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家,护航家族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 · 家族办公室 · 财富传承与全球资产配置的资讯与知识平台
chinatrust.cn|信托之家
全球资管数据库 / 全球信托 / 案例库 / 韩某诉民生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信托终止两年不清算,法院认定无法清算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1,394万元损失照判
境内 · 2022 · 北京金融法院

韩某诉民生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信托终止两年不清算,法院认定无法清算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1,394万元损失照判

Han v. China Minsheng Trust (Beijing Financial Court) — trustee's failure to liquidate after trust termination shifts清算 risk to trustee; RMB13.94m awarded
(2022)京74民终417号民事判决,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判决(二审);一审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WFO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数据库|由 蔚莱家族办公室 Wealth Family Office 研究组编辑出品|www.wfo.hk
2022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判赔投资损失13,942,0…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韩某是一名自然人投资人,认购了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规模近1,400万元。民生信托为泛海控股旗下持牌信托公司,2020年起其发行的汇丰、汇天、汇鑫、永泰、启源、至信等系列产品陆续停兑。韩某持有的信托计划到期后,民生信托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迟迟未完成清算,也未支付本金与收益。民生信托的抗辩逻辑是: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需待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完毕后才能确定投资人损失,损失未定则不应判赔。韩某不接受把清算僵局的风险转嫁给投资人的说法,诉至法院。

信托结构

委托人韩某(自然人投资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法典(合同法)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韩某(自益信托)
置入资产信托资金(判赔投资损失13,942,058.4元及利息)
关键条款确认函确定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作出清算报告并分配;底层资产处置受阻导致清算僵局

故事

2020年民生信托系列产品集中停兑后,大量投资人陆续起诉。韩某的案件与深圳万旗案((2022)京74民终416号)同批审理、同期判决,两案的核心争点不同:万旗案争的是『资金池投资是否合规』,韩案争的是『信托终止后不清算,投资人损失到底如何确定』。

民生信托在认购/申购确认函中已经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的信托利益分配日——这意味着受托人自己确认了兑付义务的时间节点。然而信托计划终止后,民生信托既未按《信托法》第五十八条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也未向韩某完成分配,信托财产处置长期停滞。

诉讼中,民生信托提出了资管纠纷中最常见的抗辩: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需要待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完毕后才能确定损失,损失没有确定,赔偿请求就不能成立。这一抗辩如果成立,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凭借怠于清算而无限期推迟赔偿责任——清算僵局反而成为受托人的挡箭牌。

北京金融法院没有接受这一逻辑。二审判决指出:民生信托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称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需待清算完毕才能确定损失,而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底层资产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将无法清算的风险由投资人韩某承担,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由于民生信托的违约行为,韩某未能在信托产品到期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兑付,相应的损失客观存在。2022年,法院判决民生信托赔偿韩某投资损失13,942,058.4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轴

2020民生信托系列信托计划集中停兑,韩某所购产品到期后未获兑付
2021-05-22法院认定的利息损失起算日(以13,942,058.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息)
2021韩某诉民生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一审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一审法院认定民生信托未及时清算构成违约、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判赔本金损失及利息
2022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终417号二审判决,驳回民生信托上诉,维持原判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未公开
2021-2022年(一审)
判令民生信托赔偿韩某投资损失13,942,058.4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417号
2022年(二审判决,具体日期未公开)
驳回民生信托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北京金融法院驳回民生信托上诉,维持原判:民生信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某投资损失13,942,058.4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定:受托人在确认函中确定分配日后未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合同义务;无法清算的风险不得由投资人承担;损失客观存在,计算方式并无不当。

法官说理

法院的核心逻辑是打破『清算前置』的抗辩:信托利益分配日已由受托人自己以确认函方式确定,受托人未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主张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需待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完毕后才能确定损失,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投入底层资产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受托人既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又想以管理失败的后果(无法清算)阻却损失认定,两相矛盾,不能成立。

其次,损失的客观性:由于民生信托的违约行为,韩某未能在信托产品到期后获得本金及收益的兑付,相应的损失客观存在,一审判决对损失计算方式(以到期未兑付本金为基数,自约定分配日起按LPR计息)并无不当。受托人赔偿后若信托财产后续清算回收,应在执行中扣减,避免双重受偿。

第三,该案与信托法第五十八条的清算义务相衔接: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才解除责任;怠于清算本身就是受托人的独立违约事由,与底层资产最终能否收回相互独立。

判决原文

民生信托公司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生信托公司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 (2022)京74民终417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乾成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

在此情况下,将此等无法清算的风险由韩茜茜承担,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将此等无法清算的风险由韩茜茜承担,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

—— (2022)京74民终417号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转引自乾成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

主题

营业信托纠纷 清算义务 损失确定 信托法第58条 违约赔偿 二审维持 资金池

后续影响

本案与416号案判决日期相近、说理互补,被律师界合称为北京金融法院『清算义务二连判』。此后北京金融法院在(2023)京74民终1728号等案件中进一步确立『封闭期届满损失即确定』规则,同时保留边界——在(2025)京74民终242号案中,因底层资产持续回款、投资人已收回大部分本金,法院仍以损失不能确定为由驳回投资人诉请。民生信托后续被风险处置,系列判赔的受偿依赖其清收进度。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确立了信托争议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清算不能不是受托人的护身符,而是受托人的违约后果。对受托人而言,信托终止后的清算报告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政动作,怠于清算构成独立的违约事由,且直接导致损失认定时点提前;对投资人而言,起诉时机不必等待清算完毕——受托人越拖,法院越倾向于把不确定性判归受托人。对家族信托设计者的提示是:信托文件应细化终止、清算与分配的时间表和违约后果,避免『确认函』这类单方文件反向锁定受托人的兑付义务。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乾成律师事务所《中植系暴雷后,投资者救济途径分析(一)信托投资人之司法救济》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营业信托纠纷中受托人管理、信披及清算责任司法观点解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22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蔚莱家族办公室 · 从看清到安排Wealth Family Office
www.wfo.hk
全面诊断→19 个维度 · 122 项检查清单,先看清家庭财务的全貌
家族财富课→把财富传承的功课,一讲一讲学扎实

BUILT TO LAST 以简驭繁 蔚莱长青WEALTH FAMILY OFFICE LIMITED

服务

家族财富课 服务体系 合作机构

客户

数智平台 客户登录 预约咨询

关于

蔚莱家办 信托之家 顾问入口

关注

蔚莱家办小程序
小程序 · 蔚莱家办
微信订阅号 蔚莱家办
订阅号 · 蔚莱家办
微信服务号 蔚莱家族办公室
服务号 · 蔚莱家族办公室
信托之家 · 蔚莱家族办公室旗下财富传承内容平台
投资涉及风险,过往表现不代表未来回报。网站所述目标回报与数字仅为信息演示,实际表现会受经济环境、市场趋势等因素影响。
© 2013-2026 蔚莱 · 保留所有权利 苏ICP备20252262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