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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2015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某甲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被两审法院否定:一句模糊的公益心愿救不了遗嘱信托

Zeng v. Li (Fuzhou Intermediate Court, Jiangxi) — bequest to create 'Zeng Family Fund' held too vague to constitute a testamentary trust; claim dismissed
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再审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申392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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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终审年份
境内辖区
未公开涉案金额 / 标的
3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被继承人曾金生是江西省抚州市的一名普通农民。他在遗嘱中写了两项安排:『1、从我财产中,每月支付护理人员费用;2、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2014年前后曾金生逝世后,其妻李某与侄子们就遗产处理发生争议。曾某甲作为遗嘱执行人要求李某履行遗嘱内容,李某以遗嘱应当无效为由拒不履行,曾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被继承人曾金生的遗产,并将分割后的财产交由其管理使用。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有效,支持了曾某甲的诉讼请求;李某上诉,案件进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信托结构

委托人曾金生(被继承人,以遗嘱设立)
设立地中国内地(江西抚州)
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继承法
受托人遗嘱指定的侄子曾某甲、曾某丙(自然人,未设机构化受托人)
保护人 / 委任人无
受益人『曾氏基金』项下对象未明确(判决认定受益人范围无法确定)
置入资产曾金生遗留财产(除按月支付护理人员费用外的剩余财产,具体数额未公开)
关键条款遗嘱原文:『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对基金设立目的、运转、财产分配使用均无具体约定

故事

曾金生的遗嘱只有寥寥数语,却在中国信托法司法史上留下了浓重一笔。他去世后,侄子曾某甲持遗嘱要求婶婶李某交出剩余遗产,由自己与曾某丙『成立曾氏基金』并管理使用。一审法院从尊重遗嘱人意愿的角度出发,认定遗嘱系曾金生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支持了曾某甲分割遗产并管理使用的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遗嘱内容进行了逐项检视,发现这份『设立基金』的遗嘱几乎欠缺信托成立的全部实质要件:对曾氏基金如何设立没有说明,对基金设立的目的没有交代,对基金如何运转、财产如何分配、如何使用等均没有明确,对遗产具体由曾某甲如何管理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要求。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是一个朴素的公平问题:如果仅凭一句模糊的公益心愿,就能把遗产从配偶的法定继承中剥走,交给侄子去『管理使用』,那么每一个法定继承人的地位都将系于遗嘱人的一时兴趣。法院无法用一个模糊的公益目的来剥夺其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据此,二审改判驳回曾某甲要求分割遗产并交付管理的诉讼请求。

曾某甲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江西高院作出(2016)赣民申392号民事裁定:被继承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其遗嘱内容过于简单,曾氏基金的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均无法确定,该遗嘱根本无法执行,故驳回再审申请。至此,这场围绕『曾氏基金』的继承官司尘埃落定——遗嘱人从事公益的意愿真挚,但法律无法执行一份没有信托目的、没有受益人、没有财产范围的『信托』。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教授多次援引本案,与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李某4家族基金会』案对照,说明遗嘱信托的成立取决于要素齐备与否,而非名称或意愿本身。

时间轴

2014曾金生逝世,遗嘱载明『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
2014-2015曾某甲以遗嘱执行人身份要求李某履行遗嘱被拒,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分割遗产并交其管理
2015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支持曾某甲的诉讼请求
2015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终字第266号二审判决:遗嘱对基金设立、目的、运转、分配均无明确,改判驳回曾某甲诉请
201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申392号裁定:遗嘱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执行,驳回再审申请
2019之后本案被赵廉慧等信托法学者与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信托条款的讨论反复援引,成为遗嘱慈善信托可执行性问题的标志性反例

