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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3 · 北京金融法院

A信托公司执行异议案——法院冻结的49%股权属于信托财产:受托人异议成功,执行被中止

Trust Company A's objection (Beijing Financial Court) — trustee successfully excludes execution over equity held as trust property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执异544号执行裁定(裁定书未公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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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本案当事人依公开文书以A信托公司、B公司匿名化称谓出现。基本格局是:A信托公司担任某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持有B公司49%的股权。在另一起案件中,B公司或其相关方成为被保全人,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A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持有的这49%股权——从登记看,股权登记在A信托公司名下,冻结似乎顺理成章。A信托公司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冻结股权属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请求解除冻结。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这起程序性案件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与委托人一侧的家族信托冻结案形成对照:当债务风险来自受托人一侧时,信托财产独立性规则反向发挥作用,保护信托财产不被受托人的债权人追及。

信托结构

委托人未披露(相关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北京)
准据法中国信托法
受托人A信托公司(公开文书匿名化称谓)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相关信托计划受益人(未披露)
置入资产B公司49%股权(A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持有)
关键条款该股权由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持有,属信托财产范畴,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故事

这起案件的信息披露程度有限:公开文书中受托人被称为A信托公司,目标公司被称为B公司,相关信托计划未具名。能够确认的框架是:A信托公司作为某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持有B公司49%的股权;这是信托业内常见的持股架构——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登记为股东,实益权益归属于信托计划。

纠纷起于另案。在针对相关当事人的保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这笔49%的股权。对执行法院而言,股权登记在A信托公司名下,属于登记股东名下的财产。但对A信托公司而言,被冻结的是信托计划的资产:它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原案件保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其代表某信托计划持有的B公司49%股权属于信托财产,不属于A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请求解除冻结。

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后支持了A信托公司:法院表示,A信托公司作为某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股权执行的实体权利,对其所提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从而中止了对目标股权的执行。

这一结果背后的规范依据是《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本案中,另案债权人针对的是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债务,其保全手段却击中了信托财产,法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纠正。

该案与武汉中院家族信托冻结案、广州农商行诉渤海信托案、国民信托诉远东宏信案共同拼出一条完整的规则光谱:委托人一侧的债务,一般不能穿透执行信托财产但可以限制受托人向委托人返本;受托人一侧的债务,不能追及信托财产;受益人一侧的信托受益权,本身是可执行财产。家族信托从业者把这四个象限讲清楚,客户对『信托防什么、不防什么』的认知才完整。

时间轴

此前数年A信托公司设立某信托计划,代表信托计划持有B公司49%股权并办理工商登记
2023年前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另案纠纷形成,相关当事人成为被保全人
2023年另案保全执行中,法院冻结A信托公司名下B公司49%股权
2023年A信托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股权属信托财产而非固有财产
2023年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执异544号裁定:支持异议,中止对目标股权的执行

审级与裁判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执异544号执行裁定(裁定书未公开全文)
2023
执行异议程序。另案保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目标股权→A信托公司作为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后作出(2023)京74执异544号执行裁定,支持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股权的执行。裁定书未公开全文,无后续审判程序记录。

裁判要点

北京金融法院裁定:A信托公司作为某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B公司49%股权执行的实体权利,对其所提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中止对目标股权的执行。

法官说理

裁定的核心逻辑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分。依据《信托法》第16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及信托存续期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财产,均属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17条进一步规定,除法定四种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案涉49%股权虽登记于A信托公司名下,但其实益归属于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的组成部分;另案保全针对的是受托人或相关方的固有责任,与信托计划无关,冻结该股权缺乏《信托法》上的依据。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对股权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对该股权的执行,故法院支持异议、中止执行。这一处理延续了最高法院在信托专户执行异议案件中确立的判断路径:以实益归属与账户(或登记)的专户属性为依据,穿透名义登记判断财产归属。

判决原文

A信托公司作为某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股权执行的实体权利,对于其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而中止了对目标股权的执行。

执行裁定认定(中文),见德恒律师事务所文章对(2023)京74执异544号裁定内容的引述(受托人名称为公开文书匿名化称谓)

—— (2023)京74执异544号执行裁定书

主题

信托财产独立性 执行异议 股权冻结 受托人权利 保全错误 北京金融法院

后续影响

本案被律所与信托业者在讨论受托人持股风险隔离时广泛引用,与最高法院执复88号裁定一道构成『受托人一侧』信托财产独立性保护的最新例证;它也提示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持股时,应在登记文件、信托文件与信托登记信息中保持实益归属的完整证据链,以便在保全风波中迅速完成举证。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对家族信托从业者,本案权威化了一个常被客户误解的点: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双向的——既防委托人的债权人,也防受托人的债权人。挑选受托人时,其自身资信、专户与持股登记的规范性,直接决定这层保护是否可靠;受托人则应把『代表信托计划持有』的痕迹做到登记与信托登记系统里,出事时才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主张。客户问『信托能防什么』时,本案与委托人债务穿透类案例应成对讲解,避免单向理解隔离功能。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德恒律师事务所:非上市公司股权家族信托的架构与价值(引述(2023)京74执异544号裁定内容)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北大法宝收录:同文载明(2023)京74执异544号案要旨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19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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