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崔亦某(被执行人,因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获刑十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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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大陆(江苏南通/山东) |
| 准据法 | 中国法(《信托法》《刑法》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
| 受托人 | "第三方保理"机构(执行裁定书原文表述为"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受托人具体身份未披露;媒体指出不排除系名称含"家族信托"的私募基金)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未披露 |
| 置入资产 | 名为"家族信托基金"的金融资产 4,143.24 万元(被法院按存款类财产扣划) |
| 关键条款 | 未披露——执行裁定书未附信托文件,信托的设立时间、受托人、受益人、条款均不公开 |
故事的起点是 2010 年的一笔收购。华润集团旗下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药品流通龙头济南中信医药。十多年后案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认定崔亦某等人作为被收购方虚增济南中信利润,构成合同诈骗罪;崔亦某另犯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 80 万元,并被责令继续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 7,012.14 万元。
2023 年 10 月前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全面扫描崔亦某名下财产: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一网打尽。
真正的爆点藏在执行裁定书的一句话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 5,481,343.51 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 41,432,409.09 元;合计 46,913,752.6 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那笔 4,143 万元的"家族信托基金",被法院系统直接归入存款类财产,扣划、发还,一气呵成。
2025 年 7 月,这纸执行裁定书在财富管理圈炸开。争议不在"该不该追赃"——罪犯不能拿别人的钱挡债,违法所得必须退赔——而在"怎么追":中国法学界的主流共识是,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已不属于委托人,要否定信托效力,应先经民事庭审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涉三方以上主体、需当事人举证),而不是在执行程序里看见"家族信托"四个字就直接扣划。中国人民大学缪因知教授等公开撰文指出,法院未遵循诉讼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就直接执行,程序上跳过了信托权利人的抗辩机会。
业内同时泼出第二盆冷水:裁定书里"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的措辞本身就不规范——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系统中确实存在名称带"家族信托"字样的私募基金,该笔资产未必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界面新闻援引刑事关联案号(2023)苏06刑终168号查询裁判文书网,未见刑事判决全文公开,一切判断只能基于执行裁定书的只言片语。
但这不是孤例。《法治周末》整理发现:在(2025)鲁1502执异84号案中,山东聊城的路某因非法行医收取胎儿性别鉴定费用 1,533.08 万元获刑,其家族信托虽部分财产系合法收入,但因混入非法收入同样被执行;再加上武汉外贸信托·福字221号案(本库已收录),家族信托"击穿"案例已呈多点开花之势。区别在于:武汉案走了执行异议程序、法院还在裁定书里论证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南通案则是一纸裁定直接扣划,连论证都省了。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苏06刑终168号(含一审程序) · 未披露(刑事判决书未公开全文) 2023 崔亦某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 80 万元,继续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 7,012.1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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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 (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 · 未披露(执行实施案件不署合议庭) 2023-2025(执行实施阶段) 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 5,481,343.51 元及"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 41,432,409.09 元,合计 46,913,752.60 元发还华润医药;未见对信托效力的实体审理,未见公开的执行异议裁定 |
执行法院的隐含逻辑(裁定书未展开论证,此处系对执行行为的解读):刑事退赔以追缴违法所得为前提,若该信托财产本身来源于合同诈骗所得,依《信托法》第 11 条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自始无效,无效财产不享有独立性,执行程序可径行追缴。多数受访专家亦认为本案核心是财产来源违法而非信托制度失效。
但学者与业界的批评同样有力:即便如此,也应先经民事或刑事审判程序对财产权属与信托效力作出认定,给信托受益人(可能是无辜的家族成员)留出抗辩空间;直接在执行系统里把信托资产当存款扣划,等于让《信托法》第 16、17 条的财产独立性规则在刑事执行语境下整体失灵。缪因知教授警示:若程序保障缺位,境内机构客户将资产配置海外的动机会更强。
本案还暴露了登记与核查的断层:真正的家族信托应在信托专户体系内运行、受托人独立管理,法院查控系统本应能识别"信托财产"与"个人存款"的边界;当一笔资产以"家族信托基金"的含糊名称存在于"第三方保理"体系时,查控系统无法识别,执行法官也就无从适用信托规则。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界面新闻《家族信托被"击穿"?超4000万元"信托"当成存款强制执行有何启示?》(含执行裁定书原文引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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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法治周末《国内家族信托的"能托"和"不能托"》(周小明、赵廉慧访谈及(2025)鲁1502执异84号关联案)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南方+刊载缪因知教授评论《又见"击穿"案:家族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边界何在》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腾讯新闻转载21世纪经济报道(专家解读:涉案财产本身不合法系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