审级与裁判

江西省抚州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号未公开
2015年(一审)
认定被继承人遗嘱有效,支持曾某甲分割遗产并管理使用的请求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终字第266号
2015年(二审判决,具体日期未公开)
改判驳回曾某甲诉讼请求:遗嘱对曾氏基金的设立、目的、运转、分配使用均无明确约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申392号
2016年(再审审查裁定,具体日期未公开)
驳回再审申请:遗嘱内容过于简单,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无法确定,无法执行

裁判要点

抚州中院二审判决与江西高院再审裁定一致认定:曾金生遗嘱中『剩余财产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的安排,因对基金如何设立、设立目的、如何运转、财产如何分配使用等均无明确约定,曾氏基金的财产范围与受益人范围均无法确定,遗嘱根本无法执行;以模糊的公益目的不能剥夺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曾某甲要求分割遗产并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法官说理

信托成立的要件审查:根据信托法,设立信托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合法的信托目的、确定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本案遗嘱只表达了『成立曾氏基金』的意愿,对基金目的、运转机制、财产分配使用规则、受益人遴选均无任何安排,导致信托财产确定性与受益人确定性双重缺失,法院无法通过解释补足当事人意思的不足。

与法定继承权的平衡:曾金生的配偶李某是法定继承人。法院指出,无法用一个模糊的公益目的来剥夺其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在遗嘱安排无法被认定为有效信托时,遗产回归法定继承轨道,这是继承法与信托法衔接的底线。

再审查的补充理由:江西高院进一步指出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受保护,但内容过于简单、根本无法执行——真实意愿不等于可执行性。与上海『李某4家族基金会』案((2019)沪02民终1307号)相比,后者遗嘱对财产范围、受托人、受益人、分配规则均有明确安排故获认可,两案对照勾勒出遗嘱信托成立的司法标准。

判决原文

该遗嘱对曾氏基金如何设立,以及曾氏基金设立的目的、基金如何运转,财产如何分配、使用等均没有明确,对遗产具体由曾某甲如何管理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该遗嘱对曾氏基金如何设立,以及曾氏基金设立的目的、基金如何运转,财产如何分配、使用等均没有明确,对遗产具体由曾某甲如何管理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曾某甲请求分割遗产并交付管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2015)抚民一终字第266号判决书,转引自民主与法制网及用益信托网引述

被继承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其遗嘱内容过于简单,曾氏基金的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均无法确定,该遗嘱根本无法执行。

被继承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其遗嘱内容过于简单,曾氏基金的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均无法确定,该遗嘱根本无法执行。

—— (2016)赣民申392号再审裁定书,转引自用益信托网引述

主题

遗嘱信托 慈善信托 信托设立要件 信托财产确定性 继承纠纷 再审驳回 意思表示

后续影响

本案与江西高院再审裁定成为信托法学术界讨论遗嘱信托的『标准反例』,与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遗嘱信托第一案』(D-CN-001收录)形成一正一反的对照。2021年民法典第1133条第四款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后,学界与实务界(赵廉慧《遗嘱慈善信托的重重难题》等)持续援引本案指出:现行法对遗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选任、执行程序缺乏配套规则,民众的公益意愿极易落空。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本案对财富传承规划的启示直白而深刻:第一,遗嘱信托的生死线不在名称而在要素——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受益人范围、管理机制四者缺一,法院即无通过解释『挽救』的抓手;第二,受托人安排须落地——指定自然人管钱而不交代机制,等于把遗产置于悬空状态;第三,有意设立慈善信托者应生前与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沟通衔接,或采用『以死亡为生效条件的合同信托』等可操作结构,而非在遗嘱里写一句心愿。对家族办公室从业者的提示是:为客户起草遗嘱信托条款时,宁可冗长,不可模糊。

来源

来源等级 C · 媒体民主与法制网《『遗嘱信托』飞入寻常百姓家还有多远》(赵廉慧评述并引述判决)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用益信托网《遗嘱信托未获司法认可的案例》(引述两审及再审认定原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中国慈善家》/腾讯新闻《遗嘱慈善信托的重重难题》(赵廉慧撰,引述判决)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CN-025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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