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家,护航家族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 家族办公室 · 财富传承与全球资产配置的资讯与知识平台
chinatrust.cn|信托之家
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翁凯文、吕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香港富豪遗嘱信托下的内地股权:受托人可以把遗产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境内 · 2020 · 最高人民法院

翁凯文、吕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香港富豪遗嘱信托下的内地股权:受托人可以把遗产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Weng Kaiwen v. Weng et al.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ird-party revocation action, testamentary trust)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0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涉案标的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投…涉案金额 / 标的
5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翁祐(Weng You,音译,香港居民)是佛山顺德有利公司的创始股东——1998 年 4 月 20 日,他与儿子翁国基在顺德设立这家有限责任公司,翁祐持 80%、翁国基持 20%。2001 年 11 月 6 日,翁祐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翁某2 等四人为遗嘱执行人及信托受托人,共同管理遗产,受托人有权将遗产出售变现并可酌情延期出售;清偿债务、费用与遗产税后,余款与未售财产分为 17.2 份,以信托方式分配给 13 名受益人持有,其中为翁博文、翁卓文、翁凯文、翁硕文、翁慧雅、翁诗雅等孙辈各自持有份额至其年满 18 岁。2004 年 5 月 2 日翁祐在香港去世,2006 年 1 月 11 日香港高等法院颁发遗嘱认证书。此后十几年,这份跨香港与内地的遗嘱信托在两条战线缠斗:内地是受托人要求把有利公司 80% 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引发的家族诉讼,香港是受益人投诉受托人失职导致的撤换程序。

信托结构

委托人翁祐(香港居民,2004-05-02 去世)
设立地香港(遗嘱设立与认证)+ 中国内地(遗产主要组成部分——有利公司股权之所在地)
准据法遗嘱明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及生效";但就内地股权的遗产管理与登记事项,最高法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4 条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内地法)
受托人翁某2、杨某、翁某3、蔡某四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信托受托人三位一体);2019-07-23 被香港高等法院撤职,改委任毕马威咨询(香港)有限公司总监吕某及帕某·考利(P. Cowley,音译)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未设保护人;遗嘱赋予受托人绝对酌情权(含延期出售免责、绝对投资权、为孙辈利益提前动用份额)
受益人13 名受益人,按遗嘱分为 17.2 份;孙辈(翁博文、翁卓文、翁凯文、翁硕文、翁慧雅、翁诗雅等)份额持有至年满 18 岁
置入资产有利公司 80% 股权及其他遗产;受托人须先付债务、殡殓费、遗嘱检定费、两项遗赠及其遗产税,再行分配
关键条款受托人有权将遗产出售变现、可用绝对酌情权延期出售且无需承担损失;可如同享有信托基金绝对受益权一样投资及转换投资;可为孙辈利益提取其推定/既得份额支付款项;遗嘱第 7 条为全部财产归入信托的总括条款

故事

翁祐的安排在纸面上无懈可击:香港法下的遗嘱信托,四位受托人手握绝对酌情权,13 名受益人坐等 17.2 份分配。问题出在最重要的一块资产动不了——内地有利公司的 80% 股权一直登记在死者翁祐名下。人已过世,股权挂在逝者头上,无法年检、无法管理,2004 年去世,拖到 2010 年仍未收集处置。

2010 年 12 月 30 日,四位受托人以翁国基为被告、有利公司为第三人,向顺德法院起诉要求实现遗产继承。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后,佛山中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13号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审理;受托人随即撤诉,改向佛山中院另案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

2014 年 1 月 22 日,佛山中院 11 号判决:确认四名受托人有权持有有利公司登记于翁祐名下的 80% 股份,公司应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于四人名下并办理登记。经四人协商,股权按每人 20% 过户,2014 年 10 月顺德市场监管部门依执行函完成了变更。受托人终于拿到了股权——名义上的。

