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大业亨通(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与光大兴陇签订信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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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中国内地(北京) |
| 准据法 | 中国信托法及银保监会信托监管规章 |
| 受托人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大业亨通(自益),底层实益归属大通阳明系列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含陈某) |
| 置入资产 | 资管计划募集资金2.25亿元,投入信托计划后受让工大高总持有的工新6600万股限售流通股收益权 |
| 关键条款 | 信托合同约定光大兴陇作为事务管理型受托人不做尽职调查、不盯市、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由工大高总办理《账户限制单》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未办理股票质押 |
2017年8月15日,大业亨通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同日,工大高总作为转让方与回购方,与光大兴陇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整体结构是:大业亨通设立大通阳明系列集合资管计划向投资者募资,募来的钱投进光大兴陇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资金再受让工大高总持有的工新6600万股限售流通股收益权,到期由工大高总回购。三层嵌套,环环相扣。
投资者看到的推介材料一片祥和:信托公司做背书、强制执行公证增信、管理人配了尽职调查报告。但只有解剖结构才能看见的隐患是:大业亨通是大通期货的全资子公司,大通期货又隶属哈尔滨工大集团,与融资方工大高总存在关联关系——管理人给自家人融资;底层增信只有一纸《账户限制单》和强制执行公证,连股票质押都没有办理。2017年10月9日,陈某与另外数百名投资者一起把100万元投入了这个嵌套结构。
2019年3月产品到期,工大高总没有回购,工新股价早已触及警戒线,标的股票被多家法院查封。大业亨通声明融资方涉嫌重大违规、无力兑付。投资者维权时发现,光大兴陇甚至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未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信托登记,投资者连信托文件的原文都拿不到。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大业亨通与工大高总具有关联关系,本应更加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对资管计划的推介有不实之处、履行不当,未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光大兴陇虽与陈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但陈某投资的集合资管计划与其形成信托关系,其未办理信托登记、未事前尽调即签订事务管理信托合同,在股价触及警戒线、融资方涉诉、回购违约等风险信号出现时,不及时商请、催促大业亨通指令其要求股票质押、申请强制执行,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扩大,仅以通道业务为由消极放任,未尽到受托人谨慎有效管理、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的法律义务,对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大业亨通、光大兴陇共同赔偿陈某本金100万元及按年利率8.3%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这是国内通道类信托案件中,投资者首次在一审获得全额胜诉的判决。原告代理律师称其为金融消费者追责通道信托公司的首例全胜判决,业内则惊觉:通道方以『不做尽调、不主动管理』写入合同的免责安排,在司法眼中反而是失职的证据。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京0105民初87359号民事判决 2020 一审程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7359号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下达一审判决;判决书告知上诉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媒体披露光大信托在准备上诉,其后二审及批量投资者诉讼的最终结果未见完整公开报道;南方都市报系2022年报道显示光大信托同类通道业务案件被判连带赔偿30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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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两被告分别说理。对管理人:大业亨通与融资方工大高总具有关联关系,本应更加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对资管计划的推介存在不实之处,且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形,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无法按事先设定的保障措施保全,未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应赔偿损失。对通道受托人:虽然陈某与光大兴陇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陈某投资的集合资管计划与光大兴陇形成信托合同关系,光大兴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将损害陈某权益,陈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光大兴陇的过错有三:一是未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信托产品登记,且未向陈某送达信托合同与回购合同,使陈某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信托计划信息;二是明知资金来自集合资管计划、明知管理人与融资方存在关联关系、明知增信仅为账户限制与公证而风险较高,仍不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9条事前尽调出具尽调报告,签订不做尽调、不盯市、不主动管理的合同;三是在工新股价触及警戒线、工大高总涉诉、回购违约等情形出现时,不及时商请催促管理人指令其要求股票质押、申请强制执行,仅以通道为由放任损失扩大,未尽谨慎有效管理并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的义务。据此两被告均应赔偿。
光大信托不及时商请、催促大业亨通指令其要求股票质押、申请强制执行,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扩大,仅以本信托系通道业务,其不应主动管理为由,对投资人的资金损失持放任态度,未尽到其作为受托人应尽的谨慎有效管理并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的法律义务。
一审判决认定(中文),见南方都市报(南方+)与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对判决书的引述
—— (2019)京0105民初87359号民事判决
大业亨通与工大高总具有关联关系,本应更加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对资管计划的推介有不实之处,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情形,由此导致陈某等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无法按事先设定的保障措施得以保全,大业亨通未履行卖者尽责的义务,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中文),见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对判决书的引述
—— (2019)京0105民初87359号民事判决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南方都市报(南方+):未办理信托产品登记 光大信托通道业务被判连带赔偿3000余万(含判决书认定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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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追责通道类信托公司共同侵权案获一审胜诉判决(原告代理方通报)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时代财经:光大信托换道之惑——通道业务索赔败诉(含判决细节与行业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