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不适用(本案为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田某、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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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上海) |
| 准据法 | 中国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第496条) |
| 受托人 | 中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身份)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不适用 |
| 置入资产 | 600万元贷款债权及利息请求权 |
| 关键条款 | 《贷款合同》约定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96期每期本息与剩余本金,未载明实际利率与利息总额 |
2017年9月22日,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以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9月26日,两人先向中原信托汇款14.1万元作为第一期还款,次日收到600万元放款——这笔在放款前就付出的首期款,后来被法院认定为应从本金中扣除。此后两人按表逐月还款,直到2018年11月,又获准提前还款,12月17日一次性支付551万余元结清全部贷款。
结清之后,两人把账重新算了一遍,发现了问题:合同虽写明平均年利率11.88%,但按照《还款计划表》逐期还本付息的实际现金流折算,真实年化利率达到20.94%。原因是中原信托的计算方式并非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息,而是先以600万元本金乘以11.88%再乘以8年算出总利息,加到本金上平均分摊到每月——分期还款之下,借款人实际占用的本金逐月减少,这种算法使真实资金成本远高于名义利率。而《还款计划表》本身只列出每期本息合计与剩余本金,既没有写实际利率,也没有写利息总额或计算方法,普通人几乎不可能凭肉眼看穿其中的差别。
两人起诉要求返还多收利息。一审普陀区法院认为《还款计划表》已列明每期还款本息和剩余本金,且借款人签字确认,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于2020年7月3日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准许中原信托自愿补偿20万元)。两人不服上诉。
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适用民法典的终审判决,彻底扭转结果。法院认为: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只有实际利率才能如实反映用资成本;贷款人负有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或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的义务,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的,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按要求说明。《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实际利率,一般理性人难以自行发现或验算其中差别。在未明确披露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解释原则、以一般理性人标准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息,符合通常理解、交易习惯与诚信原则,应予支持。法院改判中原信托返还多收利息844,578.54元,并赔偿相应存款利息损失;同时认定放款前收取的14.1万元第一期还款应从本金中扣除。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判决书披露的中原信托自制利率表显示,所谓11.88%只是各年名义利率的算术平均。判决发布后,监管部门与媒体将其与消费贷款中的『利率幻觉』现象联系在一起,随后监管要求贷款产品明示年化利率,本案被公认为重要推动案例,并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沪74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 2021 两审终审。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3944号,2020年7月3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34号,2021年1月4日改判,为终审判决。该案后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参考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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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推理围绕『利率的合意是否真实达成』展开。第一,实际利率披露义务的根据:利息是借款人为获得资金使用权支付的对价,利率直接决定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本金分次归还的情况下,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不能反映借款人的真实用资成本,因此只有实际利率才构成真实的合意内容。第二,披露是否充分:《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与剩余本金,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计算方式,一般人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发现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别并自行验算,故不足以视为已经披露;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的,还应依民法典第496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第三,未披露时的合同解释:应依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与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并载明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息,符合通常理解与交易习惯,应予支持。第四,砍头息处理:实际放款前已收取的还款,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
《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二审判决裁判理由原文(中文),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澎湃新闻刊载案例文本
—— (2020)沪74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裁判理由
贷款人有义务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人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计收利息。
裁判要旨原文(中文),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文本
—— (2020)沪74民终1034号·裁判要旨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上海金融法院官网:新华社报道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含案号与裁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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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澎湃新闻: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田某、周某诉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含完整裁判理由)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上观新闻:上海金融法院裁判规则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含判决主文与意见阐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