香港战线却在崩塌。2019 年 7 月 23 日,香港高等法院在杂项程序(编号 1682/2016、1568/2017)中判决:将翁某2 等四人撤职,委任毕马威的吕某及帕某·考利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遗产拖了十五年没分下来,受益人的耐心早已耗尽。

早已年满 18 岁的受益人翁凯文在内地发起了反攻: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 11 号判决损害其权益——他已经成年,有权自行持有自己 4.65% 的份额,要求把登记在翁祐名下的 80% 股份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直接变更到自己名下。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20 年 11 月,新的受托人吕某、帕某·考利亦获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 年 12 月 30 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11 号判决不违法,不应撤销。理由层层展开:股权登记在死者名下无法管理,受托人登记持股有利于遗产收集、管理与分配;一、二审判决确认的是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权利,并非股权所有权;现行法并未禁止受托人成为遗产关联公司股东。而翁凯文要求按 4.65% 直接登记股权,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遗嘱——遗产尚在收集管理阶段,债务税费未定,其继承份额尚未确定。至于受托人适任性争议,最高法指明出路:另行诉讼解决。判决同时敦促新旧受托人均应勤勉尽责、加快变现与分配——毕竟,翁祐 2004 年去世,至此遗产已拖了十六年。

时间轴

1998-04-20翁祐与翁国基在佛山顺德设立有利公司,分别持股 80%/20%
2001-11-06翁祐在香港立遗嘱:四人为遗嘱执行人及信托受托人,遗产分 17.2 份给 13 名受益人,依香港法解释
2004-05-02翁祐在香港去世;有利公司 80% 股权仍登记其名下
2006-01-11香港高等法院颁发遗嘱认证书,授予四受托人遗产管理权
2010-12-30四受托人向顺德法院起诉翁国基,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3佛山中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13号裁定指令审理;受托人撤诉后另行提起 (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2014-01-22佛山中院 11 号判决:确认四受托人有权持有 80% 股份,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4-10-09依(2014)佛中法执字第395号协助执行通知,80% 股权按四人各 20% 过户登记
2019-07-23香港高等法院将四受托人撤职,委任毕马威吕某及帕某·考利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
2020-12-30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再审判决:维持 11 号判决,驳回翁凯文按份额直接登记股权的请求

审级与裁判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案号未披露) · 未披露
2010-2011(约)
裁定驳回四受托人实现遗产继承的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13号 · 未披露
2013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顺德法院审理;后受托人撤回该案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 · 未披露
2014-01-22
确认翁某2等四人有权持有有利公司 80% 股份;公司应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于四人名下并办理登记手续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具体审级法院依公开来源未完整披露)案号未披露 · 未披露
2014-2019(约)
一、二审均认可翁凯文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作出实体裁判(未支持其撤销 11 号判决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 · 未披露(合议庭成员未见于公开来源)
2020-12-30
再审维持 11 号判决:受托人基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信托受托人地位登记持股合法;翁凯文请求按 4.65% 份额直接登记股权,既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遗嘱,不予支持;翁凯文主体资格获认可,吕某、帕某·考利获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要点

争点一:受托人能否将遗产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最高法给予肯定回答:股权继续登记在死者名下无法管理,遗嘱赋予受托人收集、变现、投资的绝对酌情权,登记于受托人名下有利于遗产管理与分配;受托人持有的仅是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权利而非股权所有权,变现后收益仍须按遗嘱分配给各受益人;现行法未禁止受托人成为遗产关联公司股东。争点二:受益人能否请求按份额直接登记股权?不能——遗产尚处收集管理阶段,应缴债务税费总额未定,受益人对整体遗产的份额不等于对特定资产(80% 股权)的确定继承份额,按遗嘱比例(翁凯文主张 4.65%)直接登记既无法律依据、不符合遗嘱、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争点三:准据法。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4 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有利公司系内地设立之公司,其股权管理适用内地法——遗嘱虽声明依香港法解释,内地登记事项仍归内地法管辖。争点四: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受益人无须就受托人胜诉的遗产收集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鉴于受益人与受托人确有管理争议且香港程序已更换受托人,可例外认定翁凯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官说理

