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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23 · 北京金融法院

程某某诉民生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约定投境外债却把钱塞进自家资金池:『系统性金融风险』抗辩被当庭驳回

Cheng v. China Minsheng Trust (Beijing Financial Court) — deviation from agreed investment scope constitutes fundamental breach; systemic-risk defence rejected
(2023)京74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10月31日判决;一审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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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投资本金230万元,判赔本金…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2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程某某是一名个人投资人。2020年12月,他与泛海系的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某信1XXX号信托合同》,认购230万元信托单位,期限12个月,业绩比较基准7.8%。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资企业发行的境外有价证券。然而民生信托实际将资金投向了某鑫5XX号(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某信9XXX号——后者宣称投向离岸美元债但拿不出银行流水。2021年2月起某鑫5XX号出现兑付风险,民生信托未向投资人披露。产品到期后程某某本金无法收回,遂起诉。民生信托一审败诉后上诉,抛出三个理由:投资符合合同约定、损失计算错误、个案判赔可能引发其他投资人恐慌性赎回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信托结构

委托人程某某(自然人投资人)
设立地中国内地
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法典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程某某(自益信托)
置入资产信托资金230万元(约定投向中资企业境外有价证券)
关键条款期限12个月,业绩比较基准7.8%,投资范围限定为境外有价证券;封闭期届满日为损失确定时点

故事

这份信托合同写得清清楚楚:信托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资企业发行的境外有价证券。投资人在2020年12月签约认购230万元时,看中的正是美元债这一底层资产类别。但民生信托实际把大部分资金投向了某鑫5XX号这一固定收益类产品——而该产品的底层资产大部分已出现风险,另有一部分投向某信9XXX号,民生信托虽主张9XXX号的投资去向是离岸美元债,却始终拿不出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更致命的是信息披露的缺失。北京银保监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明确认定:某鑫5XX号于2021年2月首次出现兑付风险,但民生信托未向投资人披露。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推定监管调查意见书所载内容真实——投资人通过监管举报获取的官方认定,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存在投资违约、信息披露违约等多重违约行为,判决赔偿程某某投资本金损失2,226,994.77元及利息。民生信托不服上诉,除常规抗辩外,抛出了一个此前少见于判决书的理由:民生信托管理着众多信托计划,个案判赔可能引发其他投资人效仿与恐慌性赎回,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请求法院慎重。

2023年10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案涉信托计划属于主动管理型信托,受托人实际掌握信托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投资去向,委托人无从得知具体投资情况,这就要求受托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民生信托的行为违背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加剧信托计划风险,导致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对于『系统性风险』抗辩,法院明确回应:民生信托作为经营营业信托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审慎经营、有序管理,避免造成大规模违约,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司法不因所谓的系统性风险而豁免个案中的违约责任。判决同时确立损失计算规则:封闭期届满前兑付的款项抵扣本金,封闭期届满后兑付的款项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扣,受托人赔偿后投资人不得再通过信托合同获取收益并赎回本金,避免双重受偿。

时间轴

2020-12程某某与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认购230万元信托单位,约定投向中资企业境外有价证券
2021-02某鑫5XX号首次出现兑付风险,民生信托未向投资人披露(北京银保监局调查意见书认定)
2021-12信托期限届满,程某某未获兑付,损失确定
2022-2023一审:法院认定多重违约,判赔本金损失2,226,994.77元及利息;民生信托上诉
2023-10-31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172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统性风险抗辩被驳回

审级与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未公开
2022-2023年(一审)
认定民生信托多重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判赔投资本金损失2,226,994.77元及利息
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终1728号
2023-10-31
驳回民生信托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北京金融法院驳回民生信托上诉,维持原判:民生信托赔偿程某某投资本金损失2,226,994.77元及利息。法院认定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范围投资、未及时披露风险信息、未恪尽职守管理信托财产,构成根本违约;『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个案判赔可能引发效仿不构成免除违约责任的正当理由。损失以封闭期届满日为确定时点,封闭期届满前兑付款项抵扣本金、届满后兑付按先息后本抵扣,赔偿后投资人不得再行受偿。

法官说理

违约认定采两维度:其一,投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资金应主要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民生信托却将大部分资金投向某鑫5XX号固定收益类产品且其底层资产大部分已出现风险;对某信9XXX号的离岸美元债投向主张,因未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监管调查意见书明确某鑫5XX号2021年2月已现兑付风险而民生信托未披露;民生信托作为管理众多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掌握所投资信托计划的风险并及时披露。

法律适用层面:案涉信托属于主动管理型信托,受托人实际掌握信托财产使用情况及投资去向,委托人无从得知,故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民生信托的行为违背投资人投资目的,加剧信托计划风险,导致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构成根本违约。

对系统性风险抗辩的回应具有裁判导向意义:民生信托作为经营营业信托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审慎经营、有序管理,避免造成大规模违约;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司法不因所谓的『系统性风险』而豁免个案违约责任,法律的确定性本身就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屏障。

判决原文

民某公司作为经营营业信托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审慎经营、有序管理,避免造成大规模违约,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民某公司作为经营营业信托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审慎经营、有序管理,避免造成大规模违约,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注:判决书对当事人作匿名化处理,『民某公司』即中国民生信托)

—— (2023)京74民终1728号判决书说理部分,转引自律师实务评析(裁判要旨摘引)

主题

营业信托纠纷 投资范围违约 根本违约 信息披露 系统性风险抗辩 损失计算 二审维持

后续影响

本案与(2022)京74民终416、417号及(2025)京74民终343号等判决构成北京金融法院民生信托系列裁判链。判决对『系统性风险』抗辩的明确否定,成为此后投资人对抗『打折兑付+集体维稳』方案的判例依据;律师评析指出,监管《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经本案确认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已成为信托投资人维权的标准动作。民生信托整体风险处置仍在进行中。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的启示:第一,投资范围条款是信托合同的『宪法』,受托人挪用至自家关联产品或资金池,无论收益率是否兑现,都构成根本违约;第二,监管举报+调查意见书是投资人打破举证劣势的杠杆——法院直接推定其内容真实;第三,『系统性风险』『防止踩踏』式的抗辩在司法层面已被正面击破,个案正义与金融稳定并不对立。对高净值客户的反面教训是:即便产品挂着『境外债』『固收增强』的标签,也要核查募集说明书与实际投向是否一致,并保留销售环节的全部沟通记录。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律师实务评析《从卖者尽责到买者自负:某营业信托纠纷案的法理分析与启示》(引述判决书原文)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乾成律师事务所民生信托系列案例评析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23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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