗嘱并辅以录像,核心内容有三层:第一,用遗产成立"葆德基金"(名称待定),用于教育、扶贫等公益事业;第二,指定亲属贺某为"名义上的遗产继承人"——注意,是名义上的;第三,指定程某、羊某、张某、周某四人为遗产执行人,共同管理基金、按多数决决策。遗嘱里还一一列明私人照顾对象:自己的妹妹弟弟及其子女读书有困难可资助,丈夫家两个妹妹一个三弟的子女"有出息"可资助,锦州五姨每年资助 3000 元直至去世,父母之墓每年请人"照顾"一下。
老人去世后,兄弟姐妹三人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主张遗嘱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贺某则主张遗嘱有效、自己按遗嘱取得遗产后配合执行人成立基金会。一审西城区法院认定录像遗嘱形式合法、内容反映真实意思,判李某1、李某3 各继承 5 万元,其余遗产由贺某1 继承,但贺某继承后应与遗嘱执行人配合,按遗嘱原则执行基金会的成立和运行。
二审是真正的转折点。北京二中院认为:从遗嘱全文看,李某9 的真实意愿是将遗产用于公益基金,贺某只是名义继承人、须按约定用途使用遗产,这实质上更符合遗嘱信托的特征,而非把财产送归贺某个人的遗赠——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设立遗嘱信托,个人以该形式投入公益慈善亦不违法,故不宜直接类推适用遗赠规则。
但二审随即使出一记"程序回旋踢":既然当事人起诉的依据是法定继承(原告方)或遗赠(被告方),而遗嘱的真实性质是遗嘱信托,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都是错的;继承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与信托关系的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范围并不一致,无法在继承之诉中直接为案外执行人团队设定权利义务。于是二审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并为信托受托人划出信义义务红线——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管理不当致损,受益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贺某一方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同二审观点,驳回再审申请。案件打完,遗产却仍悬在半空:定分止争的判决实际效果是"此路不通,另寻他路"——想真正执行这份遗嘱信托,当事人须另行按信托法律关系起诉。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18)京0102民初16565号 · 未披露 约 2019 认定录像遗嘱有效;李某1、李某3 各继承 5 万元,其余遗产由贺某1 继承,贺某1 应与遗嘱执行人配合成立并运行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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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京02民终9905号 · 未披露(合议庭成员未见于公开来源) 2020-12-31 认定遗嘱性质为遗嘱信托;因当事人以法定继承/遗赠起诉、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且无法在继承之诉中为案外人设定信托权利义务,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京民申5415号(申浩所文章记载;另有资料记为(2021)京民申4215号,未能核实,存疑) · 未披露 2021 认同二审关于遗嘱信托定性的观点,驳回再审申请 |
二审的核心说理是"实质重于形式":不因遗嘱用了"基金会""继承人"等字眼而定性为遗赠或普通遗嘱,而是追问财产的实益归属——贺某若取得的是完整所有权,属遗赠;若仅是名义持有、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向特定对象分配,则权属与受益分离,是信托。本案老人列明资助对象、设定公益目的、组织执行团队,指向的是后一种结构。
驳回而非改判,是程序法逻辑的必然。遗嘱信托的成立、受托人就任、财产交付,属于信托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主体可能包括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执行人团队和受益人。在继承纠纷的框架内径行改判赋予案外人信托权利义务,等于剥夺了相关主体的程序权利——这也正是再审申请人攻击"案结事未了"的点,但北京高院仍维持了这一路径。
法院同时用判决书为受托人立规矩:三人均应遵守信托文件,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出现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管理不当致损、将信托财产转为自己财产等情形,受益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这为后续另行起诉划好了跑道。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观韬律师事务所官网《家族财富传承法律路径解析之信托》(引述二审关于遗嘱信托定性的判词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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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申浩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继承编新修亮点及司法实践大数据分析》(含一审、二审、再审案号与裁判要点)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信托专题)》(含祝某再审申请全文引述)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大法宝律所文章《遗嘱信托时代即将到来,你了解清楚了吗?》(二审判词引文)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遗嘱信托裁判规则综述(明确引述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5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确认再审案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