最高法的实用主义立场贯穿始终:制度的目的是让信托跑起来。判决反复强调"如果不按照 11 号判决的方式处理,案涉遗产将难以管理、难以确保遗嘱的执行和信托财产的收集与分配"——在遗嘱信托与遗产管理人制度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受托人名义持股是功能上必需的临时安排,而非所有权的授予。

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法院给出的通道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的:受托人取得的是管理权,受益人保留的是按遗嘱分配的受益权;若受益人认为受托人不适任或侵权,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本案中香港法院撤换受托人正是该机制的运作实例,最高法还准许新受托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令内地程序与香港程序衔接。

判决最后一段罕见地对当事人提出了期限要求:敦促新旧受托人审慎尽责、加快遗产收集处理变现、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分配,并指出翁祐 2004 年去世至今遗产事宜一直未处理完毕的不正常状态——最高法在用判决书本身向受托人施压。

主题

遗嘱信托 涉外遗嘱 受托人权力 遗产管理人 股权登记 第三人撤销之诉 准据法 香港

后续影响

此案是中国最高层级法院对遗嘱信托受托人权力的首次正面表态,确立了"受托人可为管理目的登记为遗产公司股东"的规则,被此后股权遗嘱信托、家族企业股权继承类案件广泛援引;学界(如《财富管理》杂志专文)据此主张"受托人继受股东资格"应成法定规则。本案亦是跨境遗嘱信托的标志性判例:香港法遗嘱在内地执行时,管理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两地程序(香港撤换受托人/内地撤销之诉)可以衔接。该案与关联的(2020)最高法民再113、114号判决共同被称为"翁氏家族案"。十六年未决的遗产分配也在判决敦促下进入新受托人主导的收尾阶段。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库观点:这份遗嘱文本近乎完美——绝对酌情权、延期出售免责、孙辈保障条款一应俱全,但它输给了时间与治理:受托人拖了十五年没收齐遗产,逼得受益人在两地法院同时开战。对家族的启示:一、股权遗产务必生前规划过户路径(生前信托+SPV 持股优于死后遗嘱信托),死亡登记的股权会立即冻结公司治理;二、遗嘱信托应写明受托人处置时限与报告义务,并预设受托人撤换与继任机制——本案全靠香港法院救场;三、跨境信托要提前做两地程序预案:遗嘱认证、准据法、登记机关各管一段,任何一段卡住,全体受益人陪等。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微信公众号全文转载(2020)最高法民再112号判决书(含法院查明事实、裁判理由全文及判词原句)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搜狐转载判决书节选(当事人姓名匿名版,裁判理由四部分全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财富管理》杂志《股权遗嘱信托的法律障碍及破解》(学理评述)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04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蔚莱家族办公室 · 从看清到安排Wealth Family Office
www.wfo.hk
全面诊断→19 个维度 · 122 项检查清单,先看清家庭财务的全貌
家族财富课→把财富传承的功课,一讲一讲学扎实

BUILT TO LAST 以简驭繁 蔚莱长青WEALTH FAMILY OFFICE LIMITED

服务

家族财富课 服务体系 合作机构

客户

数智平台 客户登录 预约咨询

关于

蔚莱家办 信托之家 顾问入口

关注

蔚莱家办小程序
小程序 · 蔚莱家办
微信订阅号 蔚莱家办
订阅号 · 蔚莱家办
微信服务号 蔚莱家族办公室
服务号 · 蔚莱家族办公室
信托之家 · 蔚莱家族办公室旗下财富传承内容平台
投资涉及风险,过往表现不代表未来回报。网站所述目标回报与数字仅为信息演示,实际表现会受经济环境、市场趋势等因素影响。
© 2013-2026 蔚莱 · 保留所有权利 苏ICP备2025226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