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梁培基(被继承人,2016-12-30 病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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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大陆(广东佛山/上海)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继承法》,二审适用《民法典》第 113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15 条) |
| 受托人 | 遗嘱指定的本金监管人为"智豪与俊豪兄弟俩"(梁智豪、梁俊豪,其中梁某3 系账户名义持有人并负责资金出入),王某负责股票账户的监管操作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设保护人;梁培基本人指定王某"努力跟踪看盘",实以亲信盯梢代替监察机制 |
| 受益人 | 孙子(利润 35%,供名校学习费用)、王某(利润 35%,维持日后生活)、上海操盘手(利润 30% 劳务费) |
| 置入资产 | 登记于梁某3 名下的安信证券账户资金 500 万元(其中 3,611,629 元系尹某 2016-12-06 存入) |
| 关键条款 | 《嘱咐计划如下》:本金 500 万、预留 100 万(20%)作风险承受;本金只能交上海朋友投资、分配利润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600 万;每次分成由操盘人与监管人协商提取;该文件系打印件,仅尾部有梁培基本人签名,无见证人 |
梁培基晚年把炒股做成了一件半家族化的事业:账户挂在弟弟梁某3 名下,操盘的在上海,管钱的是自家兄弟,受益的是孙子、儿孙辈和身边人。2016 年他病重,深知"家庭存在问题太多"——账户钱不在自己名下、受益安排全靠口头默契——于是在 11 月 18 日写下一份《嘱咐计划如下》,把本金监管、风险预留、利润分配比例(操盘手 30%、孙 35%、王某 35%)、账户下限(分配后不得低于 600 万)一条条写死,交梁某3 保管。这份文件打印而成,尾部有他本人的签名。
2016 年 12 月 6 日,第三人尹某以自己名义向该账户存入 3,611,629 元;12 月 30 日,梁培基去世——他原计划的律师见证,终究没来得及办。
人走账在,矛盾立起。梁培基死后,妻子潘某和两个儿子梁某1、梁某2 认为梁培基生前不过是借梁某3 之名炒股,起诉请求梁某3 归还账户里的 500 万元;梁某3 则出具《声明》,称该 500 万系伯父梁培基生前存入、委托其为梁某1(梁培基之孙的父亲)暂为保管、按梁培基生前协定分配收益,自己是监管人而非所有人。
案件打到佛山中院。法院先做定性:综合《嘱咐计划如下》的内容——梁培基把 500 万元本金委托他人监管处分、通过财产管理使其保值增值、将增值部分分配给各受益人——兼具遗嘱和信托的法律特征,属于"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即遗嘱信托;虽无"死亡后"的字样,但结合其病重背景与安排内容,可推定这是对死后财产的处分。
定性赢了,效力却输在形式。《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嘱咐计划如下》仅有遗嘱人梁培基的签名,缺乏见证人在场见证。二审据此认定:该遗嘱信托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结局是妻子和两个儿子胜诉方向落定——一份精心设计、连账户下限和利润比例都写死的传承安排,因缺两名见证人的签名而整体归零。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粤0606民初6408号 · 未披露 2019-03-05 开庭(缺席判决) 一审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认定终止条件未出现;判梁智豪向潘锦霞归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个人份额本金250万元,驳回潘锦霞、梁泽庭、梁泽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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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粤06民终1609号 · 审判长罗凯原,审判员梁亦民、谢达辉 2021-05-14(2020-02-27 立案)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嘱咐计划如下》兼具遗嘱与信托的法律特征、属遗嘱信托且依法成立(梁智豪于2019-03-05一审开庭期间承诺信托);但该打印遗嘱仅有遗嘱人签名、缺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形式要件,遗嘱信托无效;改判梁智豪返还500万元,一、二审受理费共93,600元由梁智豪负担,鉴定费34,800元由三上诉人负担 |
法院对定性问题的说理体现了实质审查立场:不因文件名为"嘱咐计划"、未出现"信托"字样而否定其信托属性,而是解剖其结构——有没有委托(本金交他人监管处分)、有没有管理(财产管理保值增值)、有没有受益人分配安排(孙 35%、王某 35%、操盘手 30%)。三项齐备,即构成"遗嘱+信托"。
但效力层面,法院对形式要件毫不通融。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设的遗嘱类型,其严格形式要件旨在克服打印件易造假、易被操纵的弊端;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把民法典施行前的打印遗嘱也拉入新规则(遗产已处理完毕的除外)。梁培基无人见证的打印件,无论内容多么具体、意愿多么真切,都跨不过这道门槛。
本案的深层逻辑是:遗嘱信托受遗嘱与信托的双重形式管制——既要有信托的实质结构(《信托法》第 9 条的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取得方式六要素),又要满足民法典对遗嘱类型的形式要件。两者缺一,安排即告失败。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深圳律师网站全文收录(2020)粤06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书,含当事人身份、一审情况、合议庭与2021-05-14裁判日期;本库逐段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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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观韬律师事务所官网文章(引述二审判决书关于遗嘱信托定性及民法典第1136条适用的原文)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判决书摘录(当事人、诉讼请求、基本案情、账户细节)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申浩律师事务所文章(案情与